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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論如何看待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 2022-09-20 20:48:47

『壹』 運輸公司金融理論如何助力公司治理

運輸公司金融理論助力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務是建立權力制衡體系,對於金融企業來說更加需要對「內部人權力」的制衡。但是治理結構的復雜化,利益相關者的多重介入,可能並不能使制衡效果更加顯著,反而使治理體系越來越缺乏效率,治理真空越來越多。

健全金融企業經營的法律環境,通過法制體系取代利益相關者的多重介入;提高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通過科學、現代的監管體系取代監管部門的日常介入,減輕商業銀行過度的監管負擔,讓其有更多的精力為實體經濟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

總之,要「去復雜化」,要通過深化改革和法制建設實現「化繁為簡」,不能因為在公司治理層面出了一些問題就停止市場化、現代化改革的步伐。相反,只有堅定不移的繼續推動現代金融企業體制的建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1)交易成本論如何看待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金融理論如何助力公司治理面臨難題

1、治理結構不夠清晰,越來越多的利益相關者加入到公司治理體系中,提高了達成經營決策的復雜度和交易成本,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

2、多重利益相關者,多重利益關系,多頭治理,制衡結構過於復雜,很容易形成治理真空。當越來越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並對銀行日常經營「指手畫腳」的時候,銀行管理者和經營層很容易陷入手忙腳亂,對內部人控制的制衡反而實現不了。

3、目標函數難以確立,銀行經營層的方向感越來越差,難以形成清晰的戰略規劃和業務執行路徑。多重目標相當於沒有目標,商業銀行究竟是商業化經營還是以社會目標為重,商業銀行的目標是為股東賺錢還是執行監管和貨幣政策?這直接決定了銀行風險偏好和信貸配置策略。

