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什麼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
B. 礦業權人出讓礦業權可以得到什麼
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礦業權人未經批准,隨意出讓礦業權的將得到嚴厲處分。詳細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許可權,強化監管服務;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要求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國家安全;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方面,《方案》強調,做好礦業權出讓基礎工作,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於一定比例,其餘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後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佔用費收取標准,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佔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准。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許可權、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開制度。
《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組織做好改革相關工作。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C. 礦業中權益金是什麼
礦業中權益金是加盟商使用公司知識產權,
並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後期經營服務。
主要是用於對加盟商的後續支持上,
使加盟商在開業後得以更好的運營。
D. 采礦許可證上註明該礦尚未完成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是什麼回事
采礦許可證上註明該礦尚未完成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原因如下: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中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
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於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
礦業權出讓收益該文件從礦業權價款和出讓收益的政策銜接,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形式和標准,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的方式和期限,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繳、分成和監管等方面,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進行細化規定,標志著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的正式確立。
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的確立,釐清了收取國家投資收益和收取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區別,是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舉措。同時,對於如何解決礦業權價款徵收遺留問題,如何平衡國家所有者權益和調動礦業投資的積極性,還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予以解決。
E. 完善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7.6.1 建立權利金制度
由於我國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國家財產權益,因此其本質相當於國際上的權利金。我國礦產資源財產權管理制度也應當與國際接軌,建立以權利金制度為核心礦產資源產權管理制度。權利金,採取從價計征的方式,並參照其他國家的標准,適度提高權利金的比重。對於開采風險高、難度大的品種設定的權利金費率可以略低,而開采風險低、難度小的品種設定的權利金費率應該較高。當礦產品價格過高,超過一定水平,可以在權利金之上開征暴利稅。如石油的收益調節稅,將部分超額利潤收歸國家所有。
為支持礦區經濟的發展,調動礦產資源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國家徵收的權利金應以一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比例應該適當提高。中央和地方分得的權利金中都應該依法劃撥一定的比例設立地質勘查基金,由地礦部門管理,用來支持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以維持探明的礦產資源的後備儲量不因開發而枯竭。對其餘資金的使用,礦區所在地的政府要有妥善規劃,用來支持當地社會、經濟和接替產業發展,使當地居民受益,防止將來出現礦竭城衰的局面。
7.6.2 穩步推進礦業權有償出讓
采礦權應該有償取得,停止行政審批和無償出讓,采礦權價款由公開招標、競標決定,由此決定的價款能夠反映礦產的級差地租,支付價款取得采礦權也有利於促使企業提高回採率和充分利用資源儲量,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為獲取價款而大礦小開,建議不管由哪級政府拍賣,均以一定比例將價款返還地方政府。為了避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參加競標的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中標企業必須繳付價款,提供嚴格的生態與環境評估報告,提供水土流失治理方案,提供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提供土地復墾方案和相應的保證金後才能取得采礦權。
探索「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資源輸出地和資源輸入地之間的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形成直接的一對一交易、公共補償、限額交易市場。
F.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
縱觀世界各國,各國資源稅費制度體系的設置存在一定差異,但主要實行的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據國土資源部信息院對世界上81個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調查,這些國家主要實行的基本上都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國家一般主要通過權利金制度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礦床佔用費調節資源開發對資源的佔用,通過環保補償來治理對環境的損害,通過紅利制度調節收益。權利金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的核心[26]。除個別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均徵收權利金。對於權利金的徵收,大多數國家採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但權利金費率標准相距甚遠,就是在同一國家內不同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也存在很大差別,但多數國家、多數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都保持在2%~8%之間[27]。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通常規定最低的權利金徵收比率,油氣權利金徵收比率為井口價值的12.5%;對於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的權利金費率為10%;納米比亞為5%;巴西煤炭權利金費率為3%;南非分稅種徵收權利金,徵收的費率為深水石油1%,陸上石油3%[28]。
對於國家所徵收的權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國家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察、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29]。例如,在美國,來自於礦產開採的國家收入中權利金是大頭,每年約40億美元,這筆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但對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確規定。美國對聯邦公有土地上權利金的分配是:50%返還到礦產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於本州當地教育及其公共設施、民眾福利事業的建設;另外50%上繳國庫,其中40%作為國家的土地和水資源保護基金,10%交國庫大財政。在州政府所屬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所收取的權利金,全部留在當地,無須返還,這是聯邦政府扶持地區經濟發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徵收的權利金在地方、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分配,作為資源開採的財政補償。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資源稅為核心的稅費政策。在礦業權取得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礦業權佔有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31]。在礦產資源開采、銷售環節,主要收取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我國分別於1993年和1994年開征了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於1999年開始徵收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等。其中,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後四種費用則是為了控制探礦和采礦佔地,是資源財產權的延伸,體現的仍然是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32]。
