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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成本在所得稅匯算中如何體現

發布時間: 2022-06-14 06:13:24

1.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麼做

如果是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本月數,是指12月數,也就是你申報的當月的數字,如果是季度申報,本期數是填當期季度月份的合計數。如果子公司屬於獨立核算,那麼就需要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則不需要!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鑒定表具體欄目:
1、上年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2、上年成本費用額: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總額加期間費用合計。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期間費用科目合計數額計算填報。
稅金: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3、上年注冊資本:按「實收資本」貸方累計額,或營業執照上註明的金額填報。
4、上年原材料耗費量(額):
根據「原材料」貸方累計額分析填報。
5、上年燃料、動力耗費量(額):根據「原材料」或「燃料及動力」貸方累計額分析填報。(主要是指水、電、氣、燃料)。
6、上年所得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
上年所得稅額:按照「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報。
7、上年固定資產原值:按「固定資產」總分類帳的借方累計金額或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原值」欄的數據計算填報。
8、商品銷售量(額):
按「產成品」科目貸方累計金額分析填報。
1,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列的主表,附表與利潤表,資產負債表之間相互關系:
年終匯算清繳,涉及到補交所得稅,上年度匯算清繳少提取所得稅費用,如果財務會計報告已經報出,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需要調整報表年初數,需要調增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需要調減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需要調減利潤表未分配利潤。
稅法有明文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確認的利潤表為基礎。
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列的主表,附表與資產負債表的關系:
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並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匯算後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後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由於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於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並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2,所得稅匯算清繳怎麼填列: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牽涉到許多的問題,一時半會也說不清楚,具體見國稅函〔2008〕1081號,對匯算表的每一欄都有詳細的說明,完全可以滿足需要了,國稅總局官方下載。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准;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特別注意:所得稅匯算清繳所說的納稅調整,是調表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

2. 所得稅匯算清繳分錄,繳的稅在利潤表中如何體現

所得稅匯算清繳分錄為:
1、調增計提: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2、繳納:應交稅費--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補交的上年所得稅,在本年利潤表中沒有體現。

3.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如何核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准;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於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採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並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審核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於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採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於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並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於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於可遞延至以後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准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准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於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於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於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於當年准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業務核算時對於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准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於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准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後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四)准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徵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時: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4. 預提費用所得稅匯算怎麼處理

符合下列規定的預提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匯算時扣除。
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預提的後付跨期租賃費。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具體的棄置費用。房地產企業特定的預提費用。核定批準的准備金支出。

5. 計提管理費用需要在匯算清繳中調增嗎

計提管理費用,只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以前實際支付完,就不需要在匯算清繳中調增;如果沒有實際支付或沒有全部實際支付,就未支付部分在匯算清繳中調增

6. 所得稅匯算清繳分錄,最好能解釋一下,繳的稅在利潤表中如何體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稅額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通過匯算清繳,用全年應交所得稅減去已預交稅額,得到的數額如果是正數,代表企業應補繳稅額,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此匯算清繳稅款時,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是負數,代表企業多繳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因為匯算清繳所得稅額是上一年度所得額產生的,而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核算的是本年度的所得稅額,所以,匯算清繳所得稅額不會在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項體現,但是會影響本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潤。
如果我解釋的還不夠詳細,或有其他問題,可以發消息給我,希望以上解釋對你有幫助。

7.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年報上要調增成本該填到哪啊謝謝

要填到利潤表的附表二和附表三上面。

附表二除視同銷售成本外,其他數據根據會計核算結果進行填報。房地產企業涉及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作為三項費用調整基數應填入15行。

附表三「賬載金額」指納稅人的會計數據,「稅收金額」指按稅收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需注意的是,不管企業是否發生納稅調整事項,本表的「賬載金額」請如實填報。

填寫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先填報相應附表。

(7)計提成本在所得稅匯算中如何體現擴展閱讀:

利潤表編制方法:

計算利潤時,企業應以收入為起點,計算出當期的利潤總額和凈利潤額。其利潤總額和凈利潤額的形成的計算步驟為:

以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計算主營業務利潤,目的是考核企業主營業務的獲利能力。

上述公式的特點是: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與主營業務直接有關,先從主營業務收入中直接扣除,計算出主營業務利潤。

從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中減去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計算出企業的營業利潤,目的是考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獲利能力。

在營業利潤的基礎上,加上投資凈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支凈額,計算出當期利潤總額,目的是考核企業的綜合獲利能力。

8. 匯算後交了所得稅,利潤表中怎麼體現

利潤表不體現,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上述分錄只涉及資產負債表的科目,不涉及利潤表的科目,但是要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欄做備注,以備來年審計查帳。

9. 當年預提了一筆費用,那麼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這筆費用是否要調出來

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作為調增項。同時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新增預提費用金額*25%

10. 計提所得稅在利潤表中怎麼體現

計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是: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在利潤表中,寫在所得稅費用科目反應。

繳納年度匯算清應繳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10)計提成本在所得稅匯算中如何體現擴展閱讀: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