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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被開發怎麼補償

發布時間: 2022-08-19 09:14:47

①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法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把「水土保持」定義為,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這些預防和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農業措施、林草措施和自然修復措施。水土保持的種種措施都是生態建設行為,牽涉著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存在著公共產品及外部性特徵,需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的生態補償機制。法理學認為,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准則,能夠調整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能夠確認和保護生態建設的成果。因此,十分有必要從法理學的角度探究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理論依據,為我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立法實踐提供參考和理論支持。

一、水土保持中利益相關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和基本范疇,二者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項或幾項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簡而言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的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與其他組織、居民履行了水土流失預防及治理的義務,但同時也剝奪了其自身發展經濟、擺脫貧困的權利。相反,作為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受益區的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居民不僅享受到良好的水土資源環境,而且利用優越的水土資源發展經濟取得巨大的效益,但卻沒有承擔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義務,這顯然違背法的公平原則。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正是基於這一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考量,賦予水土保持措施的實施主體要求其生態功能區受益主體向其進行必要補償的請求權,以調整和平衡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二、水土保持中生存權、發展權與環境權的對立統一

環境權是隨著環境危機的加重和環境意識增強,逐漸被人們呼籲和接受,並被很快寫入許多國家的法律,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生存權是人類最基本的的權利,任何人的生命都受法律的保護,但是維持生存的基礎是物質條件。例如在邊遠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是當地居民的生存之本,它們靠開墾荒地和伐木為生,越墾越窮,越窮越墾,越伐越窮,越窮越伐,造成土地荒漠化和水資源的匱乏,水土流失相當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環境權。這里存在著環境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沖突問題,是世界各國都無法避免的棘手課題。在利益的權衡之下,西方發達國家更多地強調環境權的保護,而發展中國家以及欠發達國家更多地關注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實際上,生存權、發展權與環境權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應當尋求生存權、發展權與環境權之間協調發展的最佳途徑,在法律上創設生態補償制度,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調和劑,使人類的生存權、發展權和環境權並行不悖。一方面,國家通過賦予公民在合理限度內使用水土資源的權利,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另一方面,水土資源又可以通過充足的補償基金得到有效的修復、保育、維持和管理,並充分發揮水土生態系統自我調節的功能,從而使生態環境得到保護。通過建立這種機制,可以使生存權、發展權和環境權之間的沖突得到有效的協調和解決。

三、水土保持中的自然權利

英美法系緣於其自由主義的法律傳統,承認非人類存在物的法律主體地位和訴訟主體資格。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權利主體和道德共同體的范圍已擴展到動物、植物以及所有生命形式,乃至大地、岩石、河流、生態系統。其核心思想是強調動植物、自然享有的權利,人類應當尊重自然的權利。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西方自然權利的新理念,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的生態補償機制,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法律政策,是尊重自然權利的需要。

四、水土保持中的生態正義

(一)自然對人類有其承載力的限制

過去人們的眼光只停留在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治理,其實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中,作為人的對象的自然資源是一個方面,而人本身也是一個重要方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人的存在方式,包括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決定了人們對自然的關系狀況。自然對人類有其承受力的限制,它不可能承受無限多的人口,也不可能承受無節制消耗資源的生活方式。人類只能在自然的承受力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因此,人類應當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模式向這一方向調整,不能將一切交給市場決定,而是運用法律制度自覺地和有目的地將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模式引向與自然和諧的方向。自然對人類有其承載力的限制體現在水土保持中就是水土資源在一定的時空中的供給是有限的,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人們應當不斷地調整自身的生產與生活方式,給水土資源生態系統以恢復和修復的機會,這要通過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來實現。

(二)生態正義

20世紀80年代後期90年代初在美國興起了環境正義運動。這一運動有力地揭示了美國環境管理制度在保護環境方面的不平等,它對於白人中產階級所給予的保護要大於黑人和其他少數民族,而且還批評環境組織在環保方面更多的是關心樹木和鳥類,而不是人們在生態方面的權利。美國環境正義運動中的一些學者還探討了如何通過環保法實現環境正義的問題。他們指出,環境正義的理念是民權法理念在環境法中的運用,但是,民權的基本價值是為反對多數人的壓迫而提供保護的,而環境法則是要最大限度地促進多數人利益。