4、很容易導致形成「外行人指揮內行人」、行政色彩取代專業經營的逆向選擇現象,最終可能導致逆向選擇或淘汰,嚴重製約商業銀行各項功能的發揮。

『貳』 公司治理理論的資本結構

與公司治理 ——資本結構無關性
默頓·米勒和弗蘭科·莫迪利安尼(Miller, M.H. and Modiglianni, F,1958)提出了MM定理:不存在破產風險和對利息交付稅收補貼時,企業的市場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他們認為,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上,由於市場套利過程的存在,理性的投資者能夠實現個人債務杠桿與企業債務杠桿之間的替代,最終公司市場價值和投資者收益是不變的。MM定理的最大缺陷在於把市場看成是完全有效的,這一假設明顯與現實不符,從而受到了眾多學者的批評。稍後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又論證了,存在對利息支付的稅收補貼將導致企業的價值隨著稅收補貼的資本化價值量帶來的債券籌資數量而上升。但是這種說法意味著企業差不多全部用債券來籌資。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由於債券代理成本的存在,資本結構不可能完全債券化。
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紛紛放鬆該理論的假設,嘗試從破產成本、代理理論、信息不對稱等方面來研究其影響因素。
a,代理成本與資本結構
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MM定理基於如下假設:企業現金流量的概率分布與資本結構無關。而由於破產成本的存在,企業現金流量的概率分布發生了變化,因此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莫迪利安尼與米勒的缺陷在於沒有涉及到與不同融資方式相聯系的代理成本問題。詹森和梅克林認為債務的代理成本會產生兩種相反的效應。第一種效應主要表現為債券會導致經理傾向於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這是由債務合約的性質決定的,一旦失敗,經理的損失有限。另一種效應表現為:由於從聲譽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公司或經理傾向於選擇相對安全、能保證還清債務的項目,而不是真正價值最大化的項目(Diamond, 1989;1991)。從而,詹森與梅克林提出了公司所有權的結構理論:當代理成本A最小時所對應的E* 為股權與債券的最佳比例。而哈特之前如Townsend等,認為最化合同為債務合同。]
融資結構在公司收購兼並或控制權的爭奪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詹森(1986)指出,債務迫使控制者承諾在未來支付現金流量,因而對控制者的控制及其利益形式約束。Grossman and Hart(1988)認為不還債將使債權人剝奪管理層的控制權,實現控制權從管理層到債權人的轉移。(Israel, R. 1991)模型闡述了融資結構對收購價格及收購成功概率的影響。阿洪—博爾頓(Aghion and Boton,1992)模型解釋了為何典型的債務契約是與破產機制相聯系,而股權契約是同保持清償能力前提下的公司經營權相聯系的。 Easterbrook、 Fluck、 Myers提出了紅利的委託——代理模型,認為紅利是為了威脅管理層而派發的。
張維迎(1996a)認為公司的融資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及所有權的轉移有緊密聯系,公司所有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並不必然屬於股東所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Blair(1995)認為,將股東視為公司所有者是一種誤導。 不對稱信息下的融資結構
邁爾斯與馬伊路夫(Myers and Majluf,1984)認為,投資者對公司內部情況及公司投資項目的了解,往往不如公司內部控制者。若公司實行股權融資,由於股市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公司只能以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發行股票。這樣會使原有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因而公司不願採用發行股票的方式籌集資金。因此,邁爾斯(1984)指出,公司融資存在一種「次序等級理論」(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存在內部自有資金情況下,往往先使用自有資金,然後才會使用低風險的債務融資,而發行股票則是最後選擇。
法律保護與融資結構
Stulz 指出為防止債務人失職,債權人不需要象股東那樣採取聯合行動,因而能更有效地得到法律保護。LLSV用法律規則的特點和執法質量兩個指標研究表明投資者保護越弱的國家,資本市場越不發達。美國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最好,因此企業以股權融資為主,股票市場發達,日本和德國重視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所以企業以債券融資為主,債務市場發達。他們認為企業的融資決策與該國的法律環境等因素有很大關系。
交易成本理論(TCE)
威廉姆森(Willamson,1988)利用資產專用性來考察融資決策。從交易成本出發,他認為企業應該首先利用債務融資,然後是股權融資,進而提出 Dequity概念,實現債務與股權融資的結合。設R為資產專用性指數,債務與股權的成本為K的函數,分別為D(k)和E(k),且D(0)<δ(0)
Myers(2001)對融資結構理論作了簡要的評述:a, trade off theory. B. the pecking order theory C, the free cash flow theory d. MM定理。他認為每一種理論均只反映了某一方面的情況,而不是一個一般性的理解,最後提出應考慮人力資本與金融資本共同投資的資本結構。
(三)、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績效
1, 詹森和梅克林(1976)將股東分為兩類:一類是內部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另一類是外部股東。隨著所有者——管理者股票份額的減少,他對企業產出的權利要求部分也減少了。這將鼓勵他以額外津貼的形式佔用公司資源,更重要的是熊彼特式的創新活動也將減少,這將導致企業價值大大降低。
2,德姆塞茨(1983)認為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並無內在關系。他指出不能簡單認為股權分散會導致企業價值不會最大化,所有權的結構是競爭性選擇的結果。通過比較各種成本的大小,會使企業所有權結構達到均衡狀態。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1988)發現股權集中度與績效成正比。
3,Stulz(1988)從收購與兼並的角度出發,認為公司價值與經理控制的投票權數量之間呈U形關系。當經理控制的股票權比例α較小時,隨α的增加,公司價值上升;當α較大時,隨α的增加,公司價值趨於下降。這一假設得到了McComell and Servaes (1990)的證實。
4,Shlerfter and Vishny(1997)認為法律不能給小股東以有效的保護時,大股東能獲得有效的控制權,所以大股東持股在世界各國很普遍。在大股東不常見的美國、英國,敵意收購作為一種替代機制出現了;另外,大的債權人也在公司中擁有很大的權力,如日本、德國。但是,當大投資者的利益與其他投資者、經理層或雇員的利益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掠奪行為。大投資者會犧牲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當他們掌握的控制權大於其現金流量權的時汲取租金(Rajan,1995),大投資者的掠奪會造成其他投資者不願投資。

