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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不得哪些違規行為

發布時間: 2022-06-16 05:31:32

Ⅰ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手冊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四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五章 工作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

第七章 員工福利

第八章 薪酬制度

第九章 績效考核

第十章 培訓與發展

第十一章 獎懲條例

第十二章 內部異動

第十三章 離職與資遣

第十四章 建議與溝通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推進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健全員工管理,提升企業文化,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條例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以下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第三條 凡本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請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一條 本公司對員工採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並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第二條 選聘和錄用過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競爭和親屬迴避四項原則。

第三條 本公司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提出人員需求計劃,憑總經理審核通過的《人力需求申請表》申請招聘,由行政人資部按《崗位分析說明書》要求統一發布招聘信息,並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招聘手續。

第四條 招聘本著「先內部選聘、調配,後外部招聘」原則,降低、減少對外招聘費用。

第五條 應聘人員須向行政人資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行政人資部和用人部門聯合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行政人資部安排和組織招聘面試考核工作。

第六條 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行政人資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第七條 面試考核過程分三個部分視需要進行,第一部分由行政人資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和任職資格的考核);第二部分,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第三部分由行政人資部安排復試並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對於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1)儀表、修養、談吐;2)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3)責任心和協作精神;4)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5)相關工作經驗;6)素質測評;7)必要時增加筆試。

第八條 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第九條 經核准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行政人資部通知試用並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入職後一周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行政人資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第十條 辦理入職時,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英語級別證書、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和免冠近照4張,並親筆填寫《員工登記表》和對公司制度的認定書。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報公司領導批准後,於入職後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第十一條 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及時知會本公司行政人資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 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 婚姻狀況;

(3) 誕生子女;

(4) 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 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第十二條 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會立即被除名。並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第十三條 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到達本公司行政人資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報到程序包括:

(1)入職培訓;

(2)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4)簽訂試用期合同

第十四條 本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均應從入職之日起試用,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但對於技術、業務等比較特別的崗位,可根據具體崗位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時間到6個月。如表現好,工作成績突出者,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同意,行政人資部根據考核情況核准,公司總經理批准,縮短試用期。反之,確有需要經審批同意,試用期可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此期間,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試用。

第十五條 如試用合格並通過入職前培訓,可到行政人資部領取《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報告》,由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該業務的上級主管審核後,報行政人資部。由行政人資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 具體辦事流程參見《試用轉正流程》。

第十七條 試用期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有需要請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入職引導人的職責包括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准,幫助新員工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培訓的時間。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公司宿舍等,盡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是對本公司與本公司員工之間勞動關系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的一種規范化的管理。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及爭議解決的管理。管理過程須體現本公司人事政策,符合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地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並保證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本公司員工亦應全面履行。

第三條 凡公司錄用(含試用期、技術考核期)的員工,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相互約定的其它協議,並在合同中闡明。

第四條 勞動合同一定是本公司與其當事人親自簽定,不得他人代簽。勞動合同一式二份,本公司和其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五條 公司對員工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即:勞動合同期限也為一年(含試用期)。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政府勞動部門規范的勞動合同,保密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附件約定的有關內容。

第四章 人事檔案

第一條 人事檔案是員工的過去背景和現在情況的記錄資料,所有員工均應建立人事檔案。人事檔案歸口行政人資部專門管理。

第二條 一般員工不得借閱他人的人事檔案。部門經理或上級主管可以借閱本部門員工的檔案,借閱其它平級部門檔案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閱。

第三條 人事檔案借閱時均需辦理借閱手續,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借閱時間為一天。

第四條 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對員工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作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為員工個人資料保密。

第五條 員工人事檔案中有下列事項變更,當事人須七天通知行政人資部:

1)地址和電話;2)婚姻狀況;3)誕生子女;4)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第六條 員工人事檔案應有內容:

一、招聘資料

1、求職登記表 6、學歷、學位證(復印件)

2、面試評定表 7、婚姻狀況或計劃生育證明

3、試用通知書 8、職稱證、崗位資格證、特殊工種操作證

(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9、半年內有效的體檢表

5、勞動合同 10、原單位離職證明

二、錄用資料

1、試用期考核登記表

2、員工工資調整一覽表

3、考核記錄表

4、獎勵記錄表

5、違規記錄表

6、內部異動記錄

三、離職資料

1、辭職申請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2、員工業務交接清單

3、員工行政交接清單

4、工資結算單

第七條 調動戶口員工及畢業生人事檔案管理:

一、檔案異動

1、本人書面申請,說明本人具體情況;

