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徵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劃(定額)10%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二)超計劃(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三)超計劃(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無取水許可證取用水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沒銷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法律依據:
《山東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八條
水資源稅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業確定稅額標准。取用水行業分為:農業生產者、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特種行業、其他行業(包括工商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企業等)燃則。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類別包括:疏干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地源熱泵使用者、水力發電企業、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皮察棚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貳』 資源稅包括哪些項目(資源稅免徵規定是什麼)
資源稅包括哪些項目以及資源稅免徵規定是什麼
一、資源稅是中國針對對國內資源進行生產、加工的企業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款,旨在通過稅收調節資源的合理利用及保護環境。其主要項目包括:
1. 礦產資源稅:針對開採的金、銀、鎢、錫、鈾、鈷、石油、天然氣等礦石進行征稅。
2. 水資源稅:對水資源開采和利用的企業征稅,特別是淡水資源以及海水淡化所得水資源。
3. 土地資源稅:不僅針對開發商購買土地使用權進行收費,還包括對提供公用設備、公共設施與服務的單位和組織佔用土地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進行征稅。
4. 森林資源稅:對伐木和砍伐森林的行為徵收稅款,包括原木、竹子、油茶、果樹及其他林木。
二、資源稅的具體金額會因資源類型、產量、開采效率、環境影響等因素而異,並實行動態調整。
三、關於資源稅的免徵規定:
1.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徵資源稅。
2. 納稅人在開采、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所在省政府可酌情給予免徵或減征的照顧。
3. 特定情況下的冶金獨立礦山、聯合企業礦山生產的鐵礦石可享受減征20%的資源稅優惠。
4.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徵或減征資源稅的項目。
四、除了上述主要稅種外,中國的稅收體系還包括其他幾大類別:流轉稅類,如增值稅、消費稅等;所得稅類,如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類,如房產稅等;行為稅類,如印花稅等;以及特定的資源稅類。其中資源稅是對於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的重要稅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於納稅申報和稅收徵收管理有詳細規定。對於某些特定項目是否屬於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需要根據具體的稅法規定來判斷。比如能源礦產和非金屬礦產屬於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生活中如何理解並熟悉這些稅收規定確實十分重要,特別是在面對可能的資源約束和環境問題時更是如上下劃是否納稅還需要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以供稅務部門審查確定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對於稅務部門和納稅人而言了解和遵守稅務政策都是至關重要的。
『叄』 哪些情況下可免繳減免水資源稅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3)水資源免徵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