『叄』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主要觀點

交易成本經濟學概述 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交易成本經濟學(TCE),是新制度經濟學當中惟一在實證檢驗方面成功的領域。 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交易成本經濟學是融法學、經濟學和組織學為一體的、新穎的邊緣學科。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於火車主和農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場主有很多個,那麼農場主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於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場主個數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克服外在性。在這里,產權界區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權界區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於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向了企業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解釋。[編輯本段]什麼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濟學的顯著特徵是堅持交易是有成本的。這一特徵使新制度經濟學比其他經濟學更為現實,因為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總是面臨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這就使人們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在無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進行決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幾年來西方經濟學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一.什麼是交易(概念) 威廉姆森是這樣定義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術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據這種理解,交易限於這樣一些情形:資源在「交付」(delivery)這一物理意義被轉讓。這種交割可以發生在企業內,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市場之間。因此我們可以稱為企業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場交易。這種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業內部交易可以用亞當·斯密(1776)的制針例子來說明。在那裡,制針需要許多步驟的工藝,每個工人只從事一部分工藝,他們相互合作。這種合作就是一種交易。 舊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個交易概念:他認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讓出) and acquisition(獲取) between indivi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資源的轉讓,但他的轉讓卻是法律意義上的,是法定產權的轉讓。 法律意義上的和物理意義上的交易實際上是相互聯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時,我們發現,把這兩種意義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資源轉讓或經濟交易的兩種不同的類型。 在關於制度的經濟分析中,關注的目標不只是經濟交易,還包括一些其他的社會行動。因為這種社會行動是建立、維持或改變社會關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交易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交易。這就是說,社會行動是形成和維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經濟活動就發生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規則以及實施機制。政治交易看起來特別重要,因為必須說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易,並考慮這些集團對於行使公共權威而進行的討價還價和計劃。還要考慮的是官員們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權力。 根據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經濟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個關鍵特徵:一是不確定性;二是交易發生的頻率;三是進行特定交易投資(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經濟學家早就認識到不確定性對交換的影響,但它沒有注意到交易頻率和特定交易投資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經濟學中,交易的這三個方面都被看成是對經濟行為有重要影響。二.交易成本的定義 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 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系時,交易關系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系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沖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系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實際資源的消耗,也就是說進行上述社會交易(包括經濟交易)都需要資源。因此,阿羅把交易成本定義為「經濟體系運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這種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還包括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對於正式制度來說,我們可以說,交易成本來自建立、維持和改變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義上的制度(憲法和民法); (2)權利意義上的制度(如根據自願協商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具體索取權)。 此外,由於存在與基本的正規制度運行相聯系的非正式活動,也會出現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場的成本和在企業內行使發號施令的權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種成本可稱為市場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後一種成本可稱為經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還要考慮的是運行和維持一個政府的制度框架而產生的成本,這種交易成本可稱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這三種交易成本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進行的特定投資;二是「可變」交易成本,即與交易數量有關的成本。下面我們將進一步分析這三種類型的交易成本。三.市場交易成本 關於市場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說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場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討價還價成本構成。信息成本顯然是重要的,但討價還價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現實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沒有一個決策者能夠立即知道或自動地知道誰會買賣一種產品或以什麼條件買賣。 一般來說,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也不會發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況是,潛在的交易對象必須相互搜尋對方。一旦這種有興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觸,他們就要了解更多東西。具體來說,包括交易對象是誰,他願意且能夠達成什麼協議。因此,要通過協商來找到有效率的交易,並確立具體的交換條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於可能會出錯,因而必須監督合約的實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通過法律行動來執行合約。使用市場的代價可以更具體地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准備合約的成本(狹義定義的搜尋和信息成本);二是確定合同的成本(討價還價和決策的成本);三是監督和執行合同責任的成本。一、搜尋和信息成本 想在特定市場進行交易的個人必須搜尋適合的交易對象,搜尋過程不可避免地導致成本。這種成本之產生,是因為個人進行搜尋,直接需要支出,如廣告費、訪問潛在交易對象的費用等等。間接支出包括創設有組織的市場(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場等)等。此外還包括潛在交易對象之間交流信息的費用(如電話費、郵寄費等)、收集不同供應商關於同種商品價格的信息的費用,以及因檢驗和質量控制而產生的成本等。從理論上說,關於搜尋和信息成本的討論屬於信息經濟學的范疇,但在這里,它也表現為一種交易成本。二、監督和執行成本 由監督按商定的時間交貨,度量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等引起的成本。在這里,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三、討價還價和決策成本 這類成本主要與起草合約及交易雙方對交易條件進行協商有關。這一過程不僅需要花費時間,還可能需要昂貴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無效率的結果。隨著情況的不同,合約的繁簡程度及協商的難度不同。決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顧問費和在集團內形成一致意見的成本等。四.經理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業和雇員之間執行勞動合同的問題。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假定僱傭合同已經存在,因而現在是如何實施的問題。經理成本交易包括: 1、設立、維持或改變組織設計的成本。這種成本的范圍相當廣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術投資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關系,以及院外活動成本。