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源稅的特點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有以下特點:
(1)具有特定的徵收范圍。從理論上講,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考慮到我國資源開採的實際情況,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稅,其徵收面雖然遠不及增值稅,但其獨特的調節作用是其他任何經濟杠桿所不能取代的。
(2)從量定額征稅,稅額有高有低。資源稅按噸、立方米等自然單位確定應稅產品的稅額;不同的納稅人由於開采同一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包括資源品位、儲量、開采難易、選礦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就高低不等,呈現出相應的差別。一般來講,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相應高一些;反之,稅額相應低一些。如原油,最高的稅額為每噸30元,最低的為8元。資源稅的這一特點使之與從價定率徵收的稅種區分開來,也與實行統一稅率或稅額的多數稅種區分開來。從量定額徵收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不同的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企業增利不增稅,減利不減稅。這樣,既可以充分調節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率。
(3)資源稅還具有受益稅的特點。在我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利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利和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雙重權利對開采者徵收的一種稅,一方面體現了有償開發利用國有資源,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