我國在生態正義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東西部的差距和城鄉差別。東西部差別體現在東部發達地區存在嚴重的工業污染,而西部落後地區主要是自然環境嚴重惡化,如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城鄉差別體現在農村的環保所受到的關注不如城市;鄉鎮企業的排污所受到的限制和治理不如城市,農村許多地方電力缺乏,農村電價是城市的1~2倍,更無天然氣等燃料,只能割草砍樹作為燃料,植被破壞嚴重,導致水土流失。

生態正義包括三條倫理原則,即種際正義原則、代內正義原則和代際正義原則。種際正義原則也稱生態可持續性原則,要求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代內正義原則又稱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即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標准獲取自然資源和能源,並允許其對需要的滿足。代際正義原則也稱為對後代負責的原則,即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自然資源和能源要求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

我國在水土保持領域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例如水資源屬於公共產品,流域生態服務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受益的對象和范圍難以確定,常常造成受益者不補償,保護者不受益的現狀。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中還存在著政策不能兌現,補償不到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侵害,喪失了進行水土保持的積極性等現象。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制度要建立在對這些不公平現象調整的基礎之上。因而,借鑒美國生態正義的理念,堅持種際正義、代內正義和代際正義三條生態正義的原則,是我國水土保持生態功能補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② 針對水危機的產生,如何有效的保護和利用水資源

水資源保護的核心是根據水資源時空分布、演化規律,調整和控制人類的各種取用水行為,使水資源系統維持一種良性循環的狀態,以達到水資源的永續利用。水資源保護不是以恢復或保持地表水、地下水天然狀態為目的的活動,而是一種積極的、促進水資源開發利用更合理、更科學的問題。水資源保護與水資源開發利用是對立統一的,兩者既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保護工作做得好,水資源才能永續開發利用;開發利用科學合理了,也就達到了保護的目的。
方法
水資源保護工作應貫穿在人與水的各個環節中。從更廣泛地意義上講,正確客觀地調查、評價水資源,合理地規劃和管理水資源,都是水資源保護的重要手段,因為這些工作是水資源保護的基礎。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水資源保護主要是「開源節流」、防治和控制水源污染。它一方面涉及水資源、經濟、環境三者平衡與協調發展的問題,另一方面還涉及各地區、各部門、集體和個人用水利益的分配與調整。這裡面既有工程技術問題,也有經濟學和社會學問題。同時,還要廣大群眾積極響應,共同參與,就這一點來說,水資源保護也是一項社會性的公益事業。
通過各種措施和途徑,使水資源在使用上不致浪費,使水質不致污染,以促進合理利用水資源。主要保護措施有:農業措施、林業措施、水土保持和工程措施。

③ 我在自己家田地開發出來的水資源,現在政府用著村民飲用水,我有權阻攔嗎或者有什麼權利呢

水資源是屬於國家的,國家有權為了公共利益進行開發,但是,對於對你的個人利益造成的實際損害應當給予一定補償。

④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與開發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州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都有監督、制止、檢舉的權利。第六條州、縣人民政府對在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州、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規定和提出水資源開發利用及水量調度、分配方案;

(四)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調處水事糾紛;

(五)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第八條州、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第九條州、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第十條州、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的監測,對水質未達到標準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第十一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怒江、瀾滄江、獨龍江幹流和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並向社會公告。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移民工作,按照前期安置、補償和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保障移民的生產生活和後續發展,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所需移民經費依法列入水資源開發投資計劃。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開發利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應當提取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補償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