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運營一個組織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決策成本、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勞動業績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與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界面物質轉讓有關的成本(如企業內部的運輸成本等)。這一項是可變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有一些進入了會計帳戶,這些成本是近年來研究的一個重點領域。五.政治交易成本 市場交易和經理交易都發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這種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給,都是有成本的。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過集體行動來供給公共物品的成本。它類似於一個企業內的經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體內容如下: 1、設立、維持和改變一個體系的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組織的成本,包括與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軍隊、教育體制和司法等等有關的成本。此外,還包括與政黨和壓力集團有關的成本。實際上,所有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營運一個國家的成本。這就是為了維護主權而發生的日常開支,如立法、國防、司法行政、運輸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門一樣,這些政府活動也有搜尋和信息成本,決策成本,發布命令成本和監督與執行官員遵守原則的成本。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經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編輯本段]交易成本的性質和來源概述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濟系統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調活動的時候產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於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第一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盡管個體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動,但是他們的知識、預見、技能和時間等都是有限的,這一切都阻礙了個體完全理性的行動(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於有限理性的存在,個體不能瞬間解決復雜問題,也無法預知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對於他們所預見到的突發事件(contingency),他們也不能總是計劃周詳並有效的做出恰當的反應。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夠為交易者提供上訴幫助的、准確而且廉價的解決協議糾紛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第二方面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盡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沖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避法律、鑽空子的意願,或者其他各種為了盡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願和行為。(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合剩餘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第一種 第一種機會主義是一種對合同包含的價格信號的反應,經濟學家通常稱之為道德風險。卸責、偷工減料、以某種不易發覺或不易訴訟的方式降低質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沒有指定或者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腳等等,都是此類行為的例子。逃避責任的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對聯合剩餘最大化的偏離,在此過程中,他們不是尋求改變現有合同上的明確無誤的條款,而是設法利用現有合同具體條款的漏洞以及執行中的失誤。犯規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機會主義行為不被法庭和交易夥伴發現。第二種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存協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於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夥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採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等等[5]。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狀如此之差以至於交易夥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並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採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後輔以更多的監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沖突(威廉姆森,1985)。[編輯本段]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實際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這里根據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進行一下討論。威廉姆森的概括雖然是針對狹義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廣到廣義交易成本。至於為什麼會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因素,另一個是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1.關於人的因素 進行交易的個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機會主義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個人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這將增加事前起草合約的成本,同時也將增加事後解決意外情況的成本。所謂機會主義是指個人可能違反一切合約,謀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國俗語有一句話,說有些人就象牆頭草,遇風兩邊倒,這是形容政治上的機會主義。還有「食言而肥」是詛咒那些背信棄義的人。「坐上觀虎鬥」,誰贏了投靠誰,都比較形象地概括了機會主義的特徵。這些機會主義的行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為人們在進行交易時不得不考慮如何防止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由此需要一些資源的支出。如保險和公證就是這樣的一些預防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機會主義行為與簡單的自利是不同的,一個完全誠實的人可能從來不會違約,也不會投機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個人出售一輛舊車,誠實的人也想賣一個好價錢,但他絕對不會向買主隱瞞有汽車質量方面的信息,但機會主義者卻會隱瞞這種信息。以前有句話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說明誠實的人如何自利,但卻不是機會主義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結合起來,導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2.關於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還有三個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也導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確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頻率(frequency)。所謂資產的專用性是指一種資產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種用途,而不能轉作他用。比如,一個企業生產汽車發動機,一個企業組裝汽車。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在競爭條件下,這兩個企業在投產之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除了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以外,沒有其他市場,則一旦生產發動機的企業投產,他的資產就具有了一種專用性。如果組裝汽車的企業還有其他的發動機供應來源,則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嚴重依賴於組裝汽車的企業。結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在交易中就處於不利地位。但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可能會估計到這種情況,所以事先採取一些預防措施。這種預防措施就成為一種交易成本。假如這種交易成本足夠大,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不會投資生產發動機。如此一來,在沒有其他供貨來源的情況下,組裝廠就只有自己生產發動機了。於是,兩個企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為一個企業。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有些條件下上下游企業會一體化。 所謂不確定性的程度是與有限理性聯系在一起的。不確定性的范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可以預期到的意外事件,但進行預期並在合約中提出解決辦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種不確定性。 所謂交易的頻率是指交易發生的次數。如果交易雙方經常進行交易,那麼,雙方就會想辦法建立一個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發生的,那麼,就不容易建立這樣的治理結構,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產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肆』 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是什麼樣的

