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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如何核算房地產開發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9-02 15:52:36

1.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核算步驟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核算是指企業將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按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和分配,最終計算出開發項目總成本和單位建築面積成本的過程。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程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算開發產品成本時應遵循的步驟和順序。其一般程序是:
1、歸集開發產品費用
由於開發規模的不同,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歸集對象也是不同的。必須科學地確定成本歸集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成本核算不能過細(台以單幢為單位),因為許多直接開發費用很難分攤到每幢房屋,這樣做勢必會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瑣化。相反,成本核算也不能簡單地以小區為核算單位,而其中所開發的商品房卻是陸續完工出售的,這樣做勢必使成本核算資料滯後,失去其成本結算和管理上的作用。本文以為:對大的開發項目應該按不同的開發期進行分塊,便於費用的歸集和成本結算,充分發揮成本核算的作用。
(1)在項目開發中發生的各項直接開發費用,直接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即借記「開發成本」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貸記有關賬戶。
(2)為項目開發服務所發生的各項開發間接費用,可先歸集在「開發間接費」賬戶,即借記「開發間接費」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貸記有關賬戶。
(3)將「開發間接費」賬戶歸集的開發間接費,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計入各開發成本核算對象,即借記「開發成本」總分類賬戶和明細賬戶,貸記「開發間接費」賬戶。
通過上述程序,將應計人各成本核算對象的開發費用,歸集在「開發成本」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之中。
2、正確劃分成本項目
選擇成本項目不能太多,對於發生次數較少、特別是單筆發生的費用,應盡量合並。而對金額較大、並陸續發生的費用應單獨設立科目核算。
為核算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企業可根據其本身經營開發的業務要求,設置下列賬戶:
(1)「4301開發成本」賬戶。
本賬戶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賬戶借方登記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貸方登記開發完成已竣工驗收的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借方余額反映未完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本賬戶應按開發成本的種類,如「土地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和「代建工程開發成本」等設置二級明細賬戶,並在二級明細賬戶下,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2)「4302開發間接費」賬戶。
本賬戶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開發產品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本賬戶借方登記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開發產品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貸方登記分配計入開發成本各成本核算對象的開發間接費。月末本賬戶無余額。本賬戶應按企業內部不同的單位、部門(分公司)設置明細賬戶。
按現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間接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這樣處理,對部分費用來說,有悖於會計的配比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予以確認和計量。
3、計算並結轉已完開發產品實際成本
計算已完開發項目從籌建至竣工驗收的全部開發成本。並將其結轉進入「開發產品」賬戶,即借記「開發產品」賬戶,貸記「開發成本」賬戶。
4、按已完開發產品的實際功能和去向,將開發產品實際成本結轉進入有關賬戶。
即借記「經營成本」、「分期收款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等賬戶,貸記「開發產品」賬戶。
可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較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重視工程決算而忽視項目決策,比較實際,不易拖拉,而項目決算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顯得遙遙無期,或者押金的收回久拖不決等等,這些都會影響整個開發項目的完全建成,進而影響項目決算。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本文以為完全可以通過「預提費用」科目將尚未實施的工程預算預提計入成本,以便項目決算能按計劃進行,以後待工程完成後再按實際支出調整項目成本。由於這部分工程內容通常在項目總投資中所佔的比例很小,所以對項目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一般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

2. 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繳增值稅 後面交房了 成本如何確認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後面交房了,成本確認方法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1、會計處理上,無論資產負債表日還是財務報告報出日,成本項目反映的成本費用不一定能夠全部取得結算發票,為了確保會計損益真實、准確,也包含了為准確核算單位建築面積開發成本預提的成本費用。所以,開發產品完工後,按照已售建築面積和單位成本結轉的銷售成本,從會計報表上能夠反映開發項目的實際經營情況。
2、稅務處理上,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

3.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預售收入應預交所得稅=(預售收入*預計毛利率-費用、稅金)*25%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按照預計毛利率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工程項目的屬性不同,預繳的毛利率不同,一般普通商品房241714.18是按預收房款15%*25%計算交納所得稅的。
企業所得稅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但房地產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兩種觀點的存在,使廣大房地產企業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無所適從。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並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最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長遠來看,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會產生六個方面的積極影響。」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房地產公司如何進行成本核算及流程 詳細

