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中介機構降低交易成本的兩種途徑
掌握更多銀行資源和掌握更多客戶。 掌握更多銀行資源和掌握更多客戶。一般而言,英皇金融投資所知道的經紀商的收費結構主要就包括:點差費、滑點費、隔離利息費(也叫持倉過夜費)、出入金費用。
資料擴展:
點差費用作為交易者,你的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支付給經紀交易商點差費用,點差費用是經紀交易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比如,交易者想買入歐元兌美元,當前的報價是1.1122/1.1127。報價裡面會有兩個報價,一個是賣價,一個買價。不管交易者選擇什麼方向進行交易,最終整個交易過程結束,總會存在一個差價——點差。如上述報價中,點差便是5個點(即1.1127-1.1122之間的差額)。
點差,是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點。通常分兩種,一種是固定點差,另一種是浮動點差。前者,如字面意思「固定」,是一個固定值,即無論市場如何波動,交易者支付的點差都不會變動,而這也大大方便交易者分析交易成本。後者,則是經紀交易商根據自身成本和市場波動情況調整買賣差價,在市場平穩時期一般會低於固定點差,反之,則高於固定點差。上面英皇金融說到的兩種都有各自的優勢,大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交易的。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話,英皇金融國際給大家的建議如下:1、選擇活躍度高的主流貨幣兌。如英鎊/美元、歐元/美元。這皆因它們流動性高,交易經紀商會為了吸引更多交易者而縮小點差。當然,流動性稍欠缺的交叉貨幣兌等的點差就會相對較高。2、交易時間盡量避開交易波動大的時段。目前,英皇金融國際身為已有40年歷史的老牌經濟交易商,在點差方面也給大眾帶來重大利好消息,那就是品牌全線(包括外匯、貴金屬、原油等)交易產品下調點差,最高達20%。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關於保證金這方面也有下調,最高可達到25%。
二、滑點費用滑點在交易中,是實際成交價沒有按照交易者預先設定的價格精準執行。英皇金融國際舉例說明,假設做空現貨黃金設置在1450美元平倉,但實際平倉價格為1450.10美元,這0.10美元就是滑點,是交易者的損失。這里,英皇金融投資提醒你,滑點出現一般有3種情況:①可能是因為行情發生大波動,交易軟體反應不及時而導致的;②也有可能是交易伺服器符合過重等技術問題;③也有可能是交易經紀商不正規,人為設置的。因此,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一定要慎重選擇經濟交易商,了解其歷史、資質口碑等。比如40年歷史的英皇金融國際便是不錯的選擇,原因很簡單。
英皇金融國際業務覆蓋全球,擁有對國際市場透徹了解和豐富的投資服務團隊, 且已獲得長足穩定發展。英皇金融國際深得企業領導、機構與零售投資人的信賴, 一直在貴金屬、外匯、商品和指數服務等業務占據行業領軍地位, 為個人投資者、小型機構和私營企業提供一系列齊全的本地化和全球性產品和服務。了解完英皇金融國際的一些事情,用戶們基本就可以確定是有一定實力的。
2. 如何降低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是資金所有權與資金使用權分離的產物,融資成本的實質是資金使用者支付給資金所有者的報酬。由於企業融資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有交易就會有交易費用,資金使用者為了能夠獲得資金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關的費用。如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債券而支付的注冊費和代理費,向銀行借款支付的手續費等等。企業融資成本實際上包括兩部分:即融資費用和資金使用費。
降低融資成本:
首先,直接融資一般情況是需要中介機構(券商、銀行等),因此選擇一個經驗豐富,技術全面以及與企業有良好關系的券商或者銀行能夠有效的降低時間成本,同時也有可能減少融資費用。當然這部分成本在直接融資中佔比並不大。
其次,無論債券融資還是股權融資,成本的根本降低來自於企業基本面的變化,優質的企業的融資成本更低。比如AAA的企業發債利率比AA+的要低,基本面良好的企業在股權融資時也可以獲得更高的股價。因此降低債券融資成本的時候可以通過種種增信措施(怎麼增信可以網路)提升評級,股權融資時可以通過釋放利好等獲得更高的溢價。
第三,選好融資時機。無論是債券融資還是股權融資都有個時機問題,這個與經濟周期,以及不同時期的利率水平等有關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需要可以詳細討論。
3. 如何利用科技手段來降低提供普惠金融供給的成本,提升風險控制能力
1概述這個概念來源於英文「inclusivefinancialsystem」。是聯合國系統率先在宣傳2005小額信貸年時廣泛運用的詞彙。其基本含義是:能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目前的金融體系並沒有為社會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務,聯合國希望通過小額信貸(或微型金融)的發展,促進這樣的金融體系的建立。2內容普惠金融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的內涵:1、首先是一種理念: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孟加拉鄉村銀行總裁尤納斯教授說:信貸權是人權。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獲得金融服務機會的權利。只有每個人擁有金融服務的機會,才能讓每個人有機會參與經濟的發展,才能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2、為讓每個人獲得金融服務機會,就要在金融體系進行創新,包括制度創新、機構創新和產品創新。3、由於大企業和富人已經擁有了金融服務的機會,建立普惠金融體系的主要任務就是為傳統金融機構服務不到低端客戶甚至是貧困人口提供機會,這就是小額信貸或微型金融——為貧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為此,首先要在法律和監管政策方面提供適當的空間。其次,要允許新建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鼓勵傳統金融機構開展小額信貸業務。3發展國內最早引進這個概念的是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原名中國小額信貸發展促進網路)。為了開展2005年國際小額信貸年的推廣活動,他們決定利用這個概念進行宣傳。白澄宇提出用「普惠金融體系」作為inclusivefinancialsystem的中文翻譯。也有人提出用「包容」等名詞,但經過考慮,覺得其他詞彙不能表達服務對象的廣泛性,最後還是用「普惠」這個概念,就是要讓所有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務。2004年11月,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的主頁開通,首頁的標題就醒目地寫下了網路的宗旨:「促進普惠金融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在11月9日召開的網路成立大會上,我們再次提出這個概念,並寫進了網路的倡議書。人民銀行研究局焦謹璞副局長於2006年3月在北京召開的亞洲小額信貸論壇上,正式使用了這個概念。從2005年開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商務部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和人民銀行、國家開發行、哈爾濱銀行、包商銀行合作,開展了「建設中國普惠金融體系」項目。人民銀行項目內容為普惠金融政策研究。焦瑾璞先生為項目主任。與焦瑾璞先生合作,翻譯出版了聯合國《普惠金融體系藍皮書》,吳曉靈女士為該書的中譯本作序。2012年6月19日,原國家主席的胡錦濤在墨西哥舉的在二十國集團峰會上指出:「普惠金融問題本質上是發展問題,希望各國加強溝通和合作,提高各國消費者保護水平,共同建立一個惠及所有國家和民眾的金融體系,確保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民眾享有現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務。」這是中國國家領導人第一次在公開場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在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第三部分第12條)。4框架普惠性金融體系框架認同的是將包括窮人在內的金融服務有機的溶入於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面的金融體系,過去被排斥於金融服務之外的大規模客戶群體才能獲益。最終,這種包容性的金融體系能夠對發展中國家的絕大多數人,包括過去難以達到的更貧困和更偏遠地區的客戶開放金融市場。客戶層面。貧困和低收入客戶是這一金融體系的中心,他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決定著金融體系各個層面的行動。微觀層面。金融體系的脊樑仍然為零售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它直接向窮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務。