在中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開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這個過去幾乎聞所未聞的概念,現在似
乎已廣為人知。但是,究竟什麼是公司治理的確切涵義?它在本質上是個什麼東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麼?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人們卻很少談及,因為體驗時間畢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國內外文
獻中有關什麼是公司治理的論點作一綜述,同時提出自己的評論性意見,以使感興趣的人們能從中得到一些啟
發。
一、公司治理的各種定義
公司治理有著許多從不同角度給出的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這樣幾類:
1.根據公司治理具體形式的定義。
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大詞典》的「公司治理」條目中,接管市場被看作是過去25年裡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簡單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質使經營者忠於職責。因為沒有接管市場的壓力,經營者就會玩忽
職守,侵蝕股東權益。而且,在其他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不起作用的環境下,比如說,在董事會、經理
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貸款人約束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接管卻仍能發揮作用。但是,由於決策失誤和成
本高昂,近年來它的影響已經下降,人們重新對董事會發生興趣。把它作為監督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
系的精緻工具。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被視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盡管它們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問題。
這個詞條沒有直接給出公司治理的定義,但對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這類定義還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認為,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一個結
構。或者,認為公司治理就等同於董事會,董事會就是專司公司治理的組織形式。
2.根據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義。
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
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斯坦福大學經濟系教授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文載《轉軌經濟中的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4)中也說,「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
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
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他的《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書中則更具體地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
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
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
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一些公司人員的看法更簡單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執行董事,他在倫敦的一次研討會
上認為,公司治理就包括兩個因素:一是長期性關系。它必須解決經理激勵和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制衡和溝通
等問題。另一個是交易性關系,包括與信息提示和權威有關的問題。
3.根據公司治理理論基礎的定義。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依據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是所謂的管家理論,它植根於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論的附庸。它是規范性的,建立在信託責任基礎之上:公司(即股東大會)將責任和權力委託給董事,同時要
求董事忠誠,並能及時對自己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解釋。這個理論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誠實的,都是
願意為他人謀利益的。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
第二個是委託代理理論。它把企業看作是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合同網路,股東是委託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
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委託代理關系。
第三個是產權理論。它認為所有權規定了公司的邊界,是控制公司的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
舉為股東利益管理企業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作出決策並給予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
師檢驗公司帳務的准確性及對董事的報告和帳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於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
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是產權或控制關系。
4.根據公司治理基本問題的定義。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對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們在1988年發表的《公司治理——文獻回顧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
(2 )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
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領域中包含的問題,他們引述Buchholz(1986)的論述,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
素,每個要素中的問題都是由與高級管理階層和其他主要的有關利益人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麼」和「應
該是什麼」之間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體來說,就是管理階層有優先(preempted)控制權, 董事過份屈從於管理階層,工人在企業管理上沒
有發言權,和政府注冊規定過於寬容(資料來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業環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頁)。 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是這些有關利益人集團中的一個,如上,則分別是股東、董事會、工人和政府
。對於這些問題,辦法可以分別是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和嚴格政府管理。他們認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5.根據公司治理潛在沖突的定義。
他們還認為,回答這一問題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構成公司治理問題基礎的潛在沖突。這些潛在沖突可
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離。
治理和管理的區別依賴於傳統的法律模型: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因供給資本而擁有公司,他們最
基本的權利是選舉董事會作為他們在公司決策中的代理人。據此,治理被看作與機構的內在性質、目的,和整
體形象有關,與該實體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託責任等內容有關,與機構的戰略方向、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組成要素的監督有關。而管理則更多地與活動有關,在它的傳統意義上,管理是進行或監督採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標的行為。管理階層主要關心在一具體的時間和既定的組織內具體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內部的;2)治理是一個開放系統, 管理是一個封閉系統;3)治理是
戰略導向的,管理是任務導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關心的是「公司向何處去」,而管理關心的是「使公司怎
樣到達那兒」。
對許多人來說,管理和治理的這種活動導向的區別過於廣泛和抽象,並會由於有人既參與管理又參與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董事會藉以監督執行人員行為的過程、結構和關系;而以公司管理
來指執行人員為實現公司目標執行人員的所作所為。按照這一結構導向導向的觀點,則治理是董事會的工作,
而管理是執行人員的工作。
所有與管理從而與控制的分離,是治理問題的產生的根源。控制問題是管理階層和股東之間的斗爭焦點,
董事會成為這場斗爭的場所。一方面,有人認為管理階層在根據自身利益作決策,他們所需要的只是安撫股東
。董事會作為緩沖層,既為管理階層利益服務,又抗衡股東的需求。由於股東的私有產權只附於他們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權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層對公司資產的使用幾乎不受股東影響。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股東通過他
們在金融市場上的行為,控制著公司資產的使用。股票的買賣是股東控制權的反映,它的作用不應該被低估。
作出了違背股東利益決策的管理層將在這一市場受到懲罰。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義
對於公司治理這樣一個復雜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用一句二句話就給出完整定義的。而且,隨著人們
對它的認識的深入,對它作出的解釋也將更加豐富。在辯證的即綜合各個側面抽象研究的意義上,這個概念應
該是一個知識體系。知識的最小表述單位是判斷,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為補充的判斷來加以說明。
1.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一種合同關系。
從合同論,交易成本論或產權論的觀點看,公司是一組合同的聯結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於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於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
特徵,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行為
利益、違約處罰都作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預期、起草、監督、執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
的決策規則,誰享有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實際上就是
這種關系合同。它們只給出關系框架,確定用於決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攤的機制,而不對具體行為作預先規
定。例如,它們對股東的許可權,董事產生的程序,職權范圍、責任,以及與經營者的關系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但卻不去預期可能發生哪些情況,也不去具體描述在這些情況出現後各方應該如何行為。公司的勞動合同,也
是關系合同,它在法律和習慣許可的條件下一次性地將用工權賦予用工方,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

