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
② 作为甲方如何在施工中控制成本 详细�0�3
可以从下面几个阶段控制成本:
决策阶段:
1、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2、结合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控制工程成本;
3、做好市场材料及市场工艺价格的,建立寻价体系;
4、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工程造价;
5、做好反索赔工作。
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阶段,让工程审计人员早些介入,把关成本;
2、重视招投标文件;
3、图纸会审仔细审查施工图方案,避免今后图纸的修改;
4、少签联系单,费用增加地也越多;
5、给乙方合理的利润。
施工阶段:
1、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3、控制施工方面的成本。
③ 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措施
导语: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是成本管理中的一个分支,指施工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等一系列活动,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降低成本,已达到成本控制的预期目标。
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措施
1、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全员成本意识差,综合管理理念不强
成本控制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有些企业认为项目成本控制应由施工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项目部人员只看作生产者,导致技术与经济的脱节,职工缺乏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不注重精打细算,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缺乏整体合力,成本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
(2)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很多施工企业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责、权、利有机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企业建立了相应的成本控制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但项目责、权、利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落后,兑现不及时,严重挫伤了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给成本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3)项目成本预测上的滞后性
施工企业应当在投标报价阶段完成前,先完成投标项目的成本测算。但许多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仍是按照国家颁布的定额直接计算项目投标价格。项目成本预测只是对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本一种平均的、粗略的估计,若项目中标,再重新对这个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详细的测算或直接简单地按照中标价确定一个降低比率,以此作为目标成本。
2、施工企业成本控制的措施
施工企业要重视成本预测、严格预算管理,合理测定目标成本,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项目管理为重点, 推行目标责任成本管理,注重全过程管理。
(1)强化全员成本意识
施工企业必须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全员成本意识,从管理人员到施工人员要进行宣传教育,意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和岗位职责,使每位职工将工程成本管理工作与本职工作联系在一起,只有在施工项目中培养强烈的成本意识,成本管理目标才能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得到贯彻和实施。
(2)强化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工程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以项目部为重点合理测定目标成本,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将目标成本进行细分,纵向分解到项目经理部、各施工班组,横向分解到技经、物资、财务和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形成多方协调、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格局,完善内部的`成本激励机制,考核过程中应当数据准确、考核细化、奖罚分明,维护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施工前期的成本管理
重视成本预测,做好投标报价工作,对工程项目实际成本进行定性和定量预测,充分估计中标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深入研究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工现场的勘察和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作业组织形式、机械设备选型、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认真分析,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中标后,应及时测算每道工序应消耗的时间、投入的劳力、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合理地确定工序单价。在优化的施工方案指导下,编制详细而具体的成本计划,确定各级成本核算指标,作为成本控制的依据。
(4)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
成本的事中控制主要包括人工费控制、材料费控制、机械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第一人工费用控制方面,推行劳动用工聘用制,对需要的各类工种,根据施工组织的安排,实施聘任制。按照工程项目进度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灵活调度。
并以班组为基本考核单位,在班组之间进行竞标,提高工作效率。把人工消耗降到最低水平,调动积极性达到控制和降低成本的目的。第二,材料费控制方面,应采用按量、价分离的原则。首先做好对材料用量的控制。
班组领料和配比发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严格控制材料浪费。其次在采购价格方面尽量从厂家直接进货,减少中间环节;要通过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择优购料,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并合理组织运输,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第三,机械费控制方面,应合理选用机械,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定期保养机械,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加强租赁设备计划的管理,充分利用社会闲置机械资源。成本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费用计划和各项消耗定额对一切施工费用进行经常审核,把偏差目标的差异及时反馈给责任部门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偏差,使成本控制在预定的目标之内。
(5)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高度重视、应快速高效地完成工程竣工收尾工
。要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报送甲方备查,及时清理机械设备,不拖拉。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应制定专人负责与业主方联系,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仔细核对工程变更,查验变更费用是否遗漏;对验收中甲方提出的意见,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合同内容认真处理,如果涉及费用,应请甲方签证,列入工程结算,力争尽快回笼资金。
(6)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企业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企业要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避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因为由此引起的返工和工期延误,企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将是巨大的。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严格控制返工率,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定点、定岗、定责,使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中。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人而加大工程成本。
有效的进行项目成本管理,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合理补偿施工耗费,保证企业再生产的进行,促进企业不断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④ 如何解决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问题
1、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2、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权利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该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3、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4、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5、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6、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⑤ 试论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论文摘要 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纠纷 债权 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则。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发布了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该《批复》还特别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案例:某县水务局为修建位于该县的一座水库而成立了某某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该水库管理局进行了修建此水库的招投标,某某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为: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承建该水库的资格,甲公司和水库管理局签署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工程金额为2.3亿,工期为18个月。甲随即进场施工。因工程需要,甲施工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施工过程中,水库管理局的资金出现了问题,一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拨付工程款。部分的工程款由甲垫资。水库完工后,管理局拖欠甲工程款0.8亿元。甲也拖欠乙的劳务费和许多供货商的材料款。由于甲向管理局讨要不到工程款,故一直不能支付乙和供货商的款项,乙组织员工和供货商天天来甲公司讨要,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甲和乙把管理局诉讼到了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因管理局无能力支付甲,法院拍卖了由甲承建的水库经营权,以此来支付甲的工程款。此前,由于部分主材是由管理局提供,管理局因未足额支付供货商的材料款,供货商也起诉管理局到该法院,并且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该水库的部分设备等。执行阶段,拍卖该水库的款项,法院先给予了甲,剩余部分划给了起诉后的供货商。
