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准、計征方式及免徵減征辦法的決定
一、按照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砂石、石灰岩、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辦法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徵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共伴生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尾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向同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享受共伴生礦、尾礦等稅收減免情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本決定所附《四川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可以選擇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石灰岩、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實行從量計征。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下列具體辦法執行: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徵資源稅。具體免徵額度不得超過納稅人受災前一年度資源稅應納稅額。
(二)對納稅人開采釩、鈦、硫化氫氣共伴生礦,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對納稅人開采其他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免徵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徵收資源稅。
(三)對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尾礦不予免徵和減征資源稅。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㈢ 購買尾礦加工硫鐵礦是否交納資源稅
摘要 一、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鐵礦石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鐵礦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㈣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
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鐵礦石資源減按80%徵收資源稅。(新增)
(四)尾礦再利用的,不再徵收資源稅。(新增)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礦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稅。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三類減免稅項目: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3.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㈤ 河南省洛陽市銷售尾礦含鎢和鉬的礦產資源稅徵收稅率是多少
摘要 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在國家規定的稅率幅度內,具體按照《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本省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礦泉水稅目實行從量計征,砂石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並入資源稅。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按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免徵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
(五)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徵資源稅。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四、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應稅礦產品的認定情況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協助支持。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征稅對象稅率能源礦產地熱原礦4元/立方米金屬礦產黑色金屬鐵原礦9%選礦4%鈦原礦9%選礦3%有色金屬鋅原礦5%選礦3.5%鋁土礦原礦5%選礦3.5%金原礦6%選礦3%鋯原礦10%選礦3%非金屬礦產礦物類高嶺土原礦4%選礦3%石灰岩原礦5元/噸選礦5.5元/噸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原礦7%選礦3.5%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原礦5元/立方米選礦5元/立方米岩石類大理岩原礦6%選礦6%花崗岩原礦6%選礦4.5%其他岩石類(白雲岩、石英岩、砂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閃岩、頁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長岩、蛇紋岩、麥飯石、泥灰岩、含鉀岩石、含鉀砂頁岩、天然油石、橄欖岩、松脂岩、粗面岩、輝長岩、輝石岩、正長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原礦5%選礦3.5%砂石原礦4%選礦4%水氣礦產礦泉水原礦7.2元/立方米鹽海鹽2%
㈦ 開采碎石,資源稅怎麼繳納,從價還是從量記征具體怎麼算
1、砂石原礦或者選礦按照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稅率徵收。
2、砂石礦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3、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4、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㈧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從量定額徵收。
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
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