2、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人資部核實申請人情況,報總經理批准;

3、人資部辦理相關的異動手續。

二、檔案保管

1、存放檔案材料的地方要能保持清潔、牢固的使用空間;

2、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的工具和措施;

3、定期檢查檔案的擺放位置及安全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查閱人事檔案

1、除有下列情形可以查閱人事檔案外,一般不得查閱檔案:調整工資、職稱考核、調動工作、任免事項、政審、組織處理、晉升職稱、入黨、出國;

2、查閱人事檔案的人員,對檔案內容應嚴加保密;

3、不準在材料上圈劃、塗改、銷毀、撤消、拍照、復印等。

4、人事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確因特殊情況須外借時,應經總經理批准。

四、人事檔案的轉遞

1、市外人事檔案,以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原則上禁止本人攜帶或平信郵寄;

2、市內人事檔案,由對方單位委派專人持介紹信提取。

第五章 工作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知及公告。

第二條 工作規范:

1、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職員除本職日常工作外,未經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和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布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4、不得違背組織原則,在背後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影響勞資關系。

5、不得泄露業務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員工在工作期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待親友或接待來賓參觀。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不得超過十五分鍾。

7、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8、不得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不得損毀、拷貝、轉移公司商業、技術資料。

9、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機房、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後方可離開。

10、 職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

11、 員工在工作開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應全神貫注;工作時間內,嚴禁看雜志、報紙、抽煙,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險。

12、 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在辦公區或宿舍吵鬧、斗毆、搭訕攀談、聚眾賭博、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3、 職員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的給回扣、傭金的,一律上繳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個人侵吞的,以貪污論處。

第三條 行為准則:

1、儀表及衣著服飾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

2、堅守工作崗位,工作需要外出或因其它情況需離開工作崗位,應向主管領導請准後,在前台填寫外出記錄方可離開。

3、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區的環境衛生,辦公用品、設備、器件等擺放整齊。

4、使用電話應注意禮貌,語言簡明,不得隨意在前台接聽、撥打電話。

5、開展業務工作,盡量長話短說,不得長時間(5分鍾以上)或多次佔用公司電話,造成通訊不暢;對因工作需要開通了長途電話者,不得撥打私人長話,一經發現,雙倍處罰。

6、工作時間內,不得躺卧休息、進餐吃東西、長期或多次訪問與工作無關網站、以其它方式怠慢工作。

7、應愛護公司的財產,包括電腦設備、辦公用品、辦公傢具、書籍資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況下發現缺損,員工應如數賠償。

8、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復印機、傳真機等公司資源從事於工作無關的事宜。

9、應注意節約能源,下班離開時及時關燈、關空調、關電腦等,上網查詢資料完畢後及時下線。

10、 下班時間除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員工不得長時間滯留公司,不得無故留宿公司不返宿舍,為加強公司安全,請於每天22:00前離開公司。

第四條 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第五條 每個員工必須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相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第六條 各級主管及各級部門、公司的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工作熱情和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七條 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將被視為嚴重違紀;因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將追索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有涉嫌違法的,公司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為體現公司整體形象,員工應按《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行事,當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與本准則相違背或《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未涉及到時,當事人應向行政人資部或公司領導咨詢。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

第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不定時工時制員工,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上下班均應打卡,每工作日打卡四次,中午上下班不得連續打卡,中間須間隔30分鍾,否則按一次忘打卡處理。

第三條 員工的考勤與處理。

一、 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考慮上班交通問題,工作時間開始後10分鍾後到崗者為遲到。

2. 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30分鍾-60分鍾內,以缺勤半天論處;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60分鍾以上,以缺勤1天論處。但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所屬部門和行政人資部簽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當日,最遲次日早上經部門領導證明和行政人資部簽卡才視為出勤。

二、 曠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按曠工處理。

2. 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或未打卡又不簽卡者,一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3. 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按一次一天曠工論處。

4. 連續遲到、早退三次以曠工一天處理,以此類推。

5. 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5天或一年曠工達10天者,予以辭退,不予資遣。

三、 處理

1、 忘打卡未及時簽卡者每次罰款10元;

2、 連續打卡每次罰款10元;

3、 遲到、早退30分鍾內每次罰款10元;

4、 員工曠工,不發當日工資及津貼,並扣罰二天工資及津貼。

第四條 員工除周六和周日休息外,法定假日有:元旦、勞動節、國慶節、農歷春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節日。具體天數根據市政府和公司情況另行通知。休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五條 假期:

一、全國法定公休假

1) 元旦;

2) 春節;

