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社會資源都包括
公共社會資源是指除了自然資源之外,用於公共服務的資源,例如圖書館、學校、醫院、城市道路、公園、路燈和橋梁等。
這些公共設施和物品是人類共同創造的財富,為人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大眾生活質量,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公共社會資源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徵:
首先,公共性。社會資源是非專有的,屬於國家和全體公民,社會資源的使用權應屬於公眾,其應服務於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任何忽視社會資源公益性的行為,壟斷或獨占社會資源的行為都是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侵犯。
其次,外部性。社會資源具有整體性,一旦公共社會資源受到破壞,將影響到公共資源的整體價值,對其他使用者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工廠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河流,使漁業受到損失,對受害者而言,這是一種負面效果。
再次,非排他性。社會資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即集體中的每個人都有使用權。公共社會資源在一定區域和一定時間內對所有成員來說都可以共同使用,不能因為某些人使用而禁止其他人使用。
為了減少其使用上的沖突,提高公共社會資源的使用效果,大家必須共同遵守一定的規則。這種規則是在充分聽取所有成員的意見或代表一定范圍內利益群體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此外,稀缺性。公共資源的稀缺性導致個人或利益集團競相爭奪對公共資源的支配權。一旦擁有這種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就意味著獲得了某種帶有壟斷性特徵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須保證公共資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最後,社會性。公共社會資源的效益是經濟、社會和生態三者效益的綜合體。評價公共社會資源價值不僅要重視其經濟價值,更要重視其社會價值,即其追求經濟價值的背後,也應當追求包括生態價值、環境價值在內的社會價值。公共資源的最大社會價值,就是維護公共利益,增進公共福利,讓所有社會公共服務資源不受人們地位、種族、富裕程度和城鄉差別的限制,均可平等享受。
通過合理利用和管理公共社會資源,可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公平分配,使更多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公共資源並獲得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務。
2. 公共資源的基本特徵
1. 公共資源是指在國家或地區范圍內,法律上不屬於任何個人或組織的資源。這些資源包括公路、橋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礦藏、空氣、陽光、文物古跡、自然景觀、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
2. 當一種物品不具備排他性,即無法被個人獨占,每個人為了自身利益會傾向於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如果這種物品還具有競爭性,即多個人可以同時使用,那麼它可能會被過度使用,導致災難性的後果。
3. 排他性是指資源可以被某些人獨占,而不被其他人使用。例如,一座私人擁有的別墅具有排他性,只有其主人可以使用。然而,公共資源如公園或公共道路,不具備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4. 競爭性是指當多個使用者同時爭奪同一資源時,會導致資源的過度消耗。例如,許多人同時使用公共游泳池時,如果沒有適當的管理和限制,水體可能會被污染,導致環境破壞。
5. 公共資源的競爭性導致了「公地悲劇」的現象,即公共資源由於過度使用而迅速耗盡。為了解決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問題,政府和社會組織通常會採取各種措施,如建立公共資源的管理制度、設定使用限制、加強環境保護意識等。
6. 公共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還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公眾可以通過監督和反饋機制,幫助政府更好地管理公共資源。每個人都應該意識到自己對公共資源的依賴,積極參與保護和維護公共資源,共同維護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