一、房地產公司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為正確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房地產企業應嚴格按照成本核算的程序進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1、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2、歸集開發成本

3、確定成本分攤方法

4、在成本核算對象之間分攤成本

5、計算各成本核算對象的開發總成本

6、正確劃分完工和在建開發產品之間的開發成本

7、正確劃分可售面積、不可售面積(由主管部門確定)

8、編製成本報表

綜上所述,對於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核算來講,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的劃分和確定是正確核算開發成本的基礎。

(4)稅局如何核算房地產開發成本擴展閱讀:

房地產成本:

房地產成本是指以房地產開發產品為成本核算對象,以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實際消耗量和實際價格計算的實際應用成本。

房地產成本按照資金進入企業的形態分類,可以分為采購成本、開發成本和經營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內容:

1、土地開發成本

2、房屋開發成本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以上四類開發產品成本,在核算上將其費用分為如下六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建築安裝工程費

5、配套設施費

6、開發間接費

5.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第四章 計稅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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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下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 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如下:
(一)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後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二)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三)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四)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五)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築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六)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於受託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成本對象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確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徵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
第二十七條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二)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三)建築安裝工程費。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築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
(四)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
(五)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六)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於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並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並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三)對期前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四)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並對其計稅成本進行結算。其中屬於開發產品的,應按可售面積計算其單位工程成本,據此再計算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和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本期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准予在當期扣除,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五)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待開發產品完工後再予結算。
第二十九條 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
(一)佔地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佔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佔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佔地面積。
(二)建築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期內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的直接開發成本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四)預算造價法。指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預算造價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預算造價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條 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稅務機關同意。
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於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商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
(二)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
(三)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一)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後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2.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二)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接受投資的企業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第三十二條 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 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第三十五條 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6.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是什麼樣的

各省不一,以浙江省為例: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精神規定,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以下簡稱「四項開發成本」)的核定辦法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四項開發成本」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建造年份、結構、用途、區位、材料等因素,計算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准。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申報的「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標准,有正當理由且能提供確鑿證明材料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核定標准,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標准計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8日

7. 房地產開發成本怎樣計算

房地產成本的組成
1、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城鎮土地出讓金,土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目前基本以後兩種方式為主。隨著國家對土地宏觀管理政策趨緊,通過拍賣方式獲得開發用地成為大多數開發商獲取開發用地的有效方式。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佔20%,並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房屋開發的前期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6%。 3、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安裝工程廢紙房屋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築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築安裝造價。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市政公共設施費用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兩部分。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公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糧店,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他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電室,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佔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20%~30%左右。 5、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所佔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6、貸款利息 房地產因開發周期長,需要投資數額大,因此必須藉助銀行的信貸資金,在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成為開發成本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7、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有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大市政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8、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8.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方法和一般步驟依次如下:

  1. 根據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原則和項目特點,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2. 設置有關成本核算會計科目,核算和歸集開發成本及費用。

  3. 按受益原則和配比原則,確定應分攤成本費用在各成本核算對象之間的分配方法、標准。

  4. 將歸集的開發成本費用按確定的方法、標准在各成本核算對象之間進行分配。

  5. 編制項目開發成本計算表,計算各成本核算對象的開發總成本。

  6. 正確劃分已完工和在建開發產品之間的開發成本,分別結轉完工開發產品成本。

  7. 正確劃分可售面積、不可售面積(由主管部門劃分提供),根據有關規定分別計算可售面積、不可售面積應負擔的成本,正確結轉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成本。

  8. 編製成本報表,根據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總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情況。

9. 如何計算房地產開發成本

要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必須明確開發產品成本的種類和內容。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開發產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為如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2.房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代建房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以上四類開發產品成本,在核算上將其費用分為如下六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從上可以看出: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叫期間費用。它們絕大部分都是經營期間的費用開支,與開發工程量的關系並不十分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開發和銷售、出租、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就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開發房地產滯銷時期,將滯銷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就會使企業造成大量的潛虧,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於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因此,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完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