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最後要轉入主營業成本嗎
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特別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履約成本即產品的生產成本或勞務的投入成本,在成本發生時應通過「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開發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進行核算,完工時轉入「庫存商品」、「開發產品」等資產,銷售時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等;合同取得成本是指簽合同的差旅費、銷售傭金等,簽合同的差旅費應記入「銷售費用」核算,銷售傭金應先記入「生產成本」等科目核算,再轉入「庫存商品」等資產,如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記入「銷售費用」核算。
Ⅱ 為什麼要設置【合同履約成本】科目,而不直接把原材料消耗計入【主營業務成本】(cpa,會計
首先我們要知道,為啥要制定新收入准則。根本原因是為了讓財務報表更加接近真實,反映真實企業狀
況,表象是原收入准則已經不能滿足實務中日益復雜的交易業務的需求,外在需求是准則需要與國際會計
准則趨同。總之就是讓會計真實反映業務。
其次為啥不直接通過費用進入主營業務成本,因為發生的成本費用,何時進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必須是與收入匹配關聯起來。通俗說不是本期發生的成本費用,都是一次性進入主營業務成本的,所以建立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其實是先歸集成本費用,然後按照收入准則,相應轉入成本。
以建安企業為例子:
1:歸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現金/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
2:收入確認
借: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方合同履約成本並不是1分錄的借方金額,而是根據收入准則
結轉,有結余的,代表還有未確認的成本,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體現)
當然有人說了,建安企業以前也是通過工程施工歸集成本,但是注意在新收入准則下,不單獨存在建築施
工企業收入准則說法。統一按照新收入准則來確定。
還有人說了,有的行業之前通過其他科目也可以歸集成本啊,為啥要新設呢?比如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有的
這么歸集成本。
注意:有的企業會先將費用歸集入「勞務成本」科目,然後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借:勞務成本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Ⅲ 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是什麼意思
因為這個是新收入准則裡面所規定的:第二十六條;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
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拓展資料:
企業的解讀
盡管企業的內部交易會消除或降低一部分市場交易成本,但是,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企業所特有的交易成本。導致企業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也同樣在於信息的不完全性。首先,企業內部存在著各種契約關系,其中包括企業與勞動者的契約關系、企業與管理者的契約關系等。企業要對其所僱用的工人、產品推銷員,直至經理等各類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同時還要誘導他們為企業努力工作。企業在簽訂契約,以及在監督和激勵方面要花費成本。其次,一方面,企業決策者往往要從下級獲取信息,另一方面,企業上層的決策信息又要通過向下級傳遞而得到實現。這兩個不同方向的信息傳遞,都會因企業規模擴大所帶來的隸屬層次的增多而被扭曲,從而導致企業效率的損失。如果企業在傳達決策的時候不能正確傳達,那麼就會導致企業虧損,這些都將導致企業效率的損失。由此可見,企業的擴張是有限制的。企業的規模應該擴張到這樣一點,即在這一點上再多增加一次內部交易所花費的成本與通過市場進行交易所花費的成本相等。
Ⅳ 合同履約成本是存貨嗎
1、合同的履約成本一般是可以這樣理解的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除了交易雙方為了這一目的而花費的費用以外,從社會整體上來看,需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務於該方面。
2、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應當對這些進行分析,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例如,《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進行處理;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
拓展資料:
一、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預期取得的合同應當是企業能夠明確識別的合同。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二、與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攤銷和減值攤銷:對於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採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人當期損益。
減值: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准備,並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1、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
2、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Ⅳ 合同履約成本應記在什麼科目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履約成本”科目的介紹
1.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別“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履約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介紹
1.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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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而增加的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應確認為資產的成本,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如果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企業因轉移與資產相關的貨物而 預計取得的剩餘對價與轉移相 關貨物預計發生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超 出部分計提減值准備。企業在確定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應當先確定其他資產的減 值損失,然後確認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 得成本的減值 損失。合同取得成本,企 業為取得合同 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業在未取得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的成本。
Ⅶ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
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
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履約成本種類很多,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等應予遞增延分攤記入各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對於固定資產的經常性修理費、保險費等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到科目。
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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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2021年要用新准則科目,年初建賬時候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期初余額怎麼錄呢
既然要用新准則,那麼可以將原科目與合同履約成本相關的科目按新准則進行分析,根據分析後相應填列,當然不僅這個科目應將所有科目都按新准則重新分析填列。
Ⅸ 合同履約成本為什麼不直接用主營業務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是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比如企業建造一個工程項目,耗用工程物資50萬,那麼在當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合同履約成本50
貸:原材料50
之後主營業務成本,要根據履約進度才能確認結轉。
所以
借:主營業務成本50
貸:合同履約成本50
Ⅹ 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條件是什麼
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條件: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除了交易雙方為了這一目的而花費的費用以外,從社會整體上來看,需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務於該方面。
1.“合同履約成本”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別“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
2.“主營業務成本”核算企業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結轉的成本。
期末,企業應根據本期銷售各種商品、提供各種服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合同履約成本”等科目。
綜上,可以理解為合同履約成本是個過渡性科目,最後還是會轉入主營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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