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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受資源的什麼和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 2022-09-03 04:06:42

Ⅰ 你認為在選擇婚姻上會受到哪些社會制度的制約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人類兩性、血緣關系進步到社會制度范疇的婚姻家庭,是一個復雜、曲折、漫長的歷史過程。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種具體的歷史形態存在於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的。總的說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和社會制度的歷史類型是一致的。我們通常以經濟基礎的類型作為劃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的基本依據。

原始社會早期經歷過一個漫長的前婚姻時代,那時生產力十分低下,人們結成規模不大的群體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在群體內部,男女成員在兩性方面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隨著原始社會的緩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變出群婚制的各種形態。從廣義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義上說,群婚制的出現標志著婚姻家庭制度的產生,可將婚姻家庭制度分為群婚制、對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種歷史形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另外,恩格斯還對未來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學的預見,斷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後,必將出現與新的時代相適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一)群婚制

根據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婚姻家庭進化模式,群婚制劃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個階段。

1、血緣群婚制

2、亞血緣群婚制

(二)對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稱個體婚制,是指根據一定社會規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時間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即以男女兩性和親屬間的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社會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雙重屬性,即社會性和自然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條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規律。它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

2、通過生育而實現種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網路的血緣關系和基因遺傳,構成家庭的生物學上的特徵。

(二)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在本質上婚姻家庭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系。人類自從脫離動物界以來,就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且在這兩種生產的過程中,發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內的社會關系。同時,社會生產關系又決定著婚姻家庭形態。伴隨生產力的發展,人類從社會之初的雜亂性關系逐步遞進至高級形態,最終產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關系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藝、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密切聯系。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統治者必然通過法律來維護符合其階級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文學藝術等,也通過不同的途徑對婚姻家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仰、傳統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斷是非、善惡,從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的本質只能決定於它的社會屬性,自然屬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我們不能誇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並列為同等地位。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是普遍存在於一切高等或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特有的社會現象。社會屬性是人類的根本屬性,婚姻家庭關系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質及其發展變化,只能從社會制度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找到正確的答案。

四、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

按照目前公認的見解,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不僅起著調節兩性關系的重要作用,而且還擔負著下述各項職能。當然,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這些職能的內容和具體表現有所不同。

1、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

2、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

3、教育職能

Ⅱ 婚姻制度對社會有什麼影響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初期,雖然有兩性的結合,但這種結合的目的是為了人種的自然繁衍,純屬一種自然現象。所以,這種兩性之間的結合,嚴格來講不能稱為婚姻。

隨著社會的發展,男女之間的結合不僅漸漸形成一定的規范,而且逐步產生了相應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這時的男女結合,是以得到社會的許可為特徵的。有關婚姻法律的出現,將男女之間構成婚姻的原則,用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婚姻不僅得到社會的認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這是人類婚姻的一個巨大進步。

Ⅲ 我國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是出於自願,並且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西周婚姻制度有哪些影響

西周的婚姻制度對後世影響極大。西周時期,締結婚姻有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周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為非禮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個,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中處於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時締結婚姻的一個前提。西周實行同姓不婚原則,主要基天兩點:首先,長期經驗證明,同姓通婚會影響整個家庭、民族的發展;其次,禁止同婚通婚,多與異姓結好,可以「附遠厚別」,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鞏固自己的統治。「父母之命,媒說之言」是西周締結婚姻的又一原則。《詩經》即說:「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宗教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長決定子女的婚姻大事,並通過媒氏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即是非煽非法,稱為「淫奔」,不為宗教和社會承認。

Ⅳ 現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和目的是什麼

婚姻制度,是不斷改變的,從部落時期的母系氏族中,女人佔主導,可以同時擁有幾個男人,到封建社會的父系氏族,一夫多妻的制度產生,經過了社會的變遷,生產力的發展,和文明的演化。

到如今,一夫一妻在全世界大多數范圍內都是存在普遍的認可的。

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婚姻的有效和持續,雙方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努力是現代婚姻制度深入到每個人心中,成為這個時代人所共知的默認規則之一。