這些微觀層面的服務提供者應包括從民間借貸到商業銀行以及位於它的中間的各種類型。中觀層面。這一層麵包括了基礎性的金融設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務提供者實現降低交易成本、擴大服務規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進透明的要求。這涵蓋了很多的金融服務相關者和活動,例如審計師、評級機構、專業業務網路、行業協會、徵信機構、結算支付系統、信息技術、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等。這些服務實體可以是跨國界的、地區性的或全球性組織。宏觀層面。如要使可持續性的小額信貸蓬勃繁榮發展,就必須有適宜的法規和政策框架。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當局)、財政部和其他相關政府機構是主要的宏觀層面的參與者。雖然到目前為止,小額信貸一直十分依賴國際捐助者的資助,但是為貧困群體服務的金融體系還是有賴於建設本國的金融市場,應培育大量有實力、可持續的金融服務供給者為貧困和低收入客戶服務並競爭。這些服務供給者應正常地從國內的融資來源獲得資金,例如公眾儲蓄、批發貸款融資或資本市場的投資等等。當然在已成功挖掘國內資源的同時,國際資金在擴展金融服務方面仍可能繼續發揮作用。事實上,國際資金對上述所有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面的金融體系的啟動和加速推動建設國內體系的進程,都是能夠有所作為的。
4. 描述金融中介機構降低交易成本的兩種途徑
金融中介機構可以分為兩種途徑:
兩貨幣系統和非貨幣的中介機構.貨幣系統作為中介機制,購買初級證券和創造貨幣;2.非貨幣的中介機構只履行購買初級證券和創造對自身的貨幣債權的中介作用,這種債權採取儲蓄存款,股份,普通股票和其它債券形式。
5. 如何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想要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關鍵是想方設法降低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的綜合成本,包括運營成本和資金成本,可以從4個方面著手:
一、降低小微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建立多層次的小微金融服務體系。只有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多了,市場競爭加強了,才能提高小微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益,降低運營成本。
二、為小貸公司減免稅收,降低其運營成本。目前,小貸公司仍適用一般工商企業的稅收政策,稅務負擔不輕。如果國家能出台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減輕小貸公司的稅收負擔,進而鼓勵小貸公司降低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則有利於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利用財政資金為小貸公司提供貼息支持,降低小貸機構的融資成本。對於那些支持符合國家重點產業目錄小微企業,以及支持農村小微企業和農戶的小貸公司,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融資支持,並對小貸公司從商業銀行融資提供財政貼息,降低其融資成本。
四、建立專門「支農支小」批發基金,定向支持小貸公司服務小微、服務三農。央行已有「支小支農」再貸款業務,但僅限於向正規金融機構開放,建議央行放寬准入范圍,重業務本質,輕機構性質,只要小貸公司真正地「支農支小」,就可以申請再貸款的支持。國家財政和大型金融機構也可以合作建立小微貸款批發基金,向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專門為「支農支小」的小貸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支持。
小企業大作為,小微企業不僅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更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想要從源頭上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除了在銀行增加供給上下功夫,還要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6. 求三農問題概論相關知識匯總
銀行法律風險主要是銀行因其經營活動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我們把這種法律風險稱為運營法律風險。銀行因運營法律風險而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此外,銀行法律風險還包括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帶來的風險。如法律的變化、法律的空白、法律沖突、法律模糊也可能給銀行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情形就屬於環境法律風險。
而在銀行「三農」業務領域,由於現有外部法律環境本身固有的缺陷,也為銀行經營帶來了潛在的障礙和風險。
若干法律障礙
一是法律滯後。在「三農」金融領域,「三農」產品的推廣和適用上欠缺有效擔保方式是一個一直以來都未得到解決的問題,這致使銀行的部分貸款背離擔保實質而流於形式。而在當前法律環境中,銀行傳統的幾種擔保方式真正較普遍用於「三農」信貸產品的唯有保證擔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兩點。
第一,《物權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仍然採取了限制抵押的立法態度。《物權法》(第133條)僅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規定了「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僅有「四荒」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所佔土地可用於抵押,而對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第184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僅明確了荒地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予以抵押(第180條),因此,農村及農戶擁有的多數具有融資價值的土地權益在現有法律環境中不能用於抵押。
第二,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屬於《物權法》的規制范圍,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創設物權的標的、方式、種類、期限等都必須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對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對其進行修改和解釋。故即使是經過調研論證認為可行的創新模式試點也可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要負擔較大的違法成本。
而就動產質押而言,一般農戶並不能提供與貸款價值相當的非低值易耗品用於質押,即便有這樣的財產,農戶也不會因轉移佔有而犧牲對其使用收益的權利,而銀行也會增加對質押品的保管成本和損壞風險;就權利質押而言,就調研范圍內的農戶來說,一般均擁有存摺或定期存單等債權憑證,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生產經營或消費需求時才具有融資借款的需求,因此,存單等權利質押也不能成為一般農戶以及大部分經濟欠發達縣域區域「三農」信貸業務的主流擔保准入方式之一。
二是法律模糊。在此列舉幾個具體例子。第一,關於農房抵押的效力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及其地上附著物可以抵押(第180條),農房屬於建築物,但同時該法又規定宅基地(第184條)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用於抵押,而農房建於宅基地之上。《物權法》規定,鄉鎮企業廠房與其佔用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作「地隨房走」一體抵押,而針對農房抵押的情形未作類似規定。因此,對農房和宅基地抵押關系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接受農房抵押仍然潛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按《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禁止抵押的財產范疇,依照《物權法》第180條「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似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但因法律模糊,操作起來風險很大。
