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社会资源都包括
公共社会资源是指除了自然资源之外,用于公共服务的资源,例如图书馆、学校、医院、城市道路、公园、路灯和桥梁等。
这些公共设施和物品是人类共同创造的财富,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生活质量,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共社会资源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首先,公共性。社会资源是非专有的,属于国家和全体公民,社会资源的使用权应属于公众,其应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任何忽视社会资源公益性的行为,垄断或独占社会资源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
其次,外部性。社会资源具有整体性,一旦公共社会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对其他使用者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河流,使渔业受到损失,对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负面效果。
再次,非排他性。社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即集体中的每个人都有使用权。公共社会资源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对所有成员来说都可以共同使用,不能因为某些人使用而禁止其他人使用。
为了减少其使用上的冲突,提高公共社会资源的使用效果,大家必须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在充分听取所有成员的意见或代表一定范围内利益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此外,稀缺性。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个人或利益集团竞相争夺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一旦拥有这种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意味着获得了某种带有垄断性特征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最后,社会性。公共社会资源的效益是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效益的综合体。评价公共社会资源价值不仅要重视其经济价值,更要重视其社会价值,即其追求经济价值的背后,也应当追求包括生态价值、环境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公共资源的最大社会价值,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利,让所有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不受人们地位、种族、富裕程度和城乡差别的限制,均可平等享受。
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公共社会资源,可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使更多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公共资源并获得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
2. 公共资源的基本特征
1. 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法律上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公路、桥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矿藏、空气、阳光、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
2. 当一种物品不具备排他性,即无法被个人独占,每个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倾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如果这种物品还具有竞争性,即多个人可以同时使用,那么它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3. 排他性是指资源可以被某些人独占,而不被其他人使用。例如,一座私人拥有的别墅具有排他性,只有其主人可以使用。然而,公共资源如公园或公共道路,不具备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4. 竞争性是指当多个使用者同时争夺同一资源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例如,许多人同时使用公共游泳池时,如果没有适当的管理和限制,水体可能会被污染,导致环境破坏。
5. 公共资源的竞争性导致了“公地悲剧”的现象,即公共资源由于过度使用而迅速耗尽。为了解决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如建立公共资源的管理制度、设定使用限制、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等。
6. 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可以通过监督和反馈机制,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对公共资源的依赖,积极参与保护和维护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