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
【答案】:我國礦產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為:
第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原則。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礦藏即指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憲法規定對礦產資源實行單一的國家所有制,決定了對礦產資源應當實行自上而下的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和國家所有者權益。
第三,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依法勘查開採的原則。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勘查、開采登記手續,在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即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後,表明他們在法律上被賦予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同時還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我國必須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資源,推動我國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第五,保護礦產資源與保護環境相協調的原則。必須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同環境保護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㈡ 什麼叫做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是指經過漫長的地質年代,由諸種地質作用形成的賦存在地殼內部或者地殼表面的呈固體、液體和氣體狀態存在的富集物。
礦產資源按屬性和用途可分為四大類:
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天然氣、地熱等;
金屬礦產:如金、銀、銅、鐵等;
非金屬礦產:如石灰岩、白雲岩、花崗岩、大理岩、粘土等;
水氣礦產:如礦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等。
礦產資源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人類生活和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一個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代表著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
目前世界主要礦產資源的開采和消費地區分布的主要特點是:開采大部分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而消費的大部分卻在發達國家。
形成這種特點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礦產資源的分布是不平衡的,目前已知情況是世界上80多種礦產資源中大部分分布在發展中國家;另一方面由於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礦產資源被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所佔有,迫使發展中國家淪為發達國家的原料供應地和商品傾銷市場。
㈢ 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按用途、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可劃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等四大類。
【礦產儲量】是指經勘查探明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的儲藏量。礦產儲量按國家規定的有關規范和標准劃分為不同的級別。
【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共生礦產】是指成礦地質條件相近或由多次成礦作用的疊加,在同一礦區(或礦床)內,產於不同部位或不同層位,可以分別單獨圈定礦體和計算儲量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礦產。
【伴生礦產】是指與主要礦產有共同的物質來源和相同的地球化學性質,在同一礦床(或礦體)內,經濟上不具備單獨開采價值,但能與其伴生的主要礦產同時被開采或提取出來利用的有用礦物或元素。
【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是指《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所指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是對經過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發現並探明礦產儲量的礦種的確認。現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共有168種,分為四類:能源礦產11種;金屬礦產59種;非金屬礦產92種;水氣礦產6種。
【礦種】按礦物所含元素或者化合物的種類所劃分的礦產種類,簡稱礦種。
【新發現礦種】是指現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以外,隨著地質礦產勘查的深入,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發現的礦種。新發現礦種需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准開採的礦種。目前明確列為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礦產有:黃金、鎢、錫、銻、離子型稀土。
【暫時不能綜合開採的礦產】是指共生礦產或者伴生礦產,由於采選冶技術暫時沒有解決;開采出來經濟上不合算;國內外市場暫時沒有銷路並且在開采主要礦產時不會被破壞的礦產。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的礦產,應當採用有效的保護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礦柱並維護好巷道,留待以後開采;採用充填法等采礦方法開採下部礦體不破壞上部暫不能開採的礦產;對可以用同一開采系統開採的暫不開採的礦石,在主采礦石采完後,保留和維護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設施等。
【必須與主礦體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是指由於礦床賦存條件決定,在開采主礦產時,主礦產與共生礦產、伴生礦產無法分采分運,只能一並采出的礦產。
【礦區范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是指在礦區范圍內,礦區開采總體設計劃定的開采區以外的礦體、礦脈,或者礦山企業認為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安全,可以劃給其他采礦權人開採的礦體的邊緣地段。
【零星分散資源】是指經過地質勘查工作確認不構成礦床的零星小礦體或者礦點。
【未達工業品位的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已經查明,其所含有用組分雖然達到某些礦產工業指標的要求,但其品位介於邊界品位與最低工業品位或最低可采品位之間而未達到工業品位的要求,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尚不能從中提取有用組分的那部分礦產資源,即表外儲量。
【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雖已經查明,但礦產資源品位低下,未達工業品位;雖成規模,但因當前經濟技術(開采、選冶)條件達不到,尚不宜以工業規模進行開采,因而未進行計算儲量的那部分礦產資源。
【水體下的礦產資源】是指賦存在海、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之下的礦產資源。
【建築物下的礦產資源】是指賦存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名勝古跡等建築物下的礦產資源。
【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是指賦存在鐵路、重要公路下的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