所以,婚姻制度是不斷的延變的,最後在當前的經濟和制度下,成為了如今的形式,並且固定下來。所以,說現代的婚姻制度是0起源的,便是指這個,說它沒有源頭是自然延變的。

而這樣的婚姻制度的產生和社會性質的發展有很多關系。

在封建社會,男性占據著極大的地位,很多時候,在重要的場合中都不會見到女性的存在,女性只是作為一個附庸,只有依附著男人才能生存。

但是隨著文化普及程度的擴大,很多有能力有知識的女性還是呼籲女性權利,最後發起了一次次活動。這就導致了女性地位的逐漸提高,最後逐漸接近傳統的男性地位,這樣社會背景下,一夫多妻就是典型的踐踏女性尊嚴的行為。

因為女性不需要作為男性的附庸存在,每個女性都可以自由的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在社會中生存,所以,為了社會的平穩發展,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便應運而生。

它產生的原因是因為女性的地位提高,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平穩定。

所以,國家才以暴力機構強行保障這婚姻的可靠性和合法性,讓這種制度成為人心中的唯一婚姻制度。

Ⅵ 婚姻與金錢的關系

您好,這個問題挺好的。首先,婚姻是男女雙方經過法定登記手續所結成的一種自然狀態,婚姻與生活是緊密聯系的,離開生活談婚姻便無任何意義。由此,婚姻與金錢關系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說金錢是婚姻生活的基礎。這只是從生活的物質條件來說的。
但是,金錢的多少並不能衡量婚姻生活的好壞。因為婚姻維系的決定因素是夫妻雙方的感情,如果缺少了感情,金錢再多,婚姻生活也是不會幸福的。

Ⅶ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1、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

2、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4、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國古代婚姻經過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7)婚姻制度受資源的什麼和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無自主性,無自主性指的是毫無自主選擇權;

2、承嗣性,古代男女雙方結為婚姻關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後代;

3、抑女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於女性的束縛力較強;

4、買賣性,父母把兒女的婚姻當成買賣來做,婚後妻子可任由丈夫買賣

5、繁縟性。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時婚後禮節十分繁重。

Ⅷ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訴求

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具有社會性和自然性雙重屬性。其中社會屬性為其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以兩性的結合和親屬間的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兩性結合是基礎,血緣聯系為紐帶。這是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這是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

一、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這些因素是與生俱來、客觀存在、難以改變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關系內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關系形成的必要條件,也是婚姻家庭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相區別的重要標志之一。

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屬性,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響。這些作用和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

生理——生物機體的生命活動和各個器官的機能。

婚姻上的兩性特徵是婚姻的自然屬性。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學上的基礎,表示著婚姻當事人在生理學上的兩性差別。而作為社會關系,則是婚姻的社會屬性。

通過生育而實現的種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學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體。具有生長、發育、繁殖等能力,能通過新陳代謝作用與周圍環境進行物質交換。

人類通過男女兩性的結合,而實現人類種的繁衍。種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學繁衍功能。

家庭成員間的血緣聯系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親屬團體,構成家庭這一親屬團體在生物學上的自然聯系特徵。

家庭關系除婚姻關系外還有血緣關系。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間的血緣聯系是家庭的自然屬性,是生物學上的血親關系。

某些自然規律對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約、影響作用。

婚姻家庭這種社會關系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如果沒有這種自然條件,也就無所謂婚姻和家庭。

作為婚姻家庭關系前提條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規律所制約。婚姻家庭關系中涉及生理學、生物學領域的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的發展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和作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曾經多次指出,人類通過對自然選擇規律的認識,逐步限制、排斥了近親結婚,使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漸次從低級向高級發展。從優生學的角度來看,自然選擇規律對創造體質、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種,推動社會的進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論及普那路亞家庭時說:「不容置疑,凡血親婚配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間的結婚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馬恩選集》4卷33頁)在論及對偶婚制時又說:「在這種越來越排除血緣親屬結婚的事情上,自然選擇的效果也繼續表現出來。」(《馬恩選集》4卷42頁)