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資金的提取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文物古跡。第十五條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隻,應當配置防滲、防溢、防漏等防污染設施。第十六條水電、交通、旅遊等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與開發總體規劃,並按規定報批。第十七條利用水資源從事旅遊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水資源環境,不得污染水體和影響防洪安全。第十八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土著魚類重要產卵、繁殖、索餌、洄遊等場所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第十九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怒江、瀾滄江、獨龍江幹流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伐林木、毀林開墾;

(二)傾倒尾礦、垃圾、廢渣等廢棄物;

(三)向水體直接排放廢(污)水、污物、廢油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侵佔、毀壞水工程和防汛、水文監測等設施;

(五)炸魚、毒魚、電魚和擅自養殖、投放外來魚種;

(六)爆破、採石、采礦、取土等影響重要水利水電工程運行和設施安全的行為。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影響防洪安全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採取措施治理,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⑤ 生態保護補償渠道有哪些

1、水資源開發生態保護

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

2、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

2003 年 12 月國務院發布了《中國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提出了「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的要求。2004 年,國家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了全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礦山企業 52414 家,關停、取締 16413 家。

3、旅遊資源開發生態保護

2001 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通知》,把加強旅遊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作為促進旅遊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加強了對旅遊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生物多樣性保護

中國於 1993 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 ,迄今已提交3 次國家履約報告,制定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 、 《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 、 《國家生物 安全框架》等國家戰略。

(5)水資源被開發怎麼補償擴展閱讀:

對策:

1、建立健全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制定有關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礦山生態恢復、生態脆弱區評估、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生態旅遊管理等法規和標准。

2、制定和完善生態保護經濟政策

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損失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引導社會經濟發展從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轉到注重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上來,建立生態保護經濟政策體系。

3、構建生態系統監測體系

建立並逐步完善生態系統監測網路。 加強對重點生態系統的科學研究, 開展生態系統脆弱區和敏感區的監測, 建立生態監測和預警網路, 提高生態系統監測能力, 在此基礎上對生態環境質量進行評價。

4、加大生態保護和建設的投入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機制,不斷拓展生態保護和建設投融資渠道。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參與生態保護和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態保護

⑥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體系構建

法律的剛性規定需要一些因地制宜的柔性政策進行補充。由於中國幅員遼闊,東、中、西部自然條件和社會發展階段差異巨大,在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方面需要制定因地制宜的梯度政策,而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以實行差別對待,使得全國通行的法律法規難以保護「弱勢地區」的權益,而弱勢地區往往是重要的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如西部地區是我國主要大江大河的發源地和重要的生態屏障區,經濟發展落後,財力有限,難以承擔生態補償的主體責任,需要經濟發達地區的援助和支持,這一矛盾的協調就需要富有彈性和柔性的政策體系來實現;其次,不同地區自然條件和社會發展階段的巨大差異,也使得生態補償的標准、途徑、資金來源和補償手段等技術環節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難以統一和規范,因此,需要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通過制定不同地區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來實施。

因此,在我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法律地位得以確立的前提下,盡快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體系,是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實踐層面得以推動和實施的關鍵。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整合現有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相關政策;二是制定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專項政策,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制度。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目的是通過調整水土保護相關利益者經濟利益關系,實現保護水土資源系統、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而從現有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相關政策來看,均不能滿足上述需求,在政策設計中存在內容不全,目標不明確,手段單一和部門利益化等問題。因此,從長遠發展來看,需要從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的角度出發,整合現有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相關政策,制定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專項政策,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制度。

一、指導思想、目標及原則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體系的建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要以明確的指導思想為統領,以明確的補償原則為核心,以明確的實現目標為指向,統籌規劃,系統設計,才能保證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的制定具有全局的系統性、問題的針對性和實踐的可操作性。

(一)指導思想

在此必須明確提出水土保持政策體系的構建必須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思想。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要以犧牲後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需求。它有兩個基本點:一是必須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否則就無法生存;二是今天的發展不能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我們指出怎樣實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永續發展的路徑,就是要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博取短期的快速發展。水土資源作為生態環境的基礎性要素,水土保持則是生態系統功能得以恢復、保持和增強的基本條件,因此,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完全符合可持續發展思想的基本精神,理應成為水土保持政策體系制定的指導思想。

