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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不得哪些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6-16 05:31:32

Ⅰ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手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 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六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八章 薪酬制度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十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一章 奖惩条例

第十二章 内部异动

第十三章 离职与资遣

第十四章 建议与沟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推进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健全员工管理,提升企业文化,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以下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第三条 凡本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本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第二条 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和亲属回避四项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凭总经理审核通过的《人力需求申请表》申请招聘,由行政人资部按《岗位分析说明书》要求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招聘手续。

第四条 招聘本着“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原则,降低、减少对外招聘费用。

第五条 应聘人员须向行政人资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行政人资部和用人部门联合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行政人资部安排和组织招聘面试考核工作。

第六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行政人资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第七条 面试考核过程分三个部分视需要进行,第一部分由行政人资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和任职资格的考核);第二部分,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第三部分由行政人资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1)仪表、修养、谈吐;2)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3)责任心和协作精神;4)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5)相关工作经验;6)素质测评;7)必要时增加笔试。

第八条 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第九条 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行政人资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行政人资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第十条 办理入职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英语级别证书、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和免冠近照4张,并亲笔填写《员工登记表》和对公司制度的认定书。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第十一条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及时知会本公司行政人资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 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 婚姻状况;

(3) 诞生子女;

(4) 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 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第十二条 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会立即被除名。并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本公司行政人资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报到程序包括:

(1)入职培训;

(2)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签订试用期合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均应从入职之日起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但对于技术、业务等比较特别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到6个月。如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行政人资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此期间,如果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试用。

第十五条 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行政人资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该业务的上级主管审核后,报行政人资部。由行政人资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具体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第十七条 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可咨询入职引导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对本公司与本公司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一种规范化的管理。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及争议解决的管理。管理过程须体现本公司人事政策,符合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本公司员工亦应全面履行。

第三条 凡公司录用(含试用期、技术考核期)的员工,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相互约定的其它协议,并在合同中阐明。

第四条 劳动合同一定是本公司与其当事人亲自签定,不得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本公司和其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五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即:劳动合同期限也为一年(含试用期)。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政府劳动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附件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人事档案

第一条 人事档案是员工的过去背景和现在情况的记录资料,所有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归口行政人资部专门管理。

第二条 一般员工不得借阅他人的人事档案。部门经理或上级主管可以借阅本部门员工的档案,借阅其它平级部门档案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三条 人事档案借阅时均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阅时间为一天。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员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员工个人资料保密。

第五条 员工人事档案中有下列事项变更,当事人须七天通知行政人资部:

1)地址和电话;2)婚姻状况;3)诞生子女;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第六条 员工人事档案应有内容:

一、招聘资料

1、求职登记表 6、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2、面试评定表 7、婚姻状况或计划生育证明

3、试用通知书 8、职称证、岗位资格证、特殊工种操作证

(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9、半年内有效的体检表

5、劳动合同 10、原单位离职证明

二、录用资料

1、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2、员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3、考核记录表

4、奖励记录表

5、违规记录表

6、内部异动记录

三、离职资料

1、辞职申请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员工业务交接清单

3、员工行政交接清单

4、工资结算单

第七条 调动户口员工及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一、档案异动

1、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具体情况;

2、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人资部核实申请人情况,报总经理批准;

3、人资部办理相关的异动手续。

二、档案保管

1、存放档案材料的地方要能保持清洁、牢固的使用空间;

2、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的工具和措施;

3、定期检查档案的摆放位置及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查阅人事档案

1、除有下列情形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外,一般不得查阅档案:调整工资、职称考核、调动工作、任免事项、政审、组织处理、晋升职称、入党、出国;

2、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内容应严加保密;

3、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涂改、销毁、撤消、拍照、复印等。

4、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特殊情况须外借时,应经总经理批准。

四、人事档案的转递

1、市外人事档案,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原则上禁止本人携带或平信邮寄;

2、市内人事档案,由对方单位委派专人持介绍信提取。

第五章 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知及公告。

第二条 工作规范: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职员除本职日常工作外,未经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和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布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4、不得违背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资关系。

5、不得泄露业务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待亲友或接待来宾参观。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7、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8、不得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不得损毁、拷贝、转移公司商业、技术资料。

9、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机房、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10、 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11、 员工在工作开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应全神贯注;工作时间内,严禁看杂志、报纸、抽烟,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险。

12、 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在办公区或宿舍吵闹、斗殴、搭讪攀谈、聚众赌博、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13、 职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的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条 行为准则:

