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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資源利用如何單獨核算

發布時間: 2022-07-28 23:12:37

① 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那些

為了能更好地進行資源綜合利用,早在1994年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目錄》中指出了六大類產品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的范圍,它們分別是:企業在開采和冶煉過程中,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廢水(液)的綜合利用、廢氣的綜合利用、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等多達幾百種。 如果企業按照《目錄》中的規定使用"三廢"生產出產品的,國家將大力扶持,並且將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有: ?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攙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企業利用"三廢"等廢棄物資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減征和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舉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准;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條認定內容,1.審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2.審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3.認定適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 第九條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許可權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單位,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② 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稅收優惠
一、需要報送的資料
(一)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
(二)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
《資源綜合利用說明及核算情況表》
二、受理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三、備案方式:事先備案
四、受理日期:
1、報備資料:預繳期內
2、匯算清繳補充報備:匯算清繳期內
五、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六、政策依據: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相關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3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9條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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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④ 資源綜合利怎麼認定分開核算

主管部門市經信委:
需要材料:企業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請示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申報表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所得稅減免申報表復印件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減免申報表復印件
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文件
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或環境監測報告等能證明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的文件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須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針對特殊行業(或關聯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化驗室(試驗室)合格證復印件(如水泥企業)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正本)復印件 指復審企業上個認定周期證書
申報產品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經市級以上部門備案的企業標准復印件 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需提供產品執行標准在相關部門的備案證明
從產渣企業直接購進廢渣的企業,提供有效購銷合同或協議。 合同有效期限為兩年或兩年以上
從經銷單位間接購進廢渣的企業,提供經銷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及利用企業、生產企業、經銷單位三方購銷合同或協議。
無償利用廢渣的企業,提供雙方供貨合同、協議及廢渣產生量證明材料。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摻兌比例計算依據及生產過程 根據摻兌比例和生產過程,復審企業要列出上個認定周期內每年產品的資源綜合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新申報產品列出本年已生產的產品產量和資源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
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中廢渣摻加量檢測報告 依省市指定檢測機構最新抽檢檢測結果為准
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清潔生產審核材料 復審企業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材料,初審企業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材料或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
其它需補充說明的材料

⑤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為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第二章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第四條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
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准;
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第五條認定內容
1.審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
2.審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3.認定適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第三章認定及申訴程序第六條凡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的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以下簡稱地級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抄報主管稅務機關。經地級經貿委初審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同時抄報省級稅務主管機關。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省級經貿委牽頭,同級稅務局、財政廳(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參加。
經省級經貿委授權,可由地級經貿委牽頭,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由地級經貿牽頭組織認定的,要將認定情況報省級經貿委及稅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省級認定委員會的檢查。
認定委員會對申報書及初審意見進行認定。第八條根據認定委員會通過的認定結論,省級經貿委或經省級經貿委授權由地級經貿委簽發認定意見,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單位(產品、項目)發給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產品、項目)印發不合格通知,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許可權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第十條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單位,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一條企業對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原作出認定結論的認定委員會提出重新審議,認定委員會應予受理。企業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一級經貿委、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經貿委、稅務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有權改變下一級經貿委和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定結論。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省級經貿委和稅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管理,每年要組織重點抽查,對已通過認定的單位抽查面不少於30%。對抽查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處理。第十四條各地要建立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報告制度。企業應於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級經貿委和省級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情況;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和省級稅務部門將本轄區上年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情況、經認定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和抽查的情況總結報送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第五章罰則第十五條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對未獲認定證書的單位不予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省級或地級經貿委收回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主管稅務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七條對偽造證書者,依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⑥ 什麼是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的主、共(伴)生礦產資源及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尾礦、廢石、廢水、廢氣和廢渣等的綜合利用程度。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主要是估算主、共(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程度。

⑦ 如何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

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北京市國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貨物的銷售額,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以核算享受優惠政策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繳稅金、未繳稅金等,相應的即征即退產品業務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內單獨填列。未單獨核算或未能准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