(二)目標

目標是指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所要達到的效果。根據我國水土流失及土壤侵蝕的現狀及特點,確定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目標是解決諸如重要生態功能區、流域、礦產資源開發以及水利、水電、基礎設施等大型工程建設區水土資源生態功能退化問題,恢復、改善和維護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

(三)原則

水土保持具有外部性,所謂外部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產生的超越於活動主體范圍的嚴重影響,它是一種成本或效益外溢的現象。根據影響的結果,外部性可以分為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兩種:對外界造成有利影響的稱為外部經濟性,如水土保持、植樹造林、治理大氣污染等活動;對外界造成不利影響的稱為外部不經濟性,如隨意排放污水、亂采濫伐森林、草原過度放牧等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活動。根據經濟外部性理論,經濟外部性應該內部化,即由行為人承擔經濟外部性的後果。具體說來,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的行為人應該向受害者支付相應的補償,產生外部經濟性的行為人應該從受益人那裡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就具有明顯的外部經濟性,流域上游大規模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不僅使當地受益,而且也給下游地區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效益;反之,嚴重的水土流失不僅使當地人民群眾受害,而且也會給江河下游帶來災難。近年來肆虐於我國北方的沙塵暴、造成嚴重損失的洪水災害等,帶來明顯的外部不經濟性,便是經濟外部性理論的明證。依據外部性理論,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原則應該是受益者或破壞者支付,保護者或受害者被補償。

二、政策手段

通過對國內外生態補償實踐手段的歸納研究,我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可採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公共政策(財政政策、稅費和專項資金、稅收優惠、扶貧和發展援助政策、經濟合作政策)、市場手段(生態標志、排污權交易、水資源交易模式、生態建設的配額交易)。

●財政政策。縱向財政轉移支付,指中央對地方,或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經常性財政轉移。

●稅費和專項資金。稅費既是內化外部成本和激勵主體改變行為的經濟手段,又是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

●稅收優惠、扶貧和發展援助政策。對被補償地區實行稅收優惠、扶貧和發展援助是生態補償政策的重要輔助手段,主要目的是補償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

●經濟合作政策。根據地方經驗,經濟合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建立「異地」開發區、清潔型產業發展項目投資、人力資源培訓、創造就業機會等。

●生態標志。這里,廣義的生態標志物品和服務既包括產品生態標志,如生態(有機)農產品,也包括旅遊景區和文化或生物遺產地標志。所以,應鼓勵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較大流域水土資源保護區積極發展生態標志物品和服務,將當地的生態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並由廣大的消費者支付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費用。

●排污權交易是在運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保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場規律及環境資源價值原則的特有性質,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各個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在有關政策、法規的約束下進行排污指標(排污權)的有償轉讓或變更的活動,使生態環境容量的資源屬性得到體現。排污權交易從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看主要分為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水資源交易模式。水資源的質和量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狀況有直接關系,通過水權交易不僅可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而且有助於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因而可以作為實施生態補償的市場手段之一。經過多年努力,中國已經在一些流域實行了水量分配製度,全面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基本構建了水權交易制度框架,並在水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基於不同的水量分配方式,中國的水權交易有跨流域交易、跨行業交易和流域上下游交易等不同形式。

●生態建設的配額交易。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配額交易最著名的應用是《京都議定書》中關於削減二氧化碳的重要實施途徑之一,目前只在歐盟成員國內部進行探討。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倡導建立自然保護區的配額交易制度,擬用於山區和平原地區之間的生態補償,未來15年該思路可能在廣東省環境保護中進行探討和實踐。

三、適用范圍

補償的途徑是解決具體的補償政策和具體補償類型之間的匹配關系及適應性問題。也就是說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的制定要有明確指向和目標,這樣才能使政策的制定具有針對性,才能使補償政策落到實處,才能較為明確地界定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

