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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

发布时间: 2022-06-15 02:57:50

1. 金融中介机构降低交易成本的两种途径

掌握更多银行资源和掌握更多客户。 掌握更多银行资源和掌握更多客户。一般而言,英皇金融投资所知道的经纪商的收费结构主要就包括:点差费、滑点费、隔离利息费(也叫持仓过夜费)、出入金费用。
资料扩展:
点差费用作为交易者,你的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支付给经纪交易商点差费用,点差费用是经纪交易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比如,交易者想买入欧元兑美元,当前的报价是1.1122/1.1127。报价里面会有两个报价,一个是卖价,一个买价。不管交易者选择什么方向进行交易,最终整个交易过程结束,总会存在一个差价——点差。如上述报价中,点差便是5个点(即1.1127-1.1122之间的差额)。
点差,是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点。通常分两种,一种是固定点差,另一种是浮动点差。前者,如字面意思“固定”,是一个固定值,即无论市场如何波动,交易者支付的点差都不会变动,而这也大大方便交易者分析交易成本。后者,则是经纪交易商根据自身成本和市场波动情况调整买卖差价,在市场平稳时期一般会低于固定点差,反之,则高于固定点差。上面英皇金融说到的两种都有各自的优势,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交易的。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话,英皇金融国际给大家的建议如下:1、选择活跃度高的主流货币兑。如英镑/美元、欧元/美元。这皆因它们流动性高,交易经纪商会为了吸引更多交易者而缩小点差。当然,流动性稍欠缺的交叉货币兑等的点差就会相对较高。2、交易时间尽量避开交易波动大的时段。目前,英皇金融国际身为已有40年历史的老牌经济交易商,在点差方面也给大众带来重大利好消息,那就是品牌全线(包括外汇、贵金属、原油等)交易产品下调点差,最高达20%。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证金这方面也有下调,最高可达到25%。
二、滑点费用滑点在交易中,是实际成交价没有按照交易者预先设定的价格精准执行。英皇金融国际举例说明,假设做空现货黄金设置在1450美元平仓,但实际平仓价格为1450.10美元,这0.10美元就是滑点,是交易者的损失。这里,英皇金融投资提醒你,滑点出现一般有3种情况:①可能是因为行情发生大波动,交易软件反应不及时而导致的;②也有可能是交易服务器符合过重等技术问题;③也有可能是交易经纪商不正规,人为设置的。因此,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一定要慎重选择经济交易商,了解其历史、资质口碑等。比如40年历史的英皇金融国际便是不错的选择,原因很简单。
英皇金融国际业务覆盖全球,拥有对国际市场透彻了解和丰富的投资服务团队, 且已获得长足稳定发展。英皇金融国际深得企业领导、机构与零售投资人的信赖, 一直在贵金属、外汇、商品和指数服务等业务占据行业领军地位, 为个人投资者、小型机构和私营企业提供一系列齐全的本地化和全球性产品和服务。了解完英皇金融国际的一些事情,用户们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有一定实力的。

2. 如何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资金所有权与资金使用权分离的产物,融资成本的实质是资金使用者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由于企业融资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有交易就会有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者为了能够获得资金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注册费和代理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等等。企业融资成本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
降低融资成本:
首先,直接融资一般情况是需要中介机构(券商、银行等),因此选择一个经验丰富,技术全面以及与企业有良好关系的券商或者银行能够有效的降低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可能减少融资费用。当然这部分成本在直接融资中占比并不大。
其次,无论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成本的根本降低来自于企业基本面的变化,优质的企业的融资成本更低。比如AAA的企业发债利率比AA+的要低,基本面良好的企业在股权融资时也可以获得更高的股价。因此降低债券融资成本的时候可以通过种种增信措施(怎么增信可以网络)提升评级,股权融资时可以通过释放利好等获得更高的溢价。
第三,选好融资时机。无论是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有个时机问题,这个与经济周期,以及不同时期的利率水平等有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需要可以详细讨论。

