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變賣沒賣出後,怎麼辦
變賣不成的財產,首先應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實行「以物抵債」或者「強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債」或「強制管理」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申請人在此流拍財產查封到期後向法院申請續封的,法院一般不會拒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92條規定,應當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並根據是否有輪候查封的具體情況,再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置。
《拍賣規定》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1)資源商賣錢不給怎麼辦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規定對拍賣次數作了明確限制,即最多三次,三次不成可再變賣一次,變賣不成則由申請人或其他債權人抵債,不願接受抵債的,則應對此財產解封並退還被執行人。
此立法初衷是立法者考慮到法院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個案件或某個程序上花費的資源過多,則相應地會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資源減少。
另外,拍賣次數的限定也是對被執行人的一種保護,避免拍賣保留價過低而造成拍賣財產過分賤賣。這種絕對的次數限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司法公平與司法效率的平衡,但是在少數案件中則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導致既無法實現當初設立該制度的目的,也可能在程序設計上額外增加了申請人實現被救濟權利的風險,尤其是變賣不成申請人或其他債權人又不願以物抵債的。
㈡ 在正規渠道購買網路資源再進行販賣違法嗎
小范圍的傳播可以算是學習交流。如果轉賣用來盈利,並且被發現了屬於違法的,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
侵權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㈢ 如何避免員工轉介紹公司資源牟利比如賣一個車位員工提八百,員工轉介紹給外包公司員工能拿到一千加以上提
摘要 在實踐中,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協議就是有效,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㈣ 資源稅是兩邊收稅買和賣都收
資源稅是針對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的企業征的一種稅,只徵收一次,不會重復征稅,資源稅的繳納分兩種情況:1.賣方符合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的要求時,由賣方交。2.如果賣方不符合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的要求,由買方收購的時候代扣代繳資源稅,其實歸根結底,買方只是相當於一個中轉站,實際上還是賣方出的這部分稅款。下面,請看國稅局的文件里對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的要求(實施細則是對暫行條例進一步的解釋和補充,請結合著看):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30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28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㈤ 村委會要把地賣給開發商,要走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合法呢
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需要政府部門的同意,和村民的同意,下面具體來看看吧!
這個村莊當然無權出售土地。開發商必須依法徵收建房用地。依法徵收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對於村委會非法出售土地和開發商非法使用土地,農民可以團結起來,要求國土資源局履行依法查處非法使用土地的職責。
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1.土地徵用程序:
(1)制定征地計劃。征地計劃由被征地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審批。征地方案編制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的一些許可權,希望對你有幫助!
㈥ 那些賣資源的是怎麼賣的,我也想賣
這首先你要有好的資源吧?要是隨便一搜就能搜到的資源就不要指望了。
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建立一個大群在裡面每天輪著發信息,這種方式難點主要在開始時的建群和後期群的維護(每天都有人來找你問這問那也是很煩的一件事情),當然也能在網上找到一些機器人插件可以簡化步驟,不過這個方法成本太高,學生黨不推薦。
還有一種是直接創建資源付費鏈接,比如磚塊網盤或加密大師什麼的,具體方法網上自己搜,這個的難點主要是放鏈接的地方不好找,大部分論壇對鏈接都不太友好,但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人力成本相比少好多,找到了合適的地方就可以躺著了,小論壇的話可以多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