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源開發補償費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補償開採的儲量。用於徵收部門經費補助的部分幾乎全部分光,成為地方一種自收自支的財源。由於礦產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欠缺,我國陳洲其教授曾經提出應該將權利金的大部分用於生態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了調節不同礦質的收益,但是由於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而且只對已開采銷售或自用的資源征稅,對那些開采後暫未銷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稅,造成資源利用上的逆向調節和企業在開采礦產時「采富棄貧」現象,與開征目標背道而馳。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非常低,大部分國家資源稅費率高於我國。在我國,各種礦產資源平均起來的稅費相加只有1.18%,基本相當於無價或低價使用[33]。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權利金,但目前的費率只有1%。同時,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收費標准也偏低,只是國外平均標準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34]。我國資源稅和補償費徵收標准過低意味著礦產資源的廉價或無償使用,這是資源型產品價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導致了企業和社會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資源投入方式粗放。從另一個層面看,資源稅和補償費都是針對企業產品銷售收入計征,一個是從量計征,一個是從價計征,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在我國,資源稅費的征管和分配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補償費是分享稅。資源補償費作為分享稅,在資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較低,資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繳大量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地方分成後獲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區一級,地州、縣作為資源補償上繳地分文不留,有悖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35]。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外資源稅費研究比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為背景進行研究的,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情況考慮較少,限制了其應用范圍。雖然我國對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改革,對維護國家的礦產資源財產收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無論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比,還是從市場經濟體制對新稅制的要求看,現行的資源稅費的設置、性質、作用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
G. 礦產資源權益管理
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的管理,可以分為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實物形態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的質量,價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在被使用之後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礦產資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財政直接出資(不經過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對其勘查收益(價款)也要實行權益管理。
一、對礦產資源的實物形態管理
由於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在沒有進行勘查之前,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實物形態埋藏在哪兒,數量和質量如何。只有經過勘查之後,才能掌控它的實物形態。因此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管理,實際上就是對礦產資源探明儲量的管理,以及這些儲量逐步被利用情況的管理。
礦產資源的儲量是根據一定的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出來的,而這些技術經濟指標是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制定的,從時間上說它是動態的;同時每個企業在具體運用這些指標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由於其技術與管理水平不同,所採用的技術經濟指標也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在確認自己所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時,必須確定一個公正的指標,以此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這就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邊界。
國家根據工業指標確定的資源儲量邊界,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進行管理,首先是對探明儲量進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對任何單位在國土范圍之內探明的礦產儲量,都要由國家確認,屬於國家所有;其次是對礦產資源被開發利用進行管理,也就是減量管理,重點監控被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是否有損失浪費,包括是否存在采富棄貧、探大棄小,是否達到了國際規定的「三率」;再次,運用各項獎勵政策,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對通過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擴大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優惠政策;對縮小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懲罰。
二、對礦產資源價值形態管理
礦產資源的價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價值。它也是代表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價值。當前,這個權益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形式來體現的。但必須明確,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不是一般性的稅費,而是一種財產權的收益。這個財產權對所有者是資源性資產,對使用者是一種生產要素。所有者在出讓這個資產時,必須考慮這個要素在礦業生產中的作用來評估其價格。正如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要「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而當前在礦產資源資產的價格形成中,恰恰忽視了這個資產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礦產資源凈價值的合理價格。所以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管理,必須正確、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建議:①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成「資源收益金」,明確其相當於絕對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繳標准,使其到位。同時,將其由原來的按礦產品銷售收入計提,改為按實際消耗的礦產資源儲量從價計收。②明確資源稅就是礦產資源由於自然豐度的差異而收取的級差收益,相當於級差地租,從價計收。但不能由資源所有者獨自享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者在探采級差收益中也有貢獻,應當參與分配。除此之外,還應當探討資源資本化的收益管理問題,要跳出稅費管理的圈子。
三、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須准確定位
首先,要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所出讓的只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絕對不是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業權的價值是出資者為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所付出的資本收益,當這個出資者是國家的時候,國家實現資本收益就是礦業權有償收得,其收益稱為「礦業權價款」。所以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不是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而是礦產勘查資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勢下「礦業權有償取得」還有另一個情況,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區塊,國家雖然沒有出資,但是由於多種原因,這些區塊與純粹的「空白地」存在顯性極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批准給誰都難以體現公平,所以實行競標有償出讓。然而,即使這樣的礦業權,出讓的也不是資源,而仍然是資源的使用權。它的價值便是獲得這樣的礦業權,比獲得「空白地」所節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購買這種礦業權投入生產之後,仍要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對礦山生態環境價值的治理恢復,政府主要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價值與前兩個價值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出資者不直接受益,即礦山企業出資治理恢復生態環境,並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資,即享受治理恢復後的生態環境的當地社會,並不承擔治理成本。這就形成了一直困擾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已經形成的欠賬,集中各方面財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今後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必須形成「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制度,預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且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由於這項工作存在著出資者和受益者的不對稱,政府的監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H.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是不是同一個稅種
摘要 該方案要求取消現有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設立礦業權出讓收益,並建議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同時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與此同時,在收益分成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所調整。原因在於,作為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收益本應作為中央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關系,既要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又要適當弱化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等行為,方案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I.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辦法。
法律依據:《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於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質調查及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徵收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徵收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繳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