●縱向財政轉移支付政策。適宜用於國家作為唯一補償主體和西部經濟落後地區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實現補償功能區因保護水土資源系統而犧牲經濟發展的機會成本。其中,生態建設和保護投資政策,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中央政府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投資政策主要適用於國家大型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項目。

●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即地方同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適宜用於西部經濟落後地區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民間水土流失的治理大戶、農民個體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行為。與縱向財政轉移支付的補償含義不同,受益地方政府對保護地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應該同時包含生態建設和保護的額外投資成本和由此犧牲的發展機會成本。

●稅費和專項資金。向經濟發達和欠發達地區公民和組織徵收水土保持稅(費),並建立專項資金(基金)用於國家履行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責任是一個好的政策方向。但考慮到中國目前的財稅政策改革思路,開征新的稅種有較大困難,需要時日。然而,針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嚴重水土資源破壞的生態環境問題開征水土保持生態補償費,或在現有資源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費是非常必要的。征費收入可以建立專項基金,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大規模水土資源破壞問題及其歷史遺留問題。這一生態補償手段主要適合於對礦產資源開發區水土資源的保護。

●稅收優惠、扶貧和發展援助政策。稅收優惠包括稅收分成比例調整和稅收減免兩個方面。將現有扶貧和發展援助政策向補償地區傾斜和集中,就可以發揮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作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扶貧和發展援助政策主要向國家西部經濟落後的生態功能區傾斜,地方的相關政策可以向所屬補償區域傾斜。這一手段是用於國家重要水土保持生態功能保護區及經濟發展落後區的水土資源保護。

●經濟合作政策。開展經濟合作是解決補償主體復雜難以確定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問題(跨區域的流域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重要輔助政策,其目的是補償流域上游地區犧牲的發展機會成本。

●生態標志。生態標志制度是一項廣泛發展的制度,可以作為重要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和流域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一種創新政策工具加以應用。

●排污權交易是在運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該項政策是通過市場機制的手段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有利於生態系統整體服務功能的保護。

●水資源交易模式。是通過市場機制的手段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而且有助於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

●生態建設的配額交易。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對生態環境整體服務功能的改善。在具體的政策設計時可以根據不同的補償類型特點,從指導思想、目標、原則、補償手段和途徑綜合考慮系統設計,這樣使我國水土保持政策的制定更加規范和統一,為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體系的建立奠定基礎。

圖14-1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政策法律體系

⑦ 水資源賠償法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
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這是環境保護法中的賠償說明。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連接中中要環境保護法全文,可以參考一下。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311261.html?si=1

⑧ 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防止水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節約用水、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林業、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漁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水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水資源保護管理資金,用於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資金的來源為: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收取的水資源費;
(四)河道采砂、採石管理費;
(五)捐贈和其他資金。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納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每年三月的第二周為自治縣水資源保護宣傳周。第二章保護管理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水資源實行嚴格管理制度,以水生態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建立水資源管理協調機制,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第十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流域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擬定江河、水庫等水功能區劃,並按照規定報批。水功能區劃的擬定應當徵求區劃內鄉(鎮)、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的意見。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水源涵養林范圍,並納入當地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建立公益林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十二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河流、水庫和飲用水水源點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進行保護管理。第十三條鼓勵沿江河兩岸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管理。第十四條在江河、水庫、溪流的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需求的生物物種;
(二)擅自採石、采砂、取土;
(三)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
(四)丟棄廢棄物;
(五)採用電、毒、炸等方式捕撈漁業資源。第十五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勐烈河、臘戶河等河流的保護,劃定重點保護河段,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布。禁止在重點保護河段的河道內從事采砂、採石、取土等活動。第十六條在河道內采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從事采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期限、數量、作業方式進行。
采砂、採石、取土活動結束後,應當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礙物,平整河道,確保行洪安全。第三章開發利用第十七條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節水意識,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產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加強雨水收集,建設海綿城市;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利用率。第二十條直接在江河、水庫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辦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庫、水塘取水的;
(二)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