1、仪表及衣着服饰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需要外出或因其它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主管领导请准后,在前台填写外出记录方可离开。

3、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区的环境卫生,办公用品、设备、器件等摆放整齐。

4、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不得随意在前台接听、拨打电话。

5、开展业务工作,尽量长话短说,不得长时间(5分钟以上)或多次占用公司电话,造成通讯不畅;对因工作需要开通了长途电话者,不得拨打私人长话,一经发现,双倍处罚。

6、工作时间内,不得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长期或多次访问与工作无关网站、以其它方式怠慢工作。

7、应爱护公司的财产,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书籍资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现缺损,员工应如数赔偿。

8、严禁私自使用公司复印机、传真机等公司资源从事于工作无关的事宜。

9、应注意节约能源,下班离开时及时关灯、关空调、关电脑等,上网查询资料完毕后及时下线。

10、 下班时间除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员工不得长时间滞留公司,不得无故留宿公司不返宿舍,为加强公司安全,请于每天22:00前离开公司。

第四条 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每个员工必须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相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第六条 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热情和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七条 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因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将追索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有涉嫌违法的,公司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为体现公司整体形象,员工应按《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行事,当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与本准则相违背或《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未涉及到时,当事人应向行政人资部或公司领导咨询。

第六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上下班均应打卡,每工作日打卡四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

第三条 员工的考勤与处理。

一、 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考虑上班交通问题,工作时间开始后10分钟后到岗者为迟到。

2. 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30分钟-60分钟内,以缺勤半天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60分钟以上,以缺勤1天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所属部门和行政人资部签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当日,最迟次日早上经部门领导证明和行政人资部签卡才视为出勤。

二、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2. 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或未打卡又不签卡者,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3.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按一次一天旷工论处。

4. 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5. 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天或一年旷工达10天者,予以辞退,不予资遣。

三、 处理

1、 忘打卡未及时签卡者每次罚款10元;

2、 连续打卡每次罚款10元;

3、 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罚款10元;

4、 员工旷工,不发当日工资及津贴,并扣罚二天工资及津贴。

第四条 员工除周六和周日休息外,法定假日有: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农历春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节日。具体天数根据市政府和公司情况另行通知。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第五条 假期:

一、全国法定公休假

1) 元旦;

2) 春节;

3) 劳动节;

4) 国庆节。

以上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将在工作日补假,具体调整日期按实际情况处理;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二、婚假

1) 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 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3) 婚假须在结婚证领取半年内凭结婚证申请休假,超过半年者不者享受婚假。

三、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死亡给予1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
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0天,晚育者加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提供独生子女证者,加35天;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五、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 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愈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a)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b)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

c) 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六、公伤假

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可享受公伤假。公伤假工资津贴照付,医药费由社保机构支付,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愈的,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第七条 以上员工假期规定除第一条及第六条外,只适用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

第八条 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当事人部门经理批准,报人资部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经理批准外,还需上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公司不准连续五天以上的假期。

第九条 员工请假就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依照第七条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或行政人资部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处。

第十条 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完成固定工作任务,超时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不再另计加班费;超时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时,经部门经理确认,加班至晚9:30后的第二天可迟一小时上班。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均需在当月送人资部备案。否则考勤时完全按考勤卡记录处理。

第十二条 出差考勤按照《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一条 员工户口调动:

1. 正式员工可自行申请或由部门推荐办理户口调动。

2. 行政人资部了解拟调人的调动意向及档案户口等情况,按人事局或劳动局当年招调要求对员工自身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写《调入申请表》上报总经理批准。

3. 行政人资部集中员工申请于每年12月份上报人事局第二年招调计划。

4. 具体工作流程参见《户口调动办理流程》。

第二条 社保办理:

1. 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利益设立劳动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公司试用期满的正式员工(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年满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员工停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3. 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公司不承担试用期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用。

4. 在试用期间,员工需将其原有社会劳动保险连续起来,可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行政人资部给予办理,费用由员工自行负担。

5. 公司行政人资部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事宜,每月十五日前将本公司人员新增、基数变更或停交等情况自行备案后,报总经理审批后送报社会劳动保险局。

6. 社会劳动保险参保基数:

A、 试用期满公司正式员工按当年度的投保基数金额参保。

B、 投保基数和浮动额度的调整时间为社会保险局每年公布的时间统一调整。

7. 具体工作流程参见《社保办理流程》。

第三条 商业保险

公司为正式员工投保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及价值3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金。