『伍』 公司治理機制:權益機制市場機制管理機制,這三個機制如何理解

公司治理機制的本質是解決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產生的代理問題,而解決代理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如果監督是完全有效的,那麼監督就可以解決代理問題。事實上,監督不可能完全有效,一方面是監督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信息不對稱,因此監督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所以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關鍵就是解決權益機制、管理機制、市場機制三者間矛盾的協調與統一。

『陸』 什麼是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理論是用比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經濟組織制度的理論。它是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重要論文「論企業的性質」中提出來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圍繞交易費用節約這一中心,把交易作為分析單位,找出區分不同交易的特徵因素,然後分析什麼樣的交易應該用什麼樣的體制組織來協調。

科斯認為,交易成本是獲得准確市場信息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也就是說,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締約成本、監督履約情況的成本、可能發生的處理違約行為的成本所構成。

科斯在嘗試解釋企業何以存在時為經濟理論「發現」的就是這種反復發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結論是,通過建立一種無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層級性關系,或者說通過將資源結合起來形成像企業那樣的組織,可以減少在市場中轉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種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組織關系,如一個雇員與企業的關系,對企業來說,能節省每天去市場上招聘僱員的成本;對於雇員來說,能減少每天去市場應聘的成本和失業風險成本。這種「持久性的組織關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約,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體制組織、契約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採納和利用標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論中的制度在經濟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許多經濟學者重構了制度經濟學,並把它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歷史學派」和美國制度主義理論家的那種注重對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區分開來,冠之以「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但我們仍然習慣地稱之為制度經濟學或制度分析學派。制度經濟學研究經濟生活與制度之間的雙向關系,關心的是分析各種具有協調功能的規則和規則集等。制度經濟學家也普遍關注公共政策與制度之間的互動關系。公共政策意味著通過政治的和集體的手段系統地追求某些目標。公共政策不僅由政府主體(議會、政治家、行政官員)來實施,它還由有組織集團的代表,像工會、行業協會、消費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團、官僚和某些個人來實施。這些集團的代表左右著集體行動。集體行動涉及兩個以上夥伴之間的協議,並往往涉及隱含於一共同體內千萬人當中的協議。這種「協議」就是規則,而制度被定義為由人制定的規則,那麼「這種協議」就是制度。它抑制著人際效中可能出現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它為一個共同體所共有並總是依靠某種懲罰而得以貫徹。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同時,公共政策知識有助根據特定目標在現實世界中形成各種制度。經濟學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礎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標提出政策建議。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標上對政治手段的系統應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約束中展開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變制度的方式來實施。制度變革既可以通過明確的直接方式來實現,也可以表現為公共政策行動的一種副效應。

