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州发布推进“三 旧”改造政策文件
近日,备受关注的城市更新新政——《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这项旨在全面推进广州“三旧”改造进程的政策文件,在城市更新领域带来众多利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新增了以下规定:村民改造意愿强烈且符合全面改造条件的旧村,已完成微改造的,也可申请全面改造。旧村改造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奖励人均不高于25平方米回购住房。成片连片改造的需九成以上住户表决同意。
关键词:成片连片改造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4月18日下午,广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旨在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的政策文件《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有二十八条措施,内容包括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旧村庄全面改造、加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收益支持、成片连片改造、城市更新微改造、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八个方面,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规定,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在于,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予以动态调整。即“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广州市住建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实施细则》还就推进成片连片改造的具体措施作了最新规定。广州市住建局的解读文件指出,明确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须经改造范围内90%以上住户(或权属人)表决同意。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广州空港委)作为征收主体,将拆迁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待完成拆迁补偿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键词:旧村改造拆迁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3%
在推进旧村全面改造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去年,广州市住建局曾发布《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记者对比发现,在采用先收购房屋后回购的方式实施补偿方面,村民或能获得更大优惠。《实施细则》指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本村村民(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给予回购住房奖励。此前,奖励面积为20平方米。
广州市住建局进一步解读指出,该规则在既有按“户”“栋”“基底面积”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征收主体按市场评估价先收购合法房屋,村民按人均面积以建安成本价回购房屋的补偿方式。
在优化改造成本核算方面,对于旧村全面改造涉及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处理、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审批时测算的土地出让金(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的)、拆迁奖励(从不可预见费中单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纳入改造成本。拆迁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3%。
对于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中的复建安置房,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关键词:城市更新微改造完成微改造的旧村也可申请全面改造
《实施细则》指出,广州的城市更新改造应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多采用微改造方式,突出地方特色,注重文化传承、根脉延续,注重人居环境改善,精细化推进城市更新。旧村微改造应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保护,提升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旧城镇微改造应注重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生活设施,实现老城区品质和功能提升;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旧厂微改造应注重产业转型升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文化教育、养老、体育等现代产业及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将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功能区,54平方公里旧城区,重要生态管控区,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等重点区域范围外的更新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审批权依法按程序委托各区政府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城市更新项目分期缴纳出让金。村民改造意愿强烈且符合全面改造条件的旧村,已完成微改造的,也可申请全面改造。
广州今年计划城市更新项目723个,重点督办“三旧”改造续建、新开工项目355个,其中旧村项目30个,旧厂项目86个,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231个。此外,广州还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微改造。今年广州计划重点推进10个重点微改造项目(涉及50个老旧小区)。
❷ 旧村改造补偿明细
原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事处同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集体建设用地转征审批手续。
合法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1:1给予安置补偿,拆除房屋限额内面积按农村私人建房有关规定审批手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
被拆建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规划间排基后,多余面积大于四分之一规划间的,可以凑足半间;大于四分之三规划间的可以凑足一间。因凑间多排的建筑占地
农村旧房改造一般以户为单位,由农户自行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拥有当地的农业户籍在当地居住,并且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其次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属于四类贫困人群的基本任意一种。
具体的补助资金要由县农危办会同相关部门将补助资金按户均补助标准和危房改造计划核算到各乡镇,在总额控制下,再由各乡镇统筹安排。一般来各地的补助标准不同,以湖南省为例,中央补助0.75万元/户,省级补助0.5万元/户,县级配套0.25万元/户,合计每户补助1.5万元。
具体到各个村的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则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订制,并且需要上服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在各乡镇及相关单位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一定要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平透明。新建成的房屋在原则上控制在30至80平米每户,到户的具体金额不得超过新建或维修的实际成本。要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加固保安的原则,待新房建成之后,原有的危旧房屋应当及时拆除,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棚户区改造房房产证相关问题
棚户区改造有房产证。但涉及很多的问题:
1、短期内不能办理,我的项目还有一个月就5年了。但现在也不能办理,原因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
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完棚户区,正好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没有销售业绩啊,没有销售出一套房,但棚户区改造老百姓是要缴纳契税的啊,怎么定这个标准呢 比如定按照10000元没平米缴纳契税,老百姓缴纳了,但房地产也得跟着缴纳很多的税款啊!房地产既没得益,还得赔上税款,傻瓜才会掏这个钱呢!所以税款没那么容易定下来。
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怎么收这部分房子的税呢 肯定要定高税价,因为这部分也属于时代产物,是暴利啊!所以政府也很难定这部分的税赋。
综合在一起,棚户区改造没那么容易确权的。也不能那么快确权的。
旧村改造时间不固定,如果对一个村大规模的进行改造,那基本上改造的时间都需要达到4年到5年,肯定短时间内肯定没有办法完成的,但如果只是小规模进行改造,那基本上一年到两年时间就可以完成。
对农村改造还会涉及到一部分的拆迁,而政府拆迁房屋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偿,有一部分安置补助费用,有一些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当地的人生活水平也比较落后,那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以上就是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旧村改造补偿政策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旧村改造补偿主要是依据原有庭院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被拆建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及因凑间多排的建筑占地面积来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依据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❸ 农村旧村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旧村改造的拆迁安置补偿中,通常有两种安置方式:一是房屋安置,每个安置对象补偿相应的平方米建筑面积;二是货币安置,也就是弃产(通常不会也不允许完全弃产),安置对象可按每平方米某某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的认定原则,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旧村改造时,给予住房安置保障的人员,认定为安置对象。老房子拆迁赔偿的费用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❹ 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1、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由区政府统筹,其中5%用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用于成本支出及基础设施建设。
2、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按照确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缴交的出让价款的3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
3、市属、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将旧厂房自行改造为商住混合或商品住宅用地的,在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后,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
❺ 农村旧村改造补偿规定是什么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
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8〕107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❻ 旧村改造的工作内容
旧村改造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村域规划编制,居民点改造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产业结构提升等内容;主要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低效无序利用的改进提高用地效率,改善村居环境,腾退建设用地,并将腾退出的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
由于旧村改造往往涉及面积较大,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长期滞后,对大多数村来说,旧村改造费用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在旧村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允许采用村民集资,村集体筹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力量进行旧村改造,但由于其他配套政策的滞后,尤其是在集体土地流转经营方面的问题,给改造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在旧村改造工作中出现了变相小产权方,缺乏后续资金投入和合同欺诈等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配套相关土地和经济政策,一方面需要加强项目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同时,旧村改造工作也出现了相当多的成功案例,通过旧村改造,村居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进,通过对腾退土地的再次开发,带动集体经济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各自村域经济的发展特色。
❼ 什么是危房改造,它和拆迁的区别在哪里
危房改造是指依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确定其承载及抗震能力,并按有关现行设计规范,提出不满足规范或薄弱部位,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以满足规范关于抗震和承载能力的要求,改造后可以继续使用。例如:汶川地震后,各省均对中小学校舍进行鉴定,有必要者进行加固处理,以便继续使用。再例如,现在住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都是50年,到达使用年限时,就要对该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拆迁指依照政府规划,对被拍卖的土地上现有建筑进行拆除,不管这个建筑是否依然满足使用功能及抗震要求,也不管这个建筑是不是仍在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对建筑业主,依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打着“危房改造”的幌子,其实干的是拆迁的事,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