3. 如何利用科技手段来降低提供普惠金融供给的成本,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1概述这个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financialsystem”。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的金融体系并没有为社会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联合国希望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这样的金融体系的建立。2内容普惠金融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涵:1、首先是一种理念: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纳斯教授说:信贷权是人权。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2、为让每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机会,就要在金融体系进行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3、由于大企业和富人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低端客户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这就是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为此,首先要在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的空间。其次,要允许新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3发展国内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原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为了开展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推广活动,他们决定利用这个概念进行宣传。白澄宇提出用“普惠金融体系”作为inclusivefinancialsystem的中文翻译。也有人提出用“包容”等名词,但经过考虑,觉得其他词汇不能表达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最后还是用“普惠”这个概念,就是要让所有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务。2004年11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主页开通,首页的标题就醒目地写下了网络的宗旨:“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11月9日召开的网络成立大会上,我们再次提出这个概念,并写进了网络的倡议书。人民银行研究局焦谨璞副局长于2006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这个概念。从2005年开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商务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人民银行、国家开发行、哈尔滨银行、包商银行合作,开展了“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项目。人民银行项目内容为普惠金融政策研究。焦瑾璞先生为项目主任。与焦瑾璞先生合作,翻译出版了联合国《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吴晓灵女士为该书的中译本作序。2012年6月19日,原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在墨西哥举的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普惠金融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在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第三部分第12条)。4框架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溶入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达到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微观层面。金融体系的脊梁仍然为零售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这些微观层面的服务提供者应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以及位于它的中间的各种类型。中观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这涵盖了很多的金融服务相关者和活动,例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等。这些服务实体可以是跨国界的、地区性的或全球性组织。宏观层面。如要使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蓬勃繁荣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虽然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一直十分依赖国际捐助者的资助,但是为贫困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还是有赖于建设本国的金融市场,应培育大量有实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供给者为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服务并竞争。这些服务供给者应正常地从国内的融资来源获得资金,例如公众储蓄、批发贷款融资或资本市场的投资等等。当然在已成功挖掘国内资源的同时,国际资金在扩展金融服务方面仍可能继续发挥作用。事实上,国际资金对上述所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的启动和加速推动建设国内体系的进程,都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4. 描述金融中介机构降低交易成本的两种途径

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种途径:
两货币系统和非货币的中介机构.货币系统作为中介机制,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货币;2.非货币的中介机构只履行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对自身的货币债权的中介作用,这种债权采取储蓄存款,股份,普通股票和其它债券形式。

5. 如何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想要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关键是想方设法降低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综合成本,包括运营成本和资金成本,可以从4个方面着手:
一、降低小微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多层次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只有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多了,市场竞争加强了,才能提高小微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二、为小贷公司减免税收,降低其运营成本。目前,小贷公司仍适用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政策,税务负担不轻。如果国家能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小贷公司的税收负担,进而鼓励小贷公司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则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利用财政资金为小贷公司提供贴息支持,降低小贷机构的融资成本。对于那些支持符合国家重点产业目录小微企业,以及支持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小贷公司,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融资支持,并对小贷公司从商业银行融资提供财政贴息,降低其融资成本。
四、建立专门“支农支小”批发基金,定向支持小贷公司服务小微、服务三农。央行已有“支小支农”再贷款业务,但仅限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开放,建议央行放宽准入范围,重业务本质,轻机构性质,只要小贷公司真正地“支农支小”,就可以申请再贷款的支持。国家财政和大型金融机构也可以合作建立小微贷款批发基金,向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门为“支农支小”的小贷公司提供批发资金支持。
小企业大作为,小微企业不仅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想要从源头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除了在银行增加供给上下功夫,还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6. 求三农问题概论相关知识汇总

银行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运营法律风险。银行因运营法律风险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此外,银行法律风险还包括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如法律的变化、法律的空白、法律冲突、法律模糊也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就属于环境法律风险。

