A. 訪客車位業主可以使用嗎
可以的,一般來說是早八點半到十一點半,下午兩點到晚上五點都可以使用。但是各地具體規定不同,各個小區物業要求可能也不同。
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小區停車資源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為維護錢塘新區東裕華庭小區(以下簡稱小區)車輛行駛與停放,保障小區內各方權益,共建美好家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其他小區管理經驗,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述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含電瓶車、自行車)。小區全體業主、住戶和外來訪客必須共同遵守本辦法。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自行車、共享汽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
第三條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具體執行,業主大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監督執行。
第四條非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向物業提供業主身份證、非機動車車架號或車牌。
第五條小區設三個出入口供車輛進出,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六條所有車輛均須經登記後進入小區。業主機動車可憑車牌識別系統錄入的車牌號進入,外來訪客機動車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必須是被訪業主有空餘車位,並通過打物業服務電話先行登記後進入。
第七條車輛在通過小區機動車入口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沖桿。若發生尾隨沖桿的,物業公司有權向行車人收取損失及修復費用,所發生的損失由行車人負責。
第八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第九條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車位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B.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擅自佔用公共資源,是對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的侵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准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C. 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理
農村公路曬糧要不得。老百姓在公路上曬糧也是心裡矛盾,也知道不能在馬路上曬糧,但就是想著盡快把糧食曬干,盡快入庫或者賣掉。公路曬糧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僥幸心理要不得!
有些曬糧戶怕自家的糧食被過往的車輛軋壞,故意放了石塊、樹枝、棍棒等障礙物,看似安全,實則太危險。真出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避免不了。另外,車輛多,車速快,道路因曬糧變窄,很容易傷害到曬糧人,出了事故,什麼後悔也都晚了。
現在政府及相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公路曬糧,主要道路上幾乎看不見有曬糧戶曬糧了。鄉下路曬糧的仍然不少,相關部門還得加大力度,加強管理,村裡喇叭也要大力宣傳。
老百姓看著莊稼成熟,想盡快入庫,想法可以理解,村裡要盡力提供方便,統一籌劃,既要保證交通安全,又要老百姓把糧食曬干。尤其是遇到惡劣天氣,村兩委更要幫著想辦法,不能讓到手的糧食霉爛掉。
D. 同一個物業,同一個單位但是小區是門對門,是否可以去停車,要收停車費嗎
可以去停車,不同交停車費。
公共停車位是物業小區業主共同產權,停車費是業主的公共收益。雖然小區是門對門,只是地理位置上相對,但是仍然屬於同一個單位,且屬於同一個物業,因此可以去對面停車,同時停車位是物業小區業主共同產權,是公共資源,因此不用交停車費。
停車場所對機動車停放進行的收費,就叫做停車費。停車費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時收取、按次收取等方式,收取停車費是專業車場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E. 業主委員會對於公共資源區分
公共資源成創收途徑
住宅小區的小區公共位置是小區物業創收的最大「肥肉」這已是物業內部一個普遍的定律,一個小區的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物業最大的收入就是靠廣告。
一家代理小區內廣告的廣告公司表示,一般來說,寫字樓和住宅小區出租一個電梯廣告位的價錢由廣告公司與物管、業委會三方商定,價格彈性很大。如某小區出租一個電梯噴畫廣告位每月收費350元,小區有10座住宅樓,以一個電梯兩個廣告位估算,一年該小區僅電梯噴畫廣告收入近10萬元。另外他們公司正在商談給該小區電梯間出租一個位置擺放一台專門播放廣告的液晶顯示器,目前洽談的價錢為5萬元/年,預料一年可為該小區進賬超過50萬元,這樣加起來就有60萬元,但這筆錢怎麼花,業主也就不得而知了。
收益應歸全體業主
對於小區公共資源創收問題,由於業主對這些資源的歸屬問題不明確,這正好給部分物管公司提供了「鑽空子」的機會。其實,有關法規已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補充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規定使用。」
根據上海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一)物業管理用房;(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化、道路、場地;(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業委會缺位難以維權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成為小區維權難的一個最大障礙。業主委員會的缺失,使得小區單個業主喪失對公共部位的使用、收益的「話語權」。在業委會成立之前,小區業主根本無法監督物管的收入和支出。
至於個別業主若要對侵犯小區公共部位提出起訴更是難上加難,由於公共部位具有共有性,需要全體業主或者依法產生的業主大會代表授權,在業委會缺位的情況下,「打官司」將變得非常艱難。
F. "物業資源"的概念是什麼
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與場地。
物業資源從所有權角度可分為兩類:單一產權物業(如國有產權的政府機關辦公場所、自建自用辦公樓及住宅等 );共有產權物業(如兩個或兩個以上所專權人共同居住的小區等)。共有產權物業包括業主專用部分和業主共用部分;共用物業可細分為單獨物業共用和所有物業共用。如從物業的屬性角度劃分,共用部分也可細分為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公共場地、公共空間等。
物業資源經營有兩重含義:一是在物業的所有構成內容中,除充分發揮它民原有設計功能外,還可通過經營及其他方式產生新的價值;二是物業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價值。前者如電梯廣告,後者如物業銷售和租賃。有些物業資源受限於時代、環境、現實條件、業主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制約,不能實現資源經營的價值,可排除在有效資源之外。
G. 哪些屬於純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不是指公家生產的產品,不是指公共部門提供的產品;一種產品之所以是公共產品,是因為它在消費上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徵。
准公共產品:是只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於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擁擠的公路等都屬於准公共產品。
純公共產品必須同時具有三個特徵: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典型的純公共產品是國防。
拓展資料:
公共產品(Public good)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產品,亦稱"公共財貨"、"公共物品"。西方經濟學用語。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
H. 有關佔用公共資源先後順序的法律
佔有公共資源的,您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以拘留等行政處罰。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佔用公共資源的處理辦法,向有權批准佔用的相關部門申請辦理佔用許可。未經批准佔用的,責令停止佔用,可以並處罰款。佔用公共資源,可以恢復的恢復,不可以恢復的採取補救措施。
I.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參與方之間的關系
施工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方,也稱為「業主」。調查單位:指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從事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和岩土工程的單位等。
公共資源(common resource)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資源。
它能為人類提供生存、發展、享受的自然物質與自然條件,這些資源的所有權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有,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共同所有的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