3) 勞動節;

4) 國慶節。

以上節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將在工作日補假,具體調整日期按實際情況處理;全國法定公休假為有薪公休假。

二、婚假

1) 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2) 離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3) 婚假須在結婚證領取半年內憑結婚證申請休假,超過半年者不者享受婚假。

三、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的喪假,非直系親屬死亡給予1天的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四、產假
女員工生育,基本產假90天,晚育者加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提供獨生子女證者,加35天;男員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男方3天看護假。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五、病假

員工患病及非公傷需接受住院治療者,憑病歷及醫院證明,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醫療期。 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對超過醫療期仍未全愈的,按事假處理。醫療期間公司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a) 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

b) 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c) 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六、公傷假

員工因工作或執行公務受傷,可享受公傷假。公傷假工資津貼照付,醫葯費由社保機構支付,對超過規定醫療期仍未全愈的,按病假處理。

第六條 員工在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第七條 以上員工假期規定除第一條及第六條外,只適用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臨時工不予執行。

第八條 員工請假辦理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三天(含三天)以內,由當事人部門經理批准,報人資部備案;三天以上除部門經理批准外,還需上報總經理批准。原則上公司不準連續五天以上的假期。

第九條 員工請假就於前一天安排好工作並填寫請假單,依照第七條規定辦妥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或行政人資部請准,返崗時仍依照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也視同曠工論處。

第十條 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完成固定工作任務,超時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不再另計加班費;超時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時,經部門經理確認,加班至晚9:30後的第二天可遲一小時上班。

第十一條 請假手續均需在當月送人資部備案。否則考勤時完全按考勤卡記錄處理。

第十二條 出差考勤按照《出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員工福利

第一條 員工戶口調動:

1. 正式員工可自行申請或由部門推薦辦理戶口調動。

2. 行政人資部了解擬調人的調動意向及檔案戶口等情況,按人事局或勞動局當年招調要求對員工自身條件進行初審合格後,填寫《調入申請表》上報總經理批准。

3. 行政人資部集中員工申請於每年12月份上報人事局第二年招調計劃。

4.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戶口調動辦理流程》。

第二條 社保辦理:

1. 公司依照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社會勞動保險,保障員工的利益設立勞動保險項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2. 公司辦理社會勞動保險的對象是公司試用期滿的正式員工(根據政府有關社會勞動保險的規定,年滿女50周歲、男60周歲的員工停止辦理社會勞動保險)。

3. 繳納保險費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由公司與員工共同承擔,公司不承擔試用期的社會勞動保險費用。

4. 在試用期間,員工需將其原有社會勞動保險連續起來,可提出申請,經審批後,行政人資部給予辦理,費用由員工自行負擔。

5. 公司行政人資部負責辦理員工的社會勞動保險事宜,每月十五日前將本公司人員新增、基數變更或停交等情況自行備案後,報總經理審批後送報社會勞動保險局。

6. 社會勞動保險參保基數:

A、 試用期滿公司正式員工按當年度的投保基數金額參保。

B、 投保基數和浮動額度的調整時間為社會保險局每年公布的時間統一調整。

7.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社保辦理流程》。

第三條 商業保險

公司為正式員工投保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及價值3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金。

第四條 員工宿舍

一.公司為員工提供良好的住宿條件。

二.新員工在入職公司15個工作日後可申請入住公司宿舍,填寫申請表經批准後, 統一安排住宿。

三.員工的水電費、清潔費、太陽能(熱水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每月從工資中扣除

四.宿舍員工辭工或其他原因離職,需在一周內辦理退房手續

五.具體辦事流程詳見《宿舍管理流程》

第五條 證件辦理

一.暫住證辦理:

1. 公司為正式非深戶員工辦理暫住證。

2. 新辦員工,應提前一周、續辦員工應於暫住證期滿不少於1個月向行政人資部提出申請。

3. 行政人資部集中辦理日期為每月的5號。

4. 辦證人員需上交暫住證照片3張、身份證及原暫住證復印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到行政人資部。

5.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暫住證辦理流程》。

二.港澳通行證辦理:

1. 員工因業務需要往來香港、澳門的應於每年4月前向行政人資部申請,由行政人資部向市公安局申報港澳通行證指標及報備人員花名冊。

2. 如無報備的人員,本年度將不可以辦理港澳證。

3. 續辦人員應於期滿前17個工作日,向行政人資部提出續辦,並交回港澳證。

4.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港澳通行證辦理流程》。

Ⅱ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哪些行為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Ⅲ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採取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Ⅳ 加強招聘監管嚴打違法信息發布行為有哪些措施

