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再生資源公司(收廢鐵、廢鋼等),小規模納稅人,有稅收優惠嗎
散戶(個體戶):1-2%;回收站(小規模):按小微企業辦法(2019年13號文):財政部對小規模(小微企業)有稅收優惠: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100萬-300萬按10%,300萬以上20%。;廢鋼加工企業(一般人):查帳徵收按實際結果計算,按應稅額的25%計算。
2019.01.1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25%*20%)交所得稅;100-300萬元按10%(50%*20%)交所得稅。3.小型微利企業:應稅額小於300萬元、從業人數小於300人、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等3個條件;
個體戶(散戶)的稅收政策
稅局代開的增值稅3%;所得稅按應稅所得計算:小於3萬:5% -0元;3萬-9萬:10%-1500元;9萬-30萬:20%-10500元;30-50萬:30%-40500元;大於50萬:35%-65500元,一般按銷售額的1%-2%核算預交。
各種優惠政策
工信部准入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30%)政策;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的要求:入圍工信部准入企業.
發改委的城市礦產企業
與工信部准入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30%增值稅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資補貼。
? ?地方給予的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為了增GDP或財政收入,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引入外部企業至開發區或經濟園區,通過財政補貼給予企業一些優惠政策,補貼比例按企業對地方的貢獻度(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貢獻度的額度有一定的要求。
? ?化解稅收風險的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個體不開票的原因主要還是稅負過重,開票後導致經營虧損,無利可圖,因此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降低開票負擔--降低稅負,1)增值稅降為0%,2)所得稅率降為0.5%。因此建議採用如下措施:
1.取消個體戶和小規模的增值稅,增值稅後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
將散戶及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降為0%,增值稅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這樣做全產業鏈增值稅並沒有少收,由原來的個體戶或小規模征3%、一般人征10%,變為個體戶或小規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開票的所得稅率至0.5%
2.1將個體戶的所得稅率降為0.5%,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
2.2小規模可以選擇兩種方案:
(1)按2019財稅13號文交納所得稅--按應納稅額的5%、10%、20%不同交納(按季交納),
(2)也可以選擇按0.5%交納所得稅(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如果以0.5%測算,每噸稅費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噸,只要價差大於12.5元,供應商(個體戶或小規模)都願意去開票。
3.納稅類別變更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超過經營額規定的個體戶或小規模經營者,暫不要求改變納稅類型,給予一定的(3年)的寬限期,到期後再改變納稅類別(個體戶--小規模,小規模--一般人)。
4.總交稅額比較
4.1增值稅:現在1)個體戶3%+一般人(13%-3%)= 13%;2)小規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稅後行移至一般納稅人後:1)個體戶0%+一般人(13%-0%)= 13%;2)小規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環節增值稅不變。
4.2所得稅:個體戶:現在1%-2%,但徵收率幾乎為零,即使按10%測算,則所得稅收得率為1.5%*10%=0.15%;所得稅降至0.5%,供應商願意去開票,所得稅徵收率會大大提高,按90%測算,所得稅收得率為0.5%*90%=0.45%。
四、結論
通過以上所述措施--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環節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率,使得個體戶(小規模)從不願意開票變為願意開票,不僅不會使稅收流失,還會增加稅收,對個體戶、加工企業、政府都有利,達到三方共贏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稅收
按社會回收廢鋼流通量(不帶票)占總廢鋼鐵資源量的70%計算(鋼廠自廠20%,加工尾料10%帶票),2018年回收廢鋼量為70%*2.2億噸=15400萬噸,可以多收所得稅15400萬噸*2500元/噸*0.45%=15400萬噸*11.25元/噸=17.3250億元;
2.有了進項票後,消除稅收風險
2.1消除了個體戶或小規模的偷逃稅風險,並且作為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行走社會,社會地位可以得到極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業(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稅)核算風險和增值稅虛開風險,有了進項票,可以進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業為了自證業務真實性所耗費的成本(收購單、出庫單、磅碼單、質檢單、運輸單、車輛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大規模減少了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公安審計)核查人力物力。
3.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3.1由於大部分經營者(個體戶、小規模)都主動積極開票,不開票的經營者會很快被市場淘汰,凈化了市場空氣,規范了市場經營;
3.2異地開票現象會大大減少,可以進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規范經營程度提高後,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貳』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第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第四條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