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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vcm變動成本 2025-07-27 10:48:06

一件案子有哪些執行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7-19 21:39:16

『壹』 幫忙算一個標的68萬的案子訴訟費用、訴訟保全費用、申請執行費用是多少呢

民事訴訟法上有詳細的介紹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准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貳』 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用是多少

民事起訴費用一般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2)一件案子有哪些執行成本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

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

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叄』 四千多元的案子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還要付多少的執行費

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有兩筆,一是申請執行費 ,另一是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案件在立案時,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待實際執行到案款後再依法由被執行人承擔,而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則要由申請執行人預交。這部分費用包括:法院異地執行案件時支出的差旅費;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案件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和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因查詢、復印、郵寄、通訊等其他行為發生的費用。當然,這部分費用在法院執行完畢後,也要由被執行人承擔。《規定》明令指出,因案件執行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任何法院不得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改變收費標准。 《規定》通過依法適當地減免申請執行費,不僅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而且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執行人予以司法寬恕。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如有以下情況均可以申請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保障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等。也就是說,執行費要出多少不是看是多少錢的案子。希望可以幫到你。祝你幸福快樂。

『肆』 什麼是法律的實際執行成本

法律成本是一個新的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成本就是法律在制定和實施執行時所需要的費用,因此法律成本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法律的制定成本;一部分是法律的執行成本。

我們知道各國法律的制定不外乎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實行的,資本主義國家是由國家的議會制定審議通過,社會主義國家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審議通過,可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其召開的時候都是有成本的,專門為制定法律而召開的會議的成本自然是要算在法律的頭上,這就是法律制定時所需要的成本。現在的問題是制定一部法律到底需要多少成本,有時候可能僅僅需要召開一次會議就把法律制定下來了,而有的時候則可能需要召開三次五次甚至是十次才能把法律制定好。一次會議所需要的成本與十次會議所需要的成本自然不是一個同一的數目,很明顯十次會議所耗費的成本肯定要比一次會議所耗費的成本要多的多,這些成本可能是10萬也可能是100萬或者是1000萬。可難道因為成本過大我們就不召開會議來制定法律了嗎?很明顯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一部能夠切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社會安定的法律其對國家和社會產生的價值是無法使用簡單的數量來進行衡量和統計的。經濟學講究的是投入(成本)和收益(回報)的關系,當投入小於收益的時候,說明是盈利的,則投入具有可行性;當投入大於收益的時候,則說明是不盈利的,投入具有不可行性。將此規則套入法律的制定方面,假設制定一部法律的成本是100萬,而這部法律所產生的社會效用(價值)是10萬,那麼該法律則完全沒有制定的必要,因為制定該法律所耗費的成本太大,而產生的價值太小,納稅人是不會同意的。偷盜同殺人搶劫相比其罪行要輕的多,其所造成的破壞力的絕對值(也就是說破獲偷盜行為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同殺人搶劫所造成的破壞力的絕對值(破獲殺人搶劫案件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相比要小的多(當然,這個比較本身有不科學性,我們只是從直觀上來說),是不是這樣法律就可以對偷盜不加限制和打擊而任其自由發展了嗎?很明顯這是不可能的。其實我們一開始的假設就是錯誤的,一部法律制定實施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是無法用數字來進行衡量的,無論這部法律同其他的法律相比是多麼的微不足道。因為犯罪並不是固定的,並不是都已經事先確定好了的,也並不是由一批固定的人來進行的,今天王二偷了一輛自行車,說不定明天李三就偷了一輛摩托車,而後天說不定王二又偷了一輛汽車。因此對於一個不確定的變數想用一個確定的定量來進行代替概括或者統計是不科學的。

法律制定好以後其執行當然也是有成本的,如保障法律照常行使的各個機關(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等)的費用,以及各個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這些都是法律執行時的成本。可執行法律所產成的社會價值和制定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一樣是無法用具體的固定的數字來進行衡量和統計的。我們一開始的假設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將那一元錢等同了花費十元執行法律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而實際是抓捕那小偷所產生的社會價值遠遠要超過這一元錢,這一元錢僅僅是包含在所產生的社會價值裡面的極其微小的一部分。因為如果我們不抓捕這個小偷的話,他有可能繼續偷盜,也許是100元,也許又是1000甚至是10000!同時,抓捕這個小偷對那些想偷還沒有偷的人又是一種警示,可能使他們放棄偷盜的念頭,這樣一來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根本無法計算。因此這個假說本身就是錯誤的,不可取的!這樣依錯誤的前提為基礎的推論是沒有意義的。

就算這個假說是正確的,也是一種理想主義浪漫主義的,而與現實實踐相差甚遠!試想誰會為了1元錢而去報案的?當然這個1元可能並不僅僅就是1元,有可能也是1000或者是10000,即便這樣,破案的費用(法律的執行成本)也不可能是變態的多,如果破獲一個偷盜10000元的案子需要成本是100000萬元,我想我們在這個時候不是考慮應不應該接這個案子的問題,而是應該考慮這100000萬元是怎樣使用的問題,也就是說要考慮辦案的效率問題以及辦案過程中的腐敗問題了!因此無論怎樣,這樣的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其所耗費的成本也不是執行法律的成本,而是其中有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的問題。

電影《拯救大兵瑞恩》中,犧牲八個人的代價來拯救了一個士兵,那麼如果是犧牲500個人呢?這個大兵瑞恩還值不值得拯救?顯然是沒有這個必要了,因為8個人我們也許能承受,而500個人的生命是誰也承受不了的!既然這樣,有人肯定說"拯救大兵瑞恩"不是和前面的那個假設一樣嗎?這樣以來不是照樣要考慮法律在執行時的成本嗎?錯也!拯救大兵瑞恩犧牲8個人與犧牲500個人所產生的價值是一樣的----就是大兵瑞恩的生命,因此是可以衡量統計的!而法律的制定執行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恐怕是衡量不了的!

將經濟學運用到法學裡面,不是讓你比較法律的投入與收益,更不是讓你在比較投入和收益後「有法不依」,而是給我們一個全新的視角來重新審視法律的制定和施行,降低法律成本!

『伍』 一場民事訴訟從最初准備到最後執行這之間有哪些步驟如果起訴方敗訴的代價是什麼

起訴後敗訴除了承擔訴訟費用外,就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再訴

『陸』 我向法院執行案子,需要交多少執行費

這要看標的額是多少了,就是你要執行的東西值多少錢,按比例來算的,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准交納:(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在實踐中標的一萬至五萬的,除0.5%外還要加50元的加權(速算費用)有些地區可能還要增收執行的實際支出部分。而這些費用在執行終結後由被執行人(對方)承擔。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如果理由充分會減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