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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押與死刑哪個成本高

發布時間: 2022-08-29 23:22:32

① 為什麼中國很多罪犯都很難被判死刑做壞人的成本那麼低嗎

死刑是一種很重的刑法,雖然說罪犯犯的錯很重,但是他們也有人權,他們也有自己的家庭,如果隨便犯了什麼錯誤就要判死刑,那樣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對於懲罰罪犯來說,更重要的是應該讓他們怎麼改,而不是上來就把他們消滅,接下來給大傢具體說明。3.對於罪犯來說,重要的是幫他改正。
雖然說會對罪犯進行處罰,但其實在監獄里還有很多幫助罪犯改正的措施,因為如果不對罪犯進行教育,他出去之後依然會危害大眾,所以重點應該在於怎麼教育對方,而不是上來就判死刑。


總而言之,大部分人犯罪都是因為小時候的經歷所造成的,他們也有人權,也有家庭,不能夠上來就對他們判處死刑,而且重要的是怎麼幫助罪犯改正。

② 為什麼說美國判死刑的成本更高呢

因為要花這么多錢啊。大多數的花費,都用在了犯人在這期間的各項開銷中。譬如,犯人在監獄中的生活用品,飲食,還有用於監獄維護和監獄工作人員以及監獄正常運轉的各項費用,甚至還包括死刑犯的辯護律師的費用。

③ 為什麼有些國家執行死刑的成本大約是終身監禁成本的十倍呢

許多人認為,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因此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故死刑可減少花費,他們也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死刑犯?」,並據以主張死刑存續。
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40] ,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41]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
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造成冤死的社會成本更是無法計數。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囚犯仍能藉由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從而降低成本,即使囚犯不事生產,基於罪犯會從事犯罪行為,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負擔監禁費用也是必須的。監所內已關押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等許多罪犯,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而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要檢討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咨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特定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不可因為不想負擔這些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而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對我們來說呢?也是方便和省錢比較重要嗎,可是,可以這樣嗎?同樣地,我們不得因為重罪犯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基於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效益考量在此不適用。當多數人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

④ 中國死刑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第一,適用條件越來越嚴格,程序越來越繁瑣,從審判到執行的時間越來越長;我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准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即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二,死刑適用的成本不斷增大;槍決與注射的實際成本雖然較低,但是伴隨成本很高,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布告費。但是這些都不包括其他人力方面的費用,比如行刑人員,場地,人員培訓等等

第三,對死刑犯實行集中關押、單獨監禁和嚴厲管制。

這些做法對於保障死刑犯行使辯護和救濟權利,保證死刑適用的程序公正和實體正確,防止可能發生的死刑錯判無疑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