『柒』 淺談什麼是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理論認為,企業邊界是由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邊際價值確定的。交易成本是指通過市場進行的對資源進行組織的成本,管理成本是指企業內部對資源進行組織的成本。當市場運作的成本大於管理成本時,利潤最大化要求企業替代市場,企業出現。

『捌』 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公司治理問題產生的邏輯起點是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公司制企業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生成母體。自公司制企業出現以來,在世界上形成了三種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以英美為代表的外部監控模式、以日德為代表的內部監控模式和以東南亞為代表的家族監控模式。由於各種模式互有利弊,因此,各種模式相互借鑒,出現了目前公司治理的國際趨同傾向。我國企業在特有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背景下,形成了獨特的公司治理模式。從當前看,雖然我國國有企業已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模式卻未能建立起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從不同的視角對我國公司治理進行理論探討是十分有意義也是非常緊迫的一個課題。 目前,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主要有四個視 角:(1)委託代理關系;(2)產權關系;(3)企業管理 與制度;(4)市場經濟即生成環境。與之相應,各自界定了公司治理的范疇。 首先是基於委託代理關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哈特認為,在以下兩個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公司治理問題將產生。第一,組織成員之間存在著代理問題,或者說是利益沖突問題;第二,存在著交易成本,從而代理問題不能通過一個完全合同來解決。也就是說,存在代理問題和不完全合同的情況下,公司 治理問題就將產生。[1] 公司治理首要的就是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2],它要解決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問題。 其次是基於產權關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結構是由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的,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適應企業產權社會化要求所產生的一種權力制衡機制。產權關系對確立公司治理結構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股權結構安排,二是控制結構安排。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控制權的安排,包括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個組成部分。良好的公司控制結構體現的是股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在責權利關系明確劃分基礎上的相 互制衡關系。 [3] 再次是基於企業管理與制度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他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 序。[2]公司治理結構是有關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 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6卷第2期 Vol.6No.22004年4月 (SocialScienceEdition)Apri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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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tzh2000 文庫新人