该案例提醒我们施工企业在运用优先受偿权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一)诉讼主体要适格
乙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乙方只是工程的分包商,他只是和甲发生了法律关系,如果要起诉,乙方只能起诉甲而不能起诉管理局。可见,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该是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般来说优先权仅对建设总承包单位行使,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二)必须是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使用优先权的第一法定条件,只有发包商不按时履约,事后又不积极补救。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按合同法规定,只有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发包人超出这个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才可行使优先权。
(三)工程项目能够折价、拍卖
目前法律上未有相关的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或其它国家重要利益的工程显然是不能拍卖、折价,现实中,这类工程也不可能出现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一般也不能折价、拍卖。排除诸如此类不适合于折价、拍卖的工程,其他工程一般都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是一种勿需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权利,也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唯一的对特定的行业的法定担保权。
2.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中规定了优先受偿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它优先于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有别于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公信力比登记更具有可靠性。笔者认为这儿指的抵押权仅指针对工程本身设置的抵押,而不包含工程所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因此在实践中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含抵押权人)进行协商才具有可操作性。
3.优先于其它债权。发包人对外一般有多笔债务,如有些工程中的主材由发包人购买供应,发包人往往也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款。既然是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的受偿权优先于这些债权人。
以上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能对抗并优先于人民法院保全。
4.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应排在抵押受偿权前。按法理发包人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即除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外,承包人勿需主张,就自然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改变了发包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按份额比例分割偿还债权人的情况。
5.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买受人。《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购房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备案或公证,而仅以是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作为抗辩标准。发包人很可能会制造虚假的房屋买受人而行使对优先权的抗辩权。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对抗权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一种生存的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经营权利,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更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为保障优先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商品房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优先受偿也难以落实。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含义如下:
1.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程应为同一工程。
2.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为了避免承包人无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应当支付”可能出现较大分歧。
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
工程的价款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监理通过决算或未结算有几方认可的单据记录的资料汇总得出的金额,对双方有争议的单价,可参照定额计算。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可以通过第三方审计来计算。
3.优先受偿权不包含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保证承包人基本权利,也就是工程款之类的费用,所以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列入优先受偿里面。
《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批复》确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排除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承包人对工作物的建筑、修缮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虽然预期利润是承包人承揽工程所要达到的效益目的,但不是工作物价值的体现。实际投入和支出,使工作物的价值得以体现和提升,但是这种体现和提升的范围以及幅度到底是多大呢?可能同一性质的工程在不同的环境下,它产生出来的利润都不会一样。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是否把利润归为优先受偿权之中,这就给审判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间及权利认定程序
《批复》的第四条规定:在工程已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而发包人拖欠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必须要工程竣工之日或到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方可行使优先权,可能对工程承包人很不利。
第一,施工企业应该注意该《批复》第四条所确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当承包人不在《批复》所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只要不丧失诉讼时效起诉后,一般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批复》的第四条明文规定了“六个月”的时间,不管发包方和施工方能否自愿协调解决,施工方必须在竣工之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起诉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第二,承包人应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正当途径才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得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实务中,?因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优先受偿权的裁决。以上案例也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方式,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但里面也有些缺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针对发包方欠款纠纷中,充分和人民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协调、沟通,运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给施工企业一个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施工企业实现自己的债权多了一个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⑥ 公司要举行辩论赛,我们是反方“成本优先”正方是“品质优先” 请问成本优先要如何辩
其实公司举行一场辩论赛,我个人从实际意义分析其实有很多默认前提。
第一,如果愿意,我们就以本公司为例。(当然事实上也是你们公司在成本上有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从辩论的角度。什么是优先?优先是先考虑什么,然后的东西要不要考虑,当然要考虑只是顺序推后。所以讲一句公道话并不影响辩论。成本,品质都是公司要做好的,但是我们更要做好的什么?
第三,两者是什么关系。什么关系在于后面我们可以反推,1假设品质优先,然后分析得出其得出结果。2假设成本优先,在得出对企业的影响。最后我们以经济效益为标准,看一个更能促进经济效益。就取谁。(分析方法貌似公平,分析过程自己看怎么往自己这一方加重分量,不是造假,而是自己找出)
因为你们这次的辩论在企业,我比较建议事实辩论,而不要太多价值升华。(如果价值升华从企业长远发展看,ps我随便想的是企业制定出以成本优先问核心,以品质为保障的的战略发展计划)。
⑦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只能在普通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尝,不能优先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前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