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㈡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反什麼法規 我知道屬於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條理,但是不知道具體的條文和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㈢ 價格低於成本價賣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採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佔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㈣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如是是屬於以下行為,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算違法(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如果不是以上原因,你長期用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肯定不正常,要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要麼就是為了洗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㈤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㈥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低於成本價銷售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㈦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情況而定。1、法律僅允許經營者在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這四種情形下的低於成本銷售。2、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該行為有關價格主管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