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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型農場如何把土地資源變資產

發布時間: 2022-06-03 12:22:46

㈠ 農村閑置土地如何有效利用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農村土地更是農民發財致富不可或缺的資源,近年來國家對於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的利用更是加大力度,若是您擁有山村大量閑置土地,那可以說是擁有了大量的資源,對於閑置土地的利用,具體可以參考(聚土)的相關介紹。

利用閑置土地首先要了解閑置土地,包括土地的分類,土地性質的了解,周邊環境等等。您這里的大量閑置土地,從分類來看應該是農村的集體農用地或者是集體建設用地,那麼利用主要就有已下幾種:一、集體農用地:

(1)閑置的農用地大都為荒地,可以種植。在耕種之前,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需要與集體或者是個人,村委簽訂合同,就是所謂的進行土地流轉,確權,在這方面比較靠譜的可以參考(聚土),之後就可以進行土地的利用了。

種植需要考慮的有種植的種類,比如北方種植小麥玉米,南方種植水稻,當然不只是農作物,各類經濟作物,苗木等都可以。

(2)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比較大,但配套完善的農業基礎設施可以減輕自然條件對農業生產的影響。因此加強山區農業生產的基礎建設如在易乾旱的地方新修和修復引水渠、山塘水庫;

在容易受洪澇的地方修建排水渠;交通不方便的地方修路,除修建鄉村公路外,還應該加強農田機耕道、生產道路的建設;在容易受地質災害影響的地方興建水土保持工程如梯田工程、谷坊、山坡截流溝、溝頭防護工程等;

土壤質量差的地方進行土壤改良措施,如增施有機質、種植綠肥、酸性土壤施用石灰、粘土摻砂或者砂土摻粘等。通過這些措施增強農業抵抗自然風險的能力,提高土地的產出率來吸引農民種地,從而減少土地的閑置和加快對閑置土地的開發利用。

㈡ 土地三變的好處

1、資源變資產,就是要讓沉睡的資源活起來,也就是要讓「死資源」變成「活資產」
一是要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等自然資源入股。對土地、森林、草地、荒山、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清理核查、確權頒證、評估認定,入股到經營主體,推動農業產業規模化、組織化、市場化發展。二是推動集體經營性資產入股。對集體房屋、建設用地(物)、基礎設施等經營性資產使用權進行有效盤活,入股到經營主體,獲得資產收益。三是推動技術技藝等資源入股。就是將個人的技術技藝、勞動力、知識產權等協商折價為技術股、管理股等入股到經營主體,按股獲得分紅。
2、把資金變股金,讓分散的資金聚起來
就是要加大各類資金的整合力度,將各級財政投入到農村的生產發展類資金、農業生態修復和治理資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等,量化為村集體或農民持有的股金,採取集中投入、產業帶動、社會參與、農民受益等方式,投放到效益較好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形成股權,按股份比例分享收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變「一次性」投入為「持續性」增收,形成農民穩定增收的長效機制。
3、把農民變股東,讓增收的渠道多起來
就是要引導農民自願將個人的資源(包括土地)、資產、資金、技術等,入股到經營主體,成為股權投資人,參與分紅。通過這種辦法,可以有效轉變農民的投資方式、創業方式、就業方式和增收方式,讓農戶成為產業鏈、資金鏈、供應鏈、價值鏈的參與者和受益人。
對於貧困人口這個特殊群體,要採取主動的辦法幫助和引導他們參與「三變」,可以通過「個人自助變、組織幫助變」的形式

㈢ 如何實現對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科學管理

私有的,資本主義私有制呀
二戰以來,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了很多國有化政策,但土地仍是私有的。仍改變不了私有化的本質

㈣ 土地資源與土地資產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一、土地資源與土地資產的聯系:

1、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都是對土地內涵的體現,前者是指土地作為自然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它具有一定的技術經濟前提;後者是指土地作為財產,其有了經濟(價值)和法律(獨占權)意義,它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2、土地資產不僅可以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使用並帶來經濟收益,而且還可以進行土地交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而土地資源,如果沒有明確界定產權,它具有使用價值,但是卻不能進行交易,不能夠成為商品。

二、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區別:

1、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含義不同土地資源是指在一定技術條件和一定時間內可為人類利用的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重要的自然資源。

土地資產是指土地財產,即作為財產的土地。土地作為財產對象實體最重要的屬性是有限性(稀缺性)、有用性、可佔用性和具有價值。土地資產是具有明確的權屬關系(有其物主)和排他性,並具有經濟價值的土地資源。它是土地的經濟形態,是土地成為資本的物的表現。