三是法律漏洞。現有法律對可予以抵押的農村資產、資源缺乏相應操作規定。雖然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就某些資源、資產的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事項以及確權方式自行確立了一套規則。但《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等登記由法律和行政法規確定的原則。因而,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文件所作的規定,非經法律或行政法規追認其效力待定,可能導致相應抵押登記效力待定的法律風險。
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是建立商業運作型的擔保公司,並由政府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形成風險補償機制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股份合作制的農貸擔保公司,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運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在農戶自願基礎上,建立互助性質擔保基金,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此外,還應由政府出資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因自然災害引發的擔保代償實行補償機制,支持各類擔保機構開辦農業貸款擔保業務。
第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能夠為從事三農金融服務的主體提供更為寬松的外部法律環境。呼籲立法部門加強法律保障措施的研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的產權登記及流轉制度進一步完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登記制度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只對房屋或土地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與房屋相應的土地或與土地相對應的房屋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財政、工商、國土等行政部門也應為金融服務提供便利,盡快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部門應依法主動承擔登記責任。改善金融環境,尤其要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完善農戶、農村工商戶、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
第三,建議開拓新的擔保方式。產品的創新首先應著眼解決有效擔保稀缺的問題,銀行涉農貸款擔保方式是制約服務「三農」工作的瓶頸,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多層次、多元化的涉農貸款擔保制度,減少貸款風險,建議協調國務院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產權登記制度,擴大抵押物范圍;建立健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宅基地、林地等的產權登記,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書,增強農民在融資過程中法律效力;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生產要素;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通過多種形式的擔保體系,解決農戶融資擔保難的問題,使面向「三農」,服務「三農」工作的有序開展得到法律支持。
第四,建議銀行健全法律風險防範體制。首先應完善授權管理制度,適當下放權力,完善「三農」信貸業務流程,堅持「服務到位、風險可控、發展可持續」的原則,將一定比例和品種的 「三農」信貸業務審批權授予縣域機構,以提高「三農」業務的運作效率和評審質量。同時,要在風險可控、需求真實的前提下,下達業務任務目標,以實現「三農」業務保質保量的發展,確保涉農信貸業務「辦得快」、「管得住」、「收得回」。其次,應健全完善法律咨詢和審查制度,對產品創新、制度創新等事項進行法律風險、法律隱患和法律漏洞等方面審查並加以揭示,提出防範措施和建議,保障經營活動和業務事項的合法合規。第三,應加強預警報告制度。將信貸管理系統的在線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借款人出現的償債能力問題,及時研究制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措施和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第四,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提升全體員工依法經營的理念,增加員工合規經營、合規操作意識,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
7. 如何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問題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以及科技化等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抵禦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增收緩慢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被合稱為「三農問題」。由於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增收緩慢引致的農村市場無法開拓進而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城鄉「二元化」日益明顯導致的社會發展嚴重不均衡及其他社會問題等,都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滯緩引起的,因此如何解決好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方面問題,是擋在我國社會發展道路上的核心問題。
在近年我國經濟實現飛速發展的時候,由於各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更為明顯,
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及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非常緩慢,除個別經濟發達地方外基本上都處於虧損狀態。由於城市在人才佔有、科技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佔有占優、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優勢,城鄉間的差距將會進一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尚處於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資金來拉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將再次落後於其他國家,從而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長遠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增強農村資金的流轉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終成為能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大動脈。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要的應該完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提升促使農村金融能從內部實現質的飛躍發展。
《金融時報》社評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繫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
雷和平、林之詮(2005)通過對陝西周至縣和澄城縣的調研,並對取得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在不可能實行規模性直接政策傾斜的今天,我們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發展農村金融,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實現農村存量資金的盤活,加速資金流轉,進而實現資金總量放大,推動農村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又必須依賴於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水平。
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分析