可見,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在於,這種社會關系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也就是說,婚姻這種社會關系,只能發生在男女兩性之間;家庭這種社會關系,也只能存在於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緣親屬之間。婚姻法調整這種關系,也不能忽視其自然屬性,它是這種社會關系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隨著婚姻家庭制度的確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由自發的作用逐步上升為自覺的把握,成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無視這些自然屬性。例如,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對近親結婚、惡疾結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為能力作為禁止結婚或准予離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實作為確定親子關系的根據等等,都是對婚姻家庭關系自然因素的考慮。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及其生理規律、遺傳規律對婚姻家庭的發展都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違背自然規律,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就會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貽害無窮。

二、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是決定和影響婚姻家庭的社會力量,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社會內涵。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屬性

說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自然屬性,但並不能說自然屬性就是其唯一屬性,更不能說自然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中具有自然屬性中的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是普遍存在於一切高等動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人類社會兩性和血緣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婚姻家庭關系以人為主體,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然是社會關系。

什麼是社會?社會就是以共同物質條件為紐帶的人群。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

馬克思說:「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恩全集》,人民72年版,3卷5頁。)人類社會所特有的婚姻家庭關系,當然也只能屬於社會關系中的內容。

人作為社會成員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在這兩種生產中形成了各種社會關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關系。

既然社會關系的總和是人的本質所在,那麼,作為社會關系之一的婚姻家庭關系,本質上當然也只能是一種社會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人類自從脫離動物界以來,社會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屬性。不論是兩性中的男女,還是血緣相聯的親屬,首先都是社會中的人,都是社會中的成員之一。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當然是一種社會關系。人們都是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且在這兩種生產的過程中,發生了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在內的社會關系。同時,人類的生產關系,又決定著婚姻家庭形態。伴隨生產力的發展,人類從社會之初的雜亂性關系逐步遞進至高級形態,最終產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見,婚姻家庭的性質和特點主要是受它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是社會關系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依存於一定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社會內容的。所以,婚姻家庭關系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發展變化的根本動因

人類社會婚姻家庭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變化過程,尤其是階級社會產生以來婚姻家庭關系的演進,僅僅以生理學、生物學上的自然規律無法解釋。人類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自然屬性幾千年來並未發生重大變化,但婚姻家庭形態卻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具特色。這種情況只能從婚姻家庭的社會性中才能尋找到答案。這是因為,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要求人類兩性的結合行為必須採取相應的社會形式,它並不是人類性本能方面的要求。

(三)婚姻家庭關系以社會屬性中的生產關系為基礎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中既包括物質的社會關系,也包括思想的社會關系。

作為社會關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

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是起著基礎性的作用。人們在一定生產方式中結成的生產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同樣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又產生出其他各種社會關系。

作為社會關系之一的婚姻家庭關系,當然也是以生產關系為轉移。這就是說,婚姻家庭關系也同其他社會關系一樣,是受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即經濟基礎所制約的。有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便產生什麼樣的婚姻家庭制度。什麼樣的男女兩性間的結合被認為是婚姻,什麼樣的婚姻和血緣上的共同體被認為是家庭等,這一切遠非其自然屬性所能解釋,只有從社會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確的答案。

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歸根結底是由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決定的。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經濟關系中表現出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的其他各種因素,也都對家庭起著不同程度的制約或影響作用。

至於家庭中的思想關系(感情的、倫理的,在階級社會中還有政治的、法律的等關系),則同上層建築包括意識形態有著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聯系。

正因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態,總是與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相適應。只有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中,才能科學地認識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僅用生理學、生物學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釋婚姻家庭這種社會關系,在科學和事實面前是站不住腳的。

(四)婚姻家庭關系受社會屬性中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婚姻家庭關系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存在和發展不僅決定於社會的生產關系,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上層建築、意識形態各個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藝、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密切聯系。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統治者必然通過法律來維護符合其階級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文學藝術等,也通過不同的途徑對婚姻家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仰、傳統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斷是非、善惡,從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

綜上所述,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特點與形成的前提條件,舍此便無婚姻家庭。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它決定著婚姻家庭演進的發展方向。我們既不能抹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也不能擴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更不能將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置於同等的地位。人類社會的兩性關系由自然選擇過渡到社會選擇,由生物進化過渡到社會進化,是人類以社會屬性抑制自然屬性、戰勝自然屬性的過程,也是人類社會在自然界進化過程中始終保持卓爾不群的根本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