據8月18日消息,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部分招聘網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規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職者上當受騙、嚴重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問題,要求各地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加強對招聘活動特別是互聯網招聘活動的監管,為廣大勞動者創造公平、有序的就業環境,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知》提出了五項措施:

一是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招聘信息發布情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督促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確保招聘信息真實合法;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招聘信息服務情況向社會公示;加強招聘信息管理,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更加規范的招聘服務;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增強行業自律。

二是強化招聘各方責任。《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招聘行為的管理,強化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招聘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審查責任。用人單位發布招聘信息應真實有效,不得設置歧視性內容,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特別是互聯網招聘平台要履行信息發布審核義務,加強對招聘單位的資質認證和信息發布人員的實名認證,跟蹤了解用人單位招聘進度和勞動者求職應聘情況,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意見並做好結果反饋,同時加強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信息的保護。

五是鼓勵社會參與監督。《通知》要求各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監督,多途徑獲取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建立輿情監督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做好處理預案。

Ⅳ 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有哪些

人力資源管理者道德准則是人力資源管理者從事人力資源行為的基本要求,也是發揮人力資源管理者能力和樹立人力資源職業聲望的基本前提。所有人力資源管理者都必須了解並遵守我們在《人力資源管理者道德與行為規范》中闡述的政策和規則。職業道德在本標准體系中為通用認證要素。
1、遵紀守法
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熟知並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嚴於律己,並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保證人力資源管理行為的合法性。
2、保守機密
力資源管理者應當尊重僱主的保密需求,遵守合法的保密約定,保證企業信息以及企業員工信息(包括員工現在、過去和將來信息)的安全,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傳達企業機密。
3、公平公正
禁止人力資源管理者在人力資源管理行為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包括: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婚姻狀況、妊娠、父母地位、宗教信仰、政治立場、國籍、民族背景、社會出身、社會地位、殘疾、年齡或群體會員身份等;人力資源從業人員應當保證以公平、合理方式對待每一位員工,維護人力資源管理行為的公正性。
4、准確可靠
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以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要求自我,向企業管理者及員工提供准確有效的信息。
5、愛崗敬業
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正確認識人力資源職業,樹立愛崗敬業精神,工作中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維護職業聲望。
6、強化服務
人力資源管理者樹立服務意識,提高人力資源服務能力,持續提升人力資源服務質量。

Ⅵ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哪些行為,可以吊銷許可證

青島今年年檢,遇到如下六種情況,就過不來年檢,許可證就吊銷了。
有擅自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超出核准業務范圍經營;現有從業人員的素質與數量不合規定;場地或人員達不到標准要求;從業人員未參加社會保險;對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審查處理等情形。

Ⅶ 房屋中介有義務為買方確認能否貸款嗎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該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見下文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人力資源部違章作業一般有哪幾種情況

人力資源配置工作,不僅涉及到企業外部,更多的、更困難的工作存在於企業內部。從目前的實際表現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人力資源配置形式:
1.人崗關系型
這種配置類型主要是通過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來保證企業內各部門各崗位的人力資源質量。它是根據員工與崗位的對應關系進行配置的一種形式。就企業內部來說,目前這種類型中的員工配置方式大體有如下幾種:招聘、輪換、試用、競爭上崗、末位淘汰(當企業內的員工數多於崗位數,或者為了保持一定的競爭力時,在試用過程或競爭上崗過程中,對能力最差者實行下崗分流。這便是一種末位淘汰配置方式)、雙向選擇(當企業內的員工數與崗位數相當時,往往先公布崗位要求,然後讓員工自由選擇,最後以崗選人。這便是一種雙向選擇的配置方式)。
2.移動配置型
這是一種從員工相對崗位移動進行配置的類型。它通過人員相對上下左右崗位的移動來保證企業內的每個崗位人力資源的質量。這種配置的具體表現形式大致有三種:晉升、降職和調動。
3.流動配置型
這是一種從員工相對企業崗位的流動進行配置的類型。它通過人員相對企業的內外流動來保證企業內每個部門與崗位人力資源的質量。這種配置的具體形式有三種:安置、調整和辭退。

Ⅸ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採取的行為有哪些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採取的行為,即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體現為不得、不因、不能、應當)規定行為,主要體現在勞動法系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的實際條例、司法解釋及相應的行政法規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相關限制性規定不列入):

一、《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些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主要體現為限制性規定。(其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諸多的限止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3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35條、37條、40條、41條。

四、《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

第十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准。(此條為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