農村經濟的欠發達狀態,盡管不是完全由於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則一定可以極大的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於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章政遠、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在四個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環境欠缺而導致的金融債權難以受到保護、徵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實而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時報》的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徵信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弱勢部位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筆者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第一,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從來就是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因此農業如果沒有一些適當的措施進行補貼,其回報率的低下必然將導致該行業的資金外溢。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回報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的成長?此外,由於我國農村的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佔有相當的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行貸放,而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並且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第二,法制環境缺失,徵信體系建設滯後。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後兩個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經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制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忽視。誠信環境的缺失則是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為直接的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由於不可預見性和對後續貸款行為的有力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造成極其不利的沖擊。雷和平、林之詮(2005)在其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這些數據是值得深思的:周至縣2004年底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類突出的不良貸款余額為4608萬元,黨政幹部和政府的貸款(或擔保貸款)就有1656萬元,佔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不講信用,不還貸款,並且得不到任何的懲戒,這就是我國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徵信體系建設滯後,貸款人誠信缺失。
第三,對農村金融的監管難以深入,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於農業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私人放貸的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並同時打擊那些不利於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行為;同時由於私人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較短等優勢,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情形下,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要,因而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後。作為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信用合作社由於歷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較少,因而導致其管理體制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都比較欠缺。尤其由於業務涉及范圍較窄,致使其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嚴重滯後,不僅不能對業務創新進行預見性的控制引導,就是對傳統業務也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及崗位管理制度、風險稽核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實現主動性、創新性發展的內部原因。因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失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較為普遍,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在第二點中筆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一個事實的層面上說明了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更有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佔用大量貸款資金進行非財政性運作,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金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市場的准確引導,交易環境較差。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設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而競爭性金融市場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筆者針對前面提出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欠缺點,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一)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一,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於一般經濟環境下的特殊法律保護,尤其在如何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來確保農村各經濟體的正常經濟利益獲得,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將很難得到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的所有領域都要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力度應該加強,不能等上訴,應該強化主動監督功能。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鑒於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農村信用社競爭意識提升為突破口,營建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建立此類金融機構的本意——作為農民等農村經濟主體自己的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與管理的模式——社員自治,都應該成為促進社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殘餘思想,鄉鎮、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政干預,致使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不能很好的代表廣大農民等農村經濟體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將信用社的官辦色彩剔除,體現民治思想,還信用社經營權於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律經營,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添一個有力的競爭性主體,進而促使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也能主動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最終建立一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的普遍現實,交易雙方對自己的狀況比交易對手有更多的了解,於是雙方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一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出現損失。