而在银行“三农”业务领域,由于现有外部法律环境本身固有的缺陷,也为银行经营带来了潜在的障碍和风险。

若干法律障碍

一是法律滞后。在“三农”金融领域,“三农”产品的推广和适用上欠缺有效担保方式是一个一直以来都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这致使银行的部分贷款背离担保实质而流于形式。而在当前法律环境中,银行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真正较普遍用于“三农”信贷产品的唯有保证担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物权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仍然采取了限制抵押的立法态度。《物权法》(第133条)仅针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仅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占土地可用于抵押,而对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第184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明确了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予以抵押(第180条),因此,农村及农户拥有的多数具有融资价值的土地权益在现有法律环境中不能用于抵押。

第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属于《物权法》的规制范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物权的标的、方式、种类、期限等都必须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和解释。故即使是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可行的创新模式试点也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负担较大的违法成本。

而就动产质押而言,一般农户并不能提供与贷款价值相当的非低值易耗品用于质押,即便有这样的财产,农户也不会因转移占有而牺牲对其使用收益的权利,而银行也会增加对质押品的保管成本和损坏风险;就权利质押而言,就调研范围内的农户来说,一般均拥有存折或定期存单等债权凭证,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或消费需求时才具有融资借款的需求,因此,存单等权利质押也不能成为一般农户以及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县域区域“三农”信贷业务的主流担保准入方式之一。

二是法律模糊。在此列举几个具体例子。第一,关于农房抵押的效力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第180条),农房属于建筑物,但同时该法又规定宅基地(第184条)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而农房建于宅基地之上。《物权法》规定,乡镇企业厂房与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地随房走”一体抵押,而针对农房抵押的情形未作类似规定。因此,对农房和宅基地抵押关系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接受农房抵押仍然潜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按《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禁止抵押的财产范畴,依照《物权法》第180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似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因法律模糊,操作起来风险很大。

三是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可予以抵押的农村资产、资源缺乏相应操作规定。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就某些资源、资产的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以及确权方式自行确立了一套规则。但《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等登记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原则。因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文件所作的规定,非经法律或行政法规追认其效力待定,可能导致相应抵押登记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

对策与建议

第一,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是建立商业运作型的担保公司,并由政府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形成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股份合作制的农贷担保公司,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助性质担保基金,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此外,还应由政府出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担保代偿实行补偿机制,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开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第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为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更为宽松的外部法律环境。呼吁立法部门加强法律保障措施的研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住房的产权登记及流转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登记制度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只对房屋或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与房屋相应的土地或与土地相对应的房屋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财政、工商、国土等行政部门也应为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尽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应依法主动承担登记责任。改善金融环境,尤其要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完善农户、农村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

第三,建议开拓新的担保方式。产品的创新首先应着眼解决有效担保稀缺的问题,银行涉农贷款担保方式是制约服务“三农”工作的瓶颈,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涉农贷款担保制度,减少贷款风险,建议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登记制度,扩大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住房、宅基地、林地等的产权登记,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增强农民在融资过程中法律效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生产要素;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通过多种形式的担保体系,解决农户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使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序开展得到法律支持。

