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取水和向农户家庭供水;
(二)城乡单个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三)残疾人工商企业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用于生活的;
(五)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费的项目。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录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水、火电厂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备铭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第七条凡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成本中,经物价部门核定已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在向取、用水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时,自动加收本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并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征收水资源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八条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水资源专用票据。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度征收。取水户应于每月或季度的前10日内缴纳上一月或上一季度的水资源费。第十条按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60%留用,20%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为促进自来水事业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厂(公司)交纳的水资源费的20%安排给同级建设部门用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等工作。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第十三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调查、评价;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制度;
(三)部分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
(四)水法规调研制定、宣传贯彻和执法装备、管理费用等。
⑵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21年
根据地区收费的标准不同。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依据通知要求2021年十二五末各地域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根据地区收费的标准不同,北京和天津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⑶ 山西北京山东等地什么时候开征水资源税
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半后,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目前,老百姓交的水费是“综合水价”,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此次税改扩围的九个地区的水资源费,有的是在基本水价外征收的(如北京),有的包含在基本水价之内。费改税后,由自来水公司纳税,居民不用申报纳税。与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变化,也就是说,不管水费单子上体现的形式如何,均不会影响综合水价。
⑷ 企业生产用的从自来水公司购入的水,要交水资源税吗
原先缴纳的水资源费平移过来缴纳水资源税,自来闷春水公司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填开“不征税自来水” 详见以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份扩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财税〔2017〕80号第26条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改革前,部分试点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基本水价部分向用水户开具增值宴罩芦税发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分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不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后,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改革试点精神,公告明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晌带收入,仍不计征增值税。
⑸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据报道,进入2018年,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快步伐,更多相关部署将落地生效,水资源税:征收试点范围新增北京等9地.
报道称,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樱皮、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试点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迈关键一步.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范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表示,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征收水资源税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哪些情况下是不用缴纳水资源税?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州察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有什么?整体上来说,其实按照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关于水资源册颂茄的征收范围改革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更多相关的资料都可以来本网站试试.
⑹ 哪些省份将纳入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税改将扩围至北京、天津等九地,旨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费改税后,一方面,居民、一般工商业企业、农民用水负担不增加,另一方面,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以及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水负担会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