第四条 员工宿舍

一.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

二.新员工在入职公司15个工作日后可申请入住公司宿舍,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 统一安排住宿。

三.员工的水电费、清洁费、太阳能(热水费)、有线电视费、管理费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四.宿舍员工辞工或其他原因离职,需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五.具体办事流程详见《宿舍管理流程》

第五条 证件办理

一.暂住证办理:

1. 公司为正式非深户员工办理暂住证。

2. 新办员工,应提前一周、续办员工应于暂住证期满不少于1个月向行政人资部提出申请。

3. 行政人资部集中办理日期为每月的5号。

4. 办证人员需上交暂住证照片3张、身份证及原暂住证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到行政人资部。

5. 具体工作流程参见《暂住证办理流程》。

二.港澳通行证办理:

1. 员工因业务需要往来香港、澳门的应于每年4月前向行政人资部申请,由行政人资部向市公安局申报港澳通行证指标及报备人员花名册。

2. 如无报备的人员,本年度将不可以办理港澳证。

3. 续办人员应于期满前17个工作日,向行政人资部提出续办,并交回港澳证。

4. 具体工作流程参见《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Ⅱ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哪些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Ⅲ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Ⅳ 加强招聘监管严打违法信息发布行为有哪些措施

据8月18日消息,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部分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为广大劳动者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五项措施:

一是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招聘信息发布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招聘信息服务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强招聘信息管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规范的招聘服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自律。

二是强化招聘各方责任。《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招聘行为的管理,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招聘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查责任。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歧视性内容,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招聘平台要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跟踪了解用人单位招聘进度和劳动者求职应聘情况,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意见并做好结果反馈,同时加强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信息的保护。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监督。《通知》要求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监督,多途径获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建立舆情监督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好处理预案。

Ⅳ 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者道德准则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从事人力资源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挥人力资源管理者能力和树立人力资源职业声望的基本前提。所有人力资源管理者都必须了解并遵守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者道德与行为规范》中阐述的政策和规则。职业道德在本标准体系中为通用认证要素。
1、遵纪守法
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熟知并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严于律己,并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2、保守机密
力资源管理者应当尊重雇主的保密需求,遵守合法的保密约定,保证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员工信息(包括员工现在、过去和将来信息)的安全,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传达企业机密。
3、公平公正
禁止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妊娠、父母地位、宗教信仰、政治立场、国籍、民族背景、社会出身、社会地位、残疾、年龄或群体会员身份等;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当保证以公平、合理方式对待每一位员工,维护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公正性。
4、准确可靠
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以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求自我,向企业管理者及员工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
5、爱岗敬业
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正确认识人力资源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工作中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维护职业声望。
6、强化服务
人力资源管理者树立服务意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

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哪些行为,可以吊销许可证

青岛今年年检,遇到如下六种情况,就过不来年检,许可证就吊销了。
有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场地或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对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等情形。

Ⅶ 房屋中介有义务为买方确认能否贷款吗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该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见下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人力资源部违章作业一般有哪几种情况

人力资源配置工作,不仅涉及到企业外部,更多的、更困难的工作存在于企业内部。从目前的实际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力资源配置形式:
1.人岗关系型
这种配置类型主要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保证企业内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力资源质量。它是根据员工与岗位的对应关系进行配置的一种形式。就企业内部来说,目前这种类型中的员工配置方式大体有如下几种:招聘、轮换、试用、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当企业内的员工数多于岗位数,或者为了保持一定的竞争力时,在试用过程或竞争上岗过程中,对能力最差者实行下岗分流。这便是一种末位淘汰配置方式)、双向选择(当企业内的员工数与岗位数相当时,往往先公布岗位要求,然后让员工自由选择,最后以岗选人。这便是一种双向选择的配置方式)。
2.移动配置型
这是一种从员工相对岗位移动进行配置的类型。它通过人员相对上下左右岗位的移动来保证企业内的每个岗位人力资源的质量。这种配置的具体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种:晋升、降职和调动。
3.流动配置型
这是一种从员工相对企业岗位的流动进行配置的类型。它通过人员相对企业的内外流动来保证企业内每个部门与岗位人力资源的质量。这种配置的具体形式有三种:安置、调整和辞退。

Ⅸ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体现为不得、不因、不能、应当)规定行为,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系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实际条例、司法解释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列入):

一、《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限制性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诸多的限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35条、37条、40条、41条。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此条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