2、土地資源是指土地作為自然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它具有一定的技術經濟前提;土地資產是指土地作為財產,其有了經濟(價值)和法律(獨占權)意義,它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3、土地資產不僅可以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使用並帶來經濟收益,而且還可以進行土地交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而土地資源,如果沒有明確界定產權,它具有使用價值,但是卻不能進行交易,不能夠成為商品。

(4)城郊型農場如何把土地資源變資產擴展閱讀

土地資源與土地資產改革

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始於20世紀80年後期的國有建設用地,現已建立比較系統完整的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有效維護了國家所有者權益。

但仍存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范圍寬、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缺少國家層面的具體規定、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概念和權利體系缺乏法律依據等問題。

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我國水資源有償使用始於20世紀70年代初的地方實踐,現已初步建立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資源費,2015年全國徵收總額約為196億元,為實現所有者權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㈤ 關於農場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承包農場的土地:
(1)如果是承包合同到期,農場有權決定是收回還是繼續承包給你們;
(2)如果是承包合同沒有到期、中途收回的:你家可以要求農場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家承包地被提前收回的損失和現有青苗被毀的預期收益等。

㈥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怎樣才能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集體土地如何成為國有土地
A、各類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體可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
按土地用途可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註:農用地不光農民集體有,國家也有農用地,如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1、農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耕地中佔80%以上劃為基本農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以外的獨體。
B、徵收農用地的(包括農民集體農用地和國有農用地),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我國農用地征地批准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一、國務院審批許可權:
(一)徵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徵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註: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即徵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麼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准徵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應指農用地,而非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許可權。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注:在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在單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在省 級人民政府,征地審批權在國務院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並將農用地轉用批準的有關文件,隨同征地申報材料同時報國務院,由國務院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決定是否批准徵用土地。
三、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附註:《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四條
三、關於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報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的機關批准。」按照這一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報次申請農用 地轉用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規劃。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機關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不應要求市、縣人民政府附具具體建設項 目或者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情況。
四、關於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
《土地管理法》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審批採用了農用地轉用審批與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即農用地轉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 准,而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土地用途管制的 原則,在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同時,充分調動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莊、集鎮規劃合理使用土地的積極性。各地在修訂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規 時,應當認真貫徹新法的這一立法精神,對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不應再實行限額審批。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已批 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建設用地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家供地目錄的要求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
第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 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 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C、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D、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以批次征地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 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 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 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 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於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 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 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佔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准許可權,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並批准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准,對於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批准用地。
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
用地經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後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佔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准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E、徵收集體土地賠償項目及標准。
征地補償費用: 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1、土地補償費 :是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補償對象: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河北省2009年規定:20%歸集體,80%歸村民)。
補償標准:耕地補償,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 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 (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2、 安置補助費: 是國家建設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補償對象: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 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補償標准: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過十五倍。《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 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補助費,但不得超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三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青苗補償費 :指徵收土地時,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
補償對象: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補償標准:見各省、市、縣政府規定。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補償對象:附著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補償標准:評估或見各省、市、縣政府規定。
5、 其他補償費: 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被徵收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補償對象:所有者或使用者。
補償標准:見各省、市、縣或評估規定。
附:補償項目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 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 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 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 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 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 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 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 用情況的監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當核減所徵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用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F、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需文件(單獨選址或分批次)
一、受理條件:
1 農用地轉用實施主體符合有關規定的;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3該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的;
4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5涉及佔用耕地的項目,應先落實補充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備註:道路、管線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佔地項目,涉及農轉用的,由國務院批准;分批次項目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其他涉及農轉用的佔地項目,由市政府批准。)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縣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申請文件
2縣政府填報的「一書四方案」
3建設用地申請表
4土地情況調查表
5建設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6補償協議
7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8縣國土資源分局的公示材料
9土地部門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10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中央單位的建設項目在國家發改委或國家部委立項的,還需提交市建委的《項目計劃通知書》)
11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意見書》和附圖
12釘樁坐標成果通知單
13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14補充耕地協議、驗收文件、補充耕地位置圖(指區縣分局做補充耕地的項目,不佔耕地的免交)
15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指市局做補充耕地方案的項目;不佔耕地的免交)
16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見
17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線形工程平面圖
18擬征(占)用土地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
19擬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
20依法可以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供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及附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免交)
報國務院審批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21發改委關於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情況的說明
22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聽證會會議紀要、專家對規劃修改方案的論證意見(佔用基本農田修改規劃的)
23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24補劃基本農田位置圖
25公路橫縱斷面圖(非公路項目免交)
26公路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非公路項目免交)
二、審查標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報批資料填寫齊全,數據准確;
3報批材料主體一致;
4征地補償協議符合民主程序,征地補償費不低於最低保護標准;
5征地范圍與立項、規劃批准范圍一致,權屬四至清晰,沒有爭議。

參考地址:http://www.66law.cn/domainblog/2369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