因此,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交易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一個重要的風險來源於交易主體尤其貸款方的信用引起的違約問題。如果貸款方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不講誠信,則可能會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在道德風險發生的情況下蒙受損失,但是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才進行事後追償,其可能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增加可能違約方的交易成本,以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這樣的交易將進一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及時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徵信資料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徵信體系。
(四)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著手,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對農村各經濟體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挖掘,因此,金融創新就是一種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現有的人員和制度下,不僅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實現,就是通過跟隨創新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也不能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加大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力度,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風險監督與稽核制度建設等方面;此外,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更加註重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及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員保障,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五)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提升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貨幣創造能力較弱,加上農村商品市場交易通常都是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供應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向最大。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採用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其一,行業協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性、區域性保險基金。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上繳存款准備金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貸款准備金,形成資金池,並通過招標方式確立區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的運作上採取以安全性為主、以盈利性為輔的方式,當被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范圍內貸款無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損失情況下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直接從資金池撥付予以補償;其二,政府機構主導模式——以市級人行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通過強制上繳貸款准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具體資金運作上與前一種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招標管理,或者自行運作,或者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等。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當前更為可能,在運作效率上、資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損失評價、損失確認、監督體系,以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速,從而降低了農村資金的沉澱,提升了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六)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外溢,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當地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其實也是不利的。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上理解,在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絕對是不能支撐當地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該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吸納與運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約束制度,以確保資金外溢狀況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能有質的提升。
(七)提升對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
農村各金融機構為了達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標必然與其他機構發生交易,尤其在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時,有可能做出違規行為,進而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升華。其一,拓展監管范圍即監管寬度。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以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及農村經濟的沖擊;其二,提升監管水平即監管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八)加快農村經濟體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根本支撐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提升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線性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一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體發展壯大,才能促使農村資金在供應量上放大,同時也會促使農村資金在需求量上放大,從而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內資金的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流轉,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