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落實好《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② 濮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
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或者重要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指導,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和履職考核評價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和相關配套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履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全市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信息化建設;
(二)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制度;
(三)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事中事後監管;
(四)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出現的糾紛、投訴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二章平台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交易現場資料歸檔和見證等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負責平台信息化建設;
(四)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時報告交易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協助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數字化,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實現全流程電子化、透明化管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服務場所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及時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需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統一數據標准規范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實現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對接,並對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和功能拓展。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擬訂並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
③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建立集中統一、運作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從源頭預防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股)權交易、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縣、岫岩滿族自治縣范圍內,使用鞍山市級以上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堅持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按照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措施的要求,將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集中在一個交易平台。第四條對於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供應商、受讓人(以下統稱投標人)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五條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協調機構,承擔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管理和宏觀指導;
(二)制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則和工作制度;
(三)負責編制鞍山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
(四)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五)負責評審專家庫終端的建立與使用管理;
(六)負責代理機構名錄庫的建立、管理與使用;
(七)負責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各部門或者單位的協調工作;
(八)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九)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並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處理工作。第六條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市區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組織、管理、服務」的唯一機構,負責安排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其具體職責是: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開標、評標場所和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有關交易文件,發布交易公告、交易結果等交易信息;
(三)負責建立查詢、咨詢服務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指南;
(四)負責專家抽取、使用;
(五)負責電子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負責維護交易活動秩序,協助監管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七)負責受理質疑工作;
(八)負責組織或者參與交易活動的履約驗收工作;
(九)負責文字、音像、圖片等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監察。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三章交易范圍、方式和程序第八條納入鞍山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的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為主的建設工程,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採用BT、BOT、TOT等融資方式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的選擇等;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三)以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為主的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以及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市級審批的探礦權及采礦權的出讓;
(五)國有(集體)企業產(股)權轉讓;
(六)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
(七)涉訟涉訴國有資產、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不可返還的贓物、無主物以及抵債物等財物的處置;
(八)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公交線路和計程車營運權、供水、供氣等特種行業經營權的轉讓;
(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葯品及醫療器械的采購;
(十)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市場配置的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
因國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交易的,應當報公管局審核後,報公管委批准。由於應急、搶險救災不能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實施交易後報公管局備案。
④ 汕頭經濟特區市級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提高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效益,預防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集中在汕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對集中在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被授權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特區范圍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機關及單位。第四條公共資源集中交易遵循管辦分離、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統籌推進的原則,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是特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的統籌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設、管理的指導和協調。第七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以下統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辦理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相關審批、核准、備案(以下統稱「批准」)業務,依法對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行業管理。第八條市交易中心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綜合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場內活動的秩序管理,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和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見證、信息咨詢等服務,協助相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第九條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有關監察對象實施行政監察。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所取得的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易中心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第十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包括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中的下列類型: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
(二)金平區、龍湖區、高新區、保稅區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
(三)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市屬、金平、龍湖區屬企業國有資產;
(四)市級及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
(五)市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權;
(六)國家、省、市規定應當集中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
前款第三項國有資產中如涉及單一房產的,按有關規定既可以選擇在市交易中心也可以選擇在市房產交易中心交易,不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編制范圍。第十三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編制、審批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於政府集中采購通用類的部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經依法批准後,該部分自動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二)屬於本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部分,由市公管辦會同市相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依法批準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統一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申請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應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有權機關批准交易文件、委託交易文件以及符合法定交易條件的證明等資料,市交易中心校核後,對資料齊備的,應當依法受理。
市交易中心對依法受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組織開展交易活動,並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應當依許可權或者按照有權機關的決定宣告中止交易,並組織採取應急措施:
(一)因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三)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爭議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正在處理的;
(四)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⑤ 如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規范運行
藍佛安在致辭中代表省委、省政府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各兄弟省市給予廣東經濟社會發展的關心支持表示感謝。廣東緊緊抓住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試點省的契機,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注重信息化先行、法治化保障、規范化運作、立體化監管和市場化創新,著力構築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管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在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權力運行、完善市場機制、建設廉潔政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廣東將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作好試點示範,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開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努力為國家層面改革探索提供更多新經驗、新路子。
林念修就平台系統貫通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他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溝通協調、健全工作機制,按照國務院要求按期保質完成八方面重點任務:一是抓緊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縱向採集交互;二是建立橫向互通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機制;三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網上運行;四是開展大數據分析強化決策支持工作;五是做好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工作;六是建設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息資料庫;七是開展CA互認共享試點工作;八是加快出台一批保障平台系統運行的制度辦法。