第四,建议银行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制。首先应完善授权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权力,完善“三农”信贷业务流程,坚持“服务到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将一定比例和品种的 “三农”信贷业务审批权授予县域机构,以提高“三农”业务的运作效率和评审质量。同时,要在风险可控、需求真实的前提下,下达业务任务目标,以实现“三农”业务保质保量的发展,确保涉农信贷业务“办得快”、“管得住”、“收得回”。其次,应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和审查制度,对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事项进行法律风险、法律隐患和法律漏洞等方面审查并加以揭示,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保障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的合法合规。第三,应加强预警报告制度。将信贷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借款人出现的偿债能力问题,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的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升全体员工依法经营的理念,增加员工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7. 如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关系
农村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大问题。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难以融合导致的“二元经济”结构;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以及科技化等难以实现导致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低下;农民增收缓慢等,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被合称为“三农问题”。由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增收缓慢引致的农村市场无法开拓进而导致的消费需求不足,城乡“二元化”日益明显导致的社会发展严重不均衡及其他社会问题等,都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滞缓引起的,因此如何解决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这三个方面问题,是挡在我国社会发展道路上的核心问题。
在近年我国经济实现飞速发展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同时城市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更为明显,
农村主要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及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非常缓慢,除个别经济发达地方外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由于城市在人才占有、科技技术领先、金融发达、生活便利、资源占有占优、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优势,城乡间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

我国城市资本尚处于资本积累阶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资金来拉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否则城市科技产业将再次落后于其他国家,从而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长远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增强。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只能依靠农村金融的发展,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增强农村资金的流转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终成为能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大动脉。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笔者认为,首要的应该完善和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生态环境的提升促使农村金融能从内部实现质的飞跃发展。
《金融时报》社评文章《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指出“金融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区域的软环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该经济体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
雷和平、林之诠(2005)通过对陕西周至县和澄城县的调研,并对取得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程度。

因此,我们要发展农村经济,在不可能实行规模性直接政策倾斜的今天,我们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发展农村金融,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实现农村存量资金的盘活,加速资金流转,进而实现资金总量放大,推动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因此,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水平。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缺陷分析
农村经济的欠发达状态,尽管不是完全由于农村金融不发达的现实引起的,但是,如果农村金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则一定可以极大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农村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章政远、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四个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环境欠缺而导致的金融债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实而导致银企关系扭曲、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时报》的系列评论员文章也从法制、信息、会计制度、征信体系建设等角度对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弱势部位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笔者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总结如下。
第一,农村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农村资金外溢现象严重。农业的利润率从来就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因此农业如果没有一些适当的措施进行补贴,其回报率的低下必然将导致该行业的资金外溢。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是回报率极低,农村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贫瘠,如何让农村金融健康的成长?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邮政储蓄占有相当的份额,前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行贷放,而后者作为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并且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第二,法制环境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方面的缺失从理论上讲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具体到农村的现实,我们在后两个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经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顽疾。这样的法制环境必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忽视。诚信环境的缺失则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更为直接的原因,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行为的有力影响,将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极其不利的冲击。雷和平、林之诠(2005)在其调查报告中列举的这些数据是值得深思的:周至县2004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7.6亿元,不良贷款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类突出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608万元,党政干部和政府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就有1656万元,占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不讲信用,不还贷款,并且得不到任何的惩戒,这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征信体系建设滞后,贷款人诚信缺失。
第三,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难以深入,农村金融业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由于农业贷款的分散性和农村私人放贷的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导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并同时打击那些不利于正规金融事业发展的地下贷款行为;同时由于私人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较短等优势,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不能实现金融业务创新的现实情形下,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部分资金需要,因而也加剧了非正规金融业务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市场份额不断被侵蚀,外部竞争环境较差。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机构,信用合作社由于历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较低,参与市场竞争较少,因而导致其管理体制建设、人力资源建设、市场竞争意识建设等都比较欠缺。尤其由于业务涉及范围较窄,致使其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不仅不能对业务创新进行预见性的控制引导,就是对传统业务也不能很好的进行控制。内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制度、人事及岗位管理制度、风险稽核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这些内部制度的缺失,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实现主动性、创新性发展的内部原因。因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生态环境是失衡的。
第五,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在第二点中笔者引用的数据已经从一个事实的层面上说明了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仅是间接的(打招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更有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占用大量贷款资金进行非财政性运作,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创造出现断层。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市场的准确引导,交易环境较差。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建设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而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笔者针对前面提出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欠缺点,拟提出以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营造宽紧适度的农村法制环境

