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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成本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2-05-07 07:15:18

1. 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单项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中国政府网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该如何界定比例问题

比例问题并未有确定的数字,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3. 在招标文件中如何判断有关投标人的报价及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它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 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
每 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例如 单价分析法、系数法、类比法等等,或者几种方法混合使用。工程项目标价一般由以下两 部分组成:(1) 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2) 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临时 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在评标中,为使对成本价的认定有一个比较客观可行的依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如取某些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基础上上下浮动某个数值为界 限;也可以在标底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某个数值作为成本价等等。

4. 如何投标定数(就是确定最终报价),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是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有多个标段时,各标段的最终报价不要在—个标准水平上,要有一定的阶梯度。也就是说以正常预算为基本点而增降的最终报价,各标段增降幅度要有一定的阶梯差,这样可保证其中一个标段的报价接近最优报价。

二是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的投标报价,做到知己知彼,这是一项难度较大但很有实际意义的工作,如果能把对手的报价分析透,既可使自己的报价优于对手,又可避免为了中标而过多压低报价、从而在中标后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是在有些情况不明确时,最终报价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总之,测算、确定投标最终报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往往有许多因素无法确定,要靠积累的经验去分析判断。所以,作为承包商要注意工程投标经验的积累,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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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投标市场的日趋规范,招标单位开始采用国际通用的竞争性招投标方式,向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有效避免了由于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理解图纸的差异造成工程量相差甚远,从而导致报价的悬殊,不便于横向比较,难于评标定标。

根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充分体现了价格的实质,为施工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报价环境,符合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

投标报价的第一步最关键的基础工作,即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期间大多是初设图纸,仅据此要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确有一定难度,而一般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量不足部分根据自身经验酌定。

5. 请问,在公开招投标中,投标人报价以最低价为基准价和以平均价的差异是什么具体的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

以投标报价最低价为基准价的话,基准价为满分,越靠近这个基准价得分越高,这样就变成了大家为了中标,只能把价格往低点报,结果可能形成恶性竞争,进而影响工程质量。有点类似最低价中标那种方式。
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的话,一般都是基准价为满分,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方式扣分。这样相对上面那种合理一点,因为,不一定报最低价就能满分。这种类型,类似于平均值法。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都是高于基准价扣一定倍数的分,而低于基准价扣一倍的分,因此最终还是会促使投标人,报价往低点报。但是相对上面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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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报价,具体依据是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章节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约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其约定如下: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不超过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