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地所有是否可以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林地所有權是不能隨意出讓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國森林林地、林木權屬為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所以,我國林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林地實行徵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三、國家對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另外,歸家還規定了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程序。
四、我國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對於佔用林地的,都是採取徵用辦法。除了林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出讓外,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是可以流轉出讓的。
2. 《森林法》規定,林地包括哪些
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3. 私人購買礦產資源,國內,國外有哪些礦產資源是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購買的
礦產資源分為兩種, 一種是固體的(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和貴金屬),另外一種是液體的(石油,天然氣,等)。不管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都是以個人名義買的。一般的情況下, 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買下。很多公司都是有限責任的,畢竟是礦產資源,無論在找礦遠景區,圈定礦靶區,采礦的風險還是很大的。個人名義購買的話, 最好在礦產儲量已經探明,礦產物的品位已經明確,有些還講究厚度。
4. 二級公益林可以審批什麼項目
摘要 可以開礦,但是要付錢的,這個需要與林地所有權人購買。而且礦山開采完畢後要進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5. 農村的荒地是否允許買賣
農村的荒地不允許買賣,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為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4、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哪些人可以購買林地資源擴展閱讀: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6. 現在私人還可以買土地嗎
<<憲法》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是國有的,任何時候土地的所有權不可能轉讓,只能在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租賃,即使用權轉讓,當然期限有長有短,現在最長的應該是70年。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7.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森林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森林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優先
把生態建設作為林業發展的第一任務,以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保障生態環境不被破環為前提。
二、堅持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
防止以投資發展林業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三、評估在先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規定、規程先行評估。
四、自願、公開、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體現雙方的意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公開轉讓程序和結果,賦予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
五、誰經營誰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面向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經營能力的社會主體均可以參與,經營收益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轉讓、低壓、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協調一致
林地使用權轉移時,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並流轉,但不包括林內野生動物、地下礦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資源培育規劃統一協調
轉讓的森林和林地,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進行經營,符合森林資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7)哪些人可以購買林地資源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農業社會,人類從森林樵採柴炭作為能源,採伐木材修建宮室、廟宇、房屋;在工業社會,人類從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紙、傢具、車船和建築材料。
當代社會,人類利用森林資源不僅是取得林產品,更要發揮它的生態屏障作用,還要它提供人們休閑遊憩場所。但森林資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濫伐森林會造成生態災難。因此,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間的矛盾,建立森林保護體系,是保證森林資源持續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據森林資源的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條件,制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林業生產的結構與布局。其次是制定保護森林的法令,實行以法治林,嚴懲濫砍濫伐森林,限制採伐量和採伐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木採伐實行限額管理和採伐證制度,並提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蟲害和制止亂砍濫伐的「三防」體系。最後是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動植物資源。
8. 2007年林改花錢買的山林對山林有所有權嗎
沒有的哦,你可以看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二是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三是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四是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政策解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勘界確權
(1)簽訂承包合同。經調查摸底尚未實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實到戶,與承包人簽(補)訂林地承包合同書,並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將《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權登記申請表》一並報鄉(鎮)政府審核。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2)實地勘界確權。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與鄉(鎮)政府組織專業人員對承包人申請登記的無異議的林權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林種、樹種、面積和四至界線等,逐塊調查登記、勾繪成圖,並將林權內容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
(3)爭議糾紛調處。對林權存在爭議的林地、林木資源,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進行調處。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切實負起責任,並充分發揮農村威望高、能力強、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老軍人、老教師、老模範等人員的作用,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做到「組間問題不出村,村間問題不出鄉,鄉間問題不出縣」,及時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對於設區的市之間的林權糾紛,各方要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依法協商解決。
(4)建檔發證。勘界確權完成後,鄉(鎮)政府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的要求,核實登記、微機錄入後報縣(市、區)政府批准,發放《林權證》。因林權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權屬改變的,可進行變更登記;對舊版的林權證書,應登記換發新版《林權證》。
確權發證完成後,省、市、縣、鄉、村五級都要建立林權檔案,其中縣級要建立健全紙質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兩套檔案。檔案材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建檔,配有專門庫房或專櫃,有專人負責接收、收集、整理、歸檔、立卷和保管。
9. 林業是否可以投資林權證是否可以拿到
可以的,你最好先咨詢一下律師。問且自己學習一下林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的採伐利用、培育種植、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水續利用的方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槳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第七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極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本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九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五條 進行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采礦藏,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面積2000畝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在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一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全民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宦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水,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採伐
第二十五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優、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二十八條 採伐林木必須中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切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一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二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出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盜伐林木據為己有,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對直接責任入員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3倍的樹木。
第三十八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災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氏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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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森林法》引用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