第一,加强针对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农村经济金融基础薄弱,需要不同于一般经济环境下的特殊法律保护,尤其在如何保障农民以及相关农村经济体的既得利益、预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来确保农村各经济体的正常经济利益获得,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否则各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很难得到解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约束下的所有领域都要做到这一点;同时在农村经济金融活动中司法的力度应该加强,不能等上诉,应该强化主动监督功能。

第三,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打击。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二)以农村信用社竞争意识提升为突破口,营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按照建立此类金融机构的本意——作为农民等农村经济主体自己的银行,或者按照其设立与管理的模式——社员自治,都应该成为促进社员利益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固有的封建残余思想,乡镇、村甚至县级政府都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政干预,致使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不能很好的代表广大农民等农村经济体的利益。因此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将信用社的官办色彩剔除,体现民治思想,还信用社经营权于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增添一个有力的竞争性主体,进而促使其他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也能主动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最终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信息不对称是社会的普遍现实,交易双方对自己的状况比交易对手有更多的了解,于是双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博弈,一般的结果是社会效率出现损失。因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交易从整个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优的交易行为。

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来源于交易主体尤其贷款方的信用引起的违约问题。如果贷款方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不讲诚信,则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方的利益在道德风险发生的情况下蒙受损失,但是交易对方可能不会等到损失发生才进行事后追偿,其可能通过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增加可能违约方的交易成本,以弥补可能的预期损失。这样的交易将进一步抑制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充分及时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征信体系。

(四)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提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风险控制的能力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细分,对农村各经济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行挖掘,因此,金融创新就是一种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现有的人员和制度下,不仅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实现,就是通过跟随创新实现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创新产品的风险也不能在现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力度,尤其在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岗位责任制度建设、风险监督与稽核制度建设等方面;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更加注重引入高素质的金融专门人才,加大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业务创新意识及业务创新能力。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内部制度和人员保障,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五)建立农村贷款保险制度,促进支农贷款发放,提升农村资金自我创造能力

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货币创造能力较弱,加上农村商品市场交易通常都是通过现金交易完成,货币流通速度慢,因此,农村资金总量供应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贷款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趋向最大。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社会条件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贷款保险模式。其一,行业协会模式——农村金融机构自主设立行业性、区域性保险基金。如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联合其他各类农村金融机构,通过类似上缴存款准备金方式强制各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贷款准备金,形成资金池,并通过招标方式确立区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的运作上采取以安全性为主、以盈利性为辅的方式,当被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范围内贷款无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损失情况下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直接从资金池拨付予以补偿;其二,政府机构主导模式——以市级人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局为核心,通过强制上缴贷款准备金的方式设立资金池。具体资金运作上与前一种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方式,或者招标管理,或者自行运作,或者通过指定机构运作等。相对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在当前更为可能,在运作效率上、资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学高效的贷款保险制度还需要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损失评价、损失确认、监督体系,以防止部分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发生。在这样的一种制度保障下,贷款的发放必然加速,从而降低了农村资金的沉淀,提升了农村货币创造能力。

(六)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对独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创造功能的区域金融市场

农村资金外溢,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当地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其实也是不利的。从金融生态环境的含义上理解,在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的情况下形成的金融生态环境绝对是不能支撑当地金融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从制度层面直接规定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吸纳与运用方式,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约束制度,以确保资金外溢状况得到抑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能有质的提升。

(七)提升对农村金融监管宽度和深度

农村各金融机构为了达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标必然与其他机构发生交易,尤其在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时,有可能做出违规行为,进而威胁到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抵抗风险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应该加强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升华。其一,拓展监管范围即监管宽度。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也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以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及农村经济的冲击;其二,提升监管水平即监管深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快农村经济体发展,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根本支撑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提升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线性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一种映射。只有农村经济体发展壮大,才能促使农村资金在供应量上放大,同时也会促使农村资金在需求量上放大,从而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数循环流转,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