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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資子公司為什麼用成本法核算

發布時間: 2022-09-20 23:06:04

Ⅰ 為什麼新准則規定對於控制的子公司採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新准則規定對於控制的子公司採用成本法核算是因為將原准則(制度)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局限性有關,也是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趨同的結果。

在權益法下,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子公司凈資產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當子公司實現利潤,母公司需要相應地確認投資收益,由此,母公司的當期利潤提高。

但是,母公司該部分利潤並沒有相應的實際的現金的流入支持,從而出現了母公司有利潤(對子公司的投資收益)而無現金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這就是權益法的一個弊端,它容易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五條規定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核算范圍:

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但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也應採用成本法核算。

(1)對全資子公司為什麼用成本法核算擴展閱讀:

判斷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有無影響能力的標准,在國際上一般為投資公司擁有被投資公司不足20%或25%的股權,我國曾經在1992年頒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為50%,採用成本法。

在1992年頒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比例為25%。目前,我國具體會計准則(徵求意見意見稿)將這一比例定為20%。

成本法下,投資企業賬上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投資成本入賬以後,除非投資企業再次購入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或將購入被投資企業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發生永久性跌價時,其長期投權投資賬戶的余額始終保持不變。

被投資企業報告的利潤或虧損,投資企業都不予確認,直到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或分配利潤時,才作為投資收益入賬。

理論依據

這種處理方法的理論依據是:即使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股份,兩家企業形成控制和被控制關系,被投資企業仍然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投資企業應該在被投資企業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潤時,而不應在被投資企業製造經營成果時確認投資收益。

理論依據第一段無關,成本法還可用於對被投資企業形成控制的情況。

Ⅱ 為什麼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聯營和合營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Ⅲ 為什麼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1.其變化原因,按照國際會計准則的解析是:「盡管權益法可能為使用者提供一些損益的信息,類似於通過合並得到的信息,但理事會注意到,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資者的經濟主體財務報表中並且不需要向其單獨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對於單獨報表來說,重點應集中在投資資產的業績反映上。理事會的結論是,採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由於國際會計准則對子公司的投資採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則採取了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的做法。 2.新會計准則解釋資料也有這種說法:准則中要求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採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為了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解決了原來權益法下投資收益不能足額收回導致超分配問題。 ------------歸納一下:1.為了與國際准則一致,簡化核算。2.合並報表採用權益法核算就可以,母公司的報表沒必要體現權益收益3.為了防止子公司實現盈利但不發放現金股利或進行利潤分配,母公司由於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卻沒收到子公司的利潤分配,年末仍需按照虛增本年利潤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導致超分配。超分配的部分利潤分配就相當於墊付。這一問題改用成本法核算就不會產生這個問題了。

Ⅳ 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

成本法啊,親。這是屬於100%控股,也就是控制,所以採用成本法!

Ⅳ 新會計准則將母子公司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的原因

新會計准則將母子公司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相協調。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的投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因為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並入體現為實質上的權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極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對該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
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
三是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有關規定相協調 。

Ⅵ 長期股權投資為什麼要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這樣有什麼好處

投資企業能夠對被審計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就是投資按投資成本進行計價的方法,該項投資的持有期間,長期股權投資的余額不改變,維持取得時的成本,不去關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 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這邊用權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實現利潤,母公司就跟著調整,導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為現行准則要求在2007年進行調整,原先轉入的利潤要沖回來,導致凈利潤有巨大的虧損。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則原先賬面上就沒有來自子公司的利潤。 從實務上成本法是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工作,對於子公司的投資,合並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時不存在的,即使用權益法下最終是消除的。 權益法指的是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 至於長期股權投資是用權益法好,還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論上應該用權益法,控制體現了真正的權益,只是對方的資產、負債全部的體現出來了,資產減負債體現的是真正的權益。就是因為控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最終長期股權投資抵消,所以才採用簡單的成本法進行核算,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 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主要因為投資者獲得的信息很少,同時又無公允,調整則無意義。為了簡化起見,用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