『玖』 公司治理理論的評析

公司治理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代理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Berle和Means於1932年的一篇開創性研究成為公司治理理論文獻的開山之作,他們在對大量的實證材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分離,控制權從所有者手中轉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應該強調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制衡。從此,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公司治理問題受到理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和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共同治理兩種代表性的治理理論。
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
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企業的目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主張「資本僱傭勞動」即物質資本主導治理模式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向公司所提供資金的供給者能夠從投資中獲得收益; Tirole認為公司治理的標準定義為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單邊治理的理論依據是現代企業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經從團隊生產的監督差別角度解釋了最優的契約形式是由監察者擁有古典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從而為資本家得到企業利潤提供了證據;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從資產專用性和不完全契約的角度證明了由於物質資本的專有性和不可證實性使得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應該掌握企業的所有權(即剩餘控制權)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別從代理成本角度、風險分擔和決策程序角度證實了企業為股東所有並為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的合理性。可見,企業理論的成熟和完善為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委託—代理理論則為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託人如何設計激勵—約束機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對於為何只有股東才擁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權,即公司治理的權力來源問題,「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主要有兩種理論流派:一是剩餘索取權理論;二是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誰承擔剩餘索取權,就承擔了剩餘風險,從而具有對公司進行治理的權力,並認為所有者是剩餘索取權的天然擁有者,佔有剩餘的動機促使所有者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者追求的是剩餘最大,而經營者追求的是自身報酬最優,在給定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蝕使得所有者產生對經營者治理的需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剩餘索取權」理論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紀末法國庸俗政治經濟學的鼻祖薩伊。薩伊認為,勞動、
資本和土地是商品生產的三個要素,是其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應得到他們各自創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資、資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當事人行為和企業的產出均可測,可以依據各個要素所有者的貢獻來給予這些當事人應該得到的收入,這樣,企業生產分配效率達到最優,帕累托最優分配均衡實現。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主體行為不可測、產出不可測或二者均不可測成為現實世界的主要特徵,人們無法准確地判定企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貢獻,這樣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最優帕累托分配均衡無法實現。「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讓某一類或幾類人承擔剩餘索取權,並且由不同的人承擔帶來的效率也不一樣,企業產權安排和產出效率以及物資資本更高的償付能力等原因決定了資本提供者有佔有企業剩餘的可能。具體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東才能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但是,用「剩餘索取權」理論來指導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剩餘索取權」本身不是一個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約分析框架中,他們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和投資者權力,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要求權[3] 。但是,剩餘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別是在新經濟②背景下,不單只有投資者,其他人比如經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參與剩餘收入的分配,從而也具有剩餘索取權。這使得在很多情況下誰是剩餘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兩方都獲得一個變化收入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說一方是另一方的剩餘收入索取者。其實, Hart就曾對剩餘索取權的概念進行過批評,因此他轉而用剩餘控制權來定義投資者的權力。
(2)將本來作為分配理論的「剩餘索取權」理論用在公司治理理論上也存在著重大的問題。剩餘索取權的分配理論屬性使得其研究范圍狹窄,它只能將企業收入分配者納入研究范圍,而將那些不參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排除在外,比如承擔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險機構,它們只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者,並不參與企業收入分配,但卻要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
(3)顯然,「剩餘索取權」理論不是將實際中是否獲得剩餘收入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標准,因為現實中不僅僅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那麼怎麼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呢? 該理論沒有回答。
「剩餘索取權」理論沒有提出一個在現實中如何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方法,只是有一個股東先天就應該獲得剩餘索取權的先驗假設,這樣,該理論便無法從現實中檢驗,這是其最大的一個理論缺陷。綜上所述,「剩餘索取權」理論的缺陷使得運用它來指導公司治理實踐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如果僅僅依靠自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商業銀行股東來掌握對一國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的治理權的話,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後果也極其嚴重。但是「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由於股東承擔剩餘收入從而承擔風險才會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卻是對的。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麼,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4]。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5]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合同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7] 。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佔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萌芽始於Dodd,但是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則得益於Freeman的開創性研究。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不同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責任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的責任,企業追求的不能僅僅限於最大化股東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其社會價值方面。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當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後,他們或是分擔了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或是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就應該參與治理並分享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關者」理論其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認為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位置。「專用性投資」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最主要的權力觀之一, 代表性觀點主要有:Freeman和Evan認為由於利益相關者也投入了專用性資產,所以也應該考慮其利益; Blair從人力資本專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由此承擔了公司的剩餘風險,那麼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即應該參與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認為企業是市場不能完全復制的專用性投資的聯結,誰掌握了這種決定企業准租金生產的專用性投資,誰就獲得權威。可以看出,與科斯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外生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團隊生產中監督的需要不同,「專用性投資」理論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專用性的投資。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關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該理論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結構演變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現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無論從邏上還是從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問題:
(1)利益相關者很難界定。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無限擴展到所有的人,但是,顯然我們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為企業的治理主體。即便按照利益相關度和相關形式的差異來詳細劃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關者。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個公司若乾股票的個人更與這個公司利益相關,因為該公司對政府的納稅額遠遠超過此人對該公司的投資,難道我們就能說政府比這個人更有參與該公司治理的權力嗎?
(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夠確定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那麼肯定不會是一個小的數目。如果他們都參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也許非常大,這難以保證公司運作給利益相關者帶來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股東來說更加完備的契約來保護。「專用性投資」理論認為每個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貢獻了關系專用性資產,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來說,這種專用性相對於其通用性來說是很弱的,與股東投入資產的專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這不足以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而且,雖然利益相關者都承擔了公司的風險,但是他們要麼承擔的風險可以通過某種契約得到補償,要麼具備優先償付權,這樣,如果賦予他們公司治理權力的話,他們就可以通過「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後風險承擔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才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即公司治理的權力。
(4)現有文獻中也缺乏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從而不能為「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提供有力的證據。可見,「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認識到風險在決定公司治理主體中的作用,但是沒有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導致其承擔主體參與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