⑥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是本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辦公室承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醫療保障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綜合服務和交易見證,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和行政監督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對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目錄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根據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規則和制度,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現場管理制度,經本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備案。第八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者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准、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的發起方按照法定程序進場交易,並按照規定在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和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步發布內容一致的交易信息。發布內容不一致時,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發布的為准。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應當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行政監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維護交易現場管理秩序,對交易過程進行見證。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與主體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對平台服務機構的違規操作及時報告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處理。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准,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和統一管理。省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的認定和監督,配合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做好專家庫管理和專家准入、考評、退出、獎勵懲戒制度建設。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等活動的專家,應當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組織從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政府采購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專家庫管理和專家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服務高效原則。第四條(議事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議事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國資、體育、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交易平台建設,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第六條(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場主體平等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注冊地或者所有制等為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第七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電子身份認證、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協同合作,促進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和公共資源跨區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錄第八條(目錄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列入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事項,應當通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交易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後公布實施。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第九條(目錄事項范圍)
下列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應當列入交易目錄:
(一)房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網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二)土地使用權、取水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
(三)國有資產股權、國有知識產權、國有技術、農村集體資產等產權交易;
(四)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采購;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公共空間廣告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承包經營等經營權交易;
(六)政府舉辦的體育賽事承辦運營權、冠名權、贊助權、轉播權等無形資產交易;
(七)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等環境權交易;
(八)機電設備、機電產品等招標采購;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的涉案資產處置;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交易目錄的。第十條(目錄拓展)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
(一)採用非市場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項;
(二)通過二級市場進行的交易事項;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交易事項。
鼓勵社會關注度高、有利於提升要素流動效率和效益、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配置的數據、技術等其他要素資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進行管理。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與交易中心第十一條(一網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資源實行一網交易,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台進行。
交易平台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共享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等信息資源,實現交易行為動態留痕、流程可溯、責任可究,保障交易行為規范、數據真實、公開透明。第十二條(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市交易平台)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平台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分平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⑧ 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台交易,統一服務標准,統一信息公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擬訂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信息系統建設標准、場所服務標准,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全省有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有關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訂本地區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第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台,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市場主體、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全省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和技術規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公共資源的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等,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台過渡。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組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連接。
公共資源交易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從省及省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一條省、合肥市共同組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鼓勵設區的市與所屬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一體化管理,鼓勵跨市異地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運營機構(以下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准,提供評標評審、驗證、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得與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第十三條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不得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干預交易活動。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准。第十四條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文書、錄音錄像或者電子資料。第十五條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資料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干預交易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
⑨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權力大不大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負責以下內容:業務咨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交易過程保障、資料歸檔、數據統計、檔案查詢。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的體系。
1、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地方事業單位;
2、一般縣區級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副科級單位;一般地級市為副處級;副省級城市如南京市則高半格,為正處級事業單位。
如浙江省溫州是地級市,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中心屬於副處級單位,而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鹿城分中心就是副科級;
如浙江寧波是副省級城市,所以該市及下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中心,就分別為正處級、正科級事業單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很好,待遇很不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屬於事業單位,在正在開展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入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在經濟學上,所謂「公共資源」是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自然資源:一是這些資源不為哪一個個人或企業組織所擁有。二是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地利用這些資源。這兩個條件決定公共資源具備了「競爭性」的特點,但同時卻不具備「排他性」的特徵。
法律依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准(試行)》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五條: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業務咨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交易過程保障、資料歸檔、數據統計、檔案查詢。
⑩ 如何發揮公共資源網上交易系統作用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遵循「統一進場、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原則運作。可以發揮以下作用:
一、項目統一進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轄區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一平台,其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因條件所限須在場外交易的,應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意,報市監察機關備案後,方可另選交易地點。凡未經同意在場外交易的,不論是否存在以權謀私行為,一律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二、發布信息統一發布: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交易信息(含招標轉讓公告、資格預審信息、中標公示信息、成交信息、變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信息發布手續。由招標人(代理機構)在招投標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電子顯示屏公開發布,實現信息共享,防止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違規現象。
三、場地統一安排:進場交易的各類公共資源項目,從項目報名、資格預審、招標答疑、開標評標等全程使用場地,由中心統一安排,確保交易市場的規范有序。
四、評標統一監控:中心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先後投入建設資金,建立了電子全程監控系統,在開標室、評標室設立了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監控系統實時備份,確保重要數據的保存,為交易主體、代理機構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為監管部門的後續監管提供完整的歷史數據。
五、專家統一抽取:進場交易活動中的各類評審專家的抽取,必須在相關行業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家抽取場所內進行。
六、收退保證金統一收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門賬戶,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收取(退還)投標(競買)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