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紅色旅遊資源的紅色旅遊資源的規劃設計要點
開發紅色旅遊,首先要做好紅色旅遊發展規劃。已經有不少省市都在研究制定本地區紅色旅遊的發展規劃,如江西、四川、河北、安徽的紅色旅遊規劃綱要已經編制完成,其他很多省市也都存編制本地區的紅色旅遊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紅色旅遊規劃不等同一般的旅遊規劃,需要認真挖掘紅色精神實質,挖掘紅色旅遊獨特內涵與規律。紅色旅遊資源規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尊重史實。塑造良好的地區旅遊形象
紅色旅遊資源與黨的歷史息息相關,首先應在尊重史實的情況下進行開發,這就應加強黨史研究在紅色旅遊資源開發規劃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黨史研究機構應對紅色旅遊資源的開發過程和內容進行嚴格的把關,杜絕不合史實、不切實際的盲目開發。同時,應建立必要的景區(點)管理監督機構對景區(點)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監控,確保紅色旅遊地良好的公眾形象。良好的旅遊形象是吸引旅遊者的主要驅動力,在進行旅遊開發的同時強調旅遊地形象的對外歷史感召力和吸引力,對內產生歷史凝聚力和親和力。
2.有效整合紅色旅遊資源,注重品牌經營
從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紅色旅遊資源分布較為分散,因此進行由點到線、由線到面、跨地區、跨領域的旅遊資源的整合就顯得十分必要。在紅色旅遊區之間、旅遊景區(點)之間的沿線,應注意進行旅遊資源的挖掘與開發。整合紅色旅遊資源,尤其整合戰爭遺址資源,是對戰爭文化的一種認識和理解,是大文化的體現。開發紅色旅遊資源不儀儀是對原址、原貌的建設與恢復,還應該對紅色歷史文化和歷史故事進行整合。整理、挖掘、豐富這些歷史文化、歷史故事,有利於弘揚我們的紅色文化。
整合紅色旅遊把人文歷史景觀與自然風光結合起來,把文物景點與非文物景點結合起來,將教育修學與旅遊觀光結合起來,從而形成旅遊區、旅遊線、旅遊景區(點)有機結合的紅色旅遊發展格局。
3.挖掘紅色旅遊資源潛在內涵,開發多種形式的旅遊產品
開發「紅色旅遊」必須以紅色為基調,緊緊圍繞著「紅色」這個特點,體現出「紅色旅遊」的人文精神與時代背景。開發出寓教於游、學游結合的多種旅遊產品。同時鼓勵當地群眾大膽進行旅遊食品、旅遊工藝品等旅遊商品的開發,將紅色旅遊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帶動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經濟優勢,讓紅色旅遊為當地人們帶來經濟效益。
4.搞好紅色旅遊項目建設
紅色旅遊項目建設應結合紅色旅遊自身特點進行,應在確保紅色的本質與方向的同時,按照旅遊的規律精心策劃和設計。項目設計首先要有學習性、故事性。為避免紅色旅遊成為一種單純瞻仰性活動。還應該對現有的紅色旅遊景區(點)進行深度開發,增加參與性、互動性的內容。變原來單凋的瞻仰性活動為以瞻仰為中心、內容豐富、品種多樣、功能齊全的旅遊活動。如開發一些人文景觀。建立一些紀念型、瞻仰型、頌揚型景觀;運用刷寫紅軍時期的標語、播放有關紅軍和蘇區的歌曲、製作紅軍服裝及紅軍武器等方式營造革命根據地的氛圍;開辟生態植樹園區,根據遊人的不同需求,可種植「友誼樹」、「紀念樹」等;還可以為遊客提供多種多樣的旅遊商品。
項目設計要注意防止幾個傾向:一是項目貪大求洋傾向,盲目追求規模大、檔次高,這些違背了艱苦樸素等紅色旅遊精神;二是項目簡單化,開發中重硬輕軟,文化挖掘和資源整合不夠,缺乏感染力和震撼力。吸引力不大;三是過度商業化、庸俗化的現象。
② 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需遵循什麼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弘揚紅色文化,賡續紅色血脈,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工作以及開展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檔案、手稿、文獻、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傳承弘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能夠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求的經費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劃、計劃;
(三)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建檔和申報;
(四)組織實施紅色資源的搶救、修繕、修復、建設;
(五)設置、管理、維護紅色資源保護標志、設施;
(六)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的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史料的保護利用及烈士褒揚工作。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文物、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縣(區)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損毀、塗污紅色資源和標示,或者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等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做好紅色資源及其相關文獻資料的收集、整理、認定、建檔等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
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徵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基礎上,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縣(區)人民政府沒有申報認定為紅色資源的,在確有必要時,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市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徵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的紅色資源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保護名錄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調整適時更新。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中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保護范圍、管護單位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附上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批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現場設置保護標志。標志上標明: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八條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紅色資源及其保護標志、設施進行日常管理、養護和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為損毀,做好技術防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或者協助開展紅色資源修繕、環境整治、徵集、數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項目;
(四)組織或者協助做好遊客、訪客等的服務和管理。
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議,約定保護內容、措施及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紅色資源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告知當地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職意識和能力。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保護責任人發放管護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遭受破壞損毀,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環境尚存且價值較高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原址重建的,屬於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理建設手續;其他紅色資源的重建,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可移動紅色資源存在損壞、滅失等安全隱患的,由收藏單位通過數字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遺存的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破壞遺存的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其修繕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其它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修繕方案的編制應當徵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資金扶持或者補償,或在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予以修繕保護。
第二十二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徵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捐贈或者有償出售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捐贈者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傳承弘揚
第二十四條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對紅色資源原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的傳承,保持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的適應協調。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紅色資源學術研究,創作相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開發紅色創意產品,促進紅色文化傳播。
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有關的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機構,應當加強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的發掘、研究。
第二十六條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可移動紅色資源共享機制,鼓勵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地區間協作交流,通過依法調撥、交換、借用等方式,豐富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紅色資源展示利用單位的展覽形式和內容,實現紅色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具備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依託紅色資源建立教育培訓等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傳承知識,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紅色教育培訓、紅色旅遊、紅色文化創意等為重點,完善基礎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資源品牌,推廣具有紅色資源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和旅遊產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屬於英雄烈士保護對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資源損壞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