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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公司如何開展經營活動

發布時間: 2022-04-12 02:51:53

① 現行的土地經營形式有哪些

現行的土地經營形式如下:

1、土地集約經營

土地集約經營是對一定面積的土地投入較多的勞動和資本,以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產品產量和負荷能力的經營方式。它是社會生產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土地粗放經營

土地粗放經營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投人較少的勞動和物資,或將一定量的勞動和資金投人到較大面積土地上的經營方式。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來生產產品,其單位面積產量不高。

(1)土地資源公司如何開展經營活動擴展閱讀:

土地經營具體可分為農業土地經營、礦業土地經營和城市土地經營三種:

1、農業土地經營

農業土地經營以土地為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通過開發和利用土地肥力來獲取生物產品,是土地經營的基本內容。

2、礦業土地經營

礦業土地經營是以地下礦藏為勞動對象和勞動手段,把礦產品從土地的原始聯系中分離出來,轉化為能夠用於生產或消費的物質財富的經營活動。

3、城市土地經營

城市土地經營是以城市土地為對象,以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為內容,以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② 土地資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什麼作用,如何管理土地資源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務基礎知識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知識土地資源:指在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能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後備資源) 。其特點:數量固定、質量差異大、位置不能移動。 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豐富程度,一要看土地資源的總量和人均量;二要看土地資源的質量和區位。我國的土地資源的特點:疆域遼闊,資源類型多樣、山地多,平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少,質量差、土地資源地區分布不均,土地利用地域差異明顯土地利用:指人類通過一定的行為,利用土地的特性來滿足自身需要的過程;進一步說,是指在特定的社會生產方式下,人類依據土地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對土地進行有目的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活動。主要有:生態利用、空間利用和景觀利用。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使有限的土地持續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即達到土地供求的持續平衡。遵循四個原則:堅持人口資源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堅持以科技發展為前提,充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一個戰略問題。尤其對一個土地資源很少、人口眾多的大國來說,更為重要,因此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正是強調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的重要體現。 土地利用規劃:國家為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續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期內對土地利用所作的統籌安排和制定的調控措施。土地利用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標和任務服從和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但這種發展不能是眼前的、局部的,而是長期的、全局的,即可持續的。土地利用規劃根本目的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土地保障。各部門、各產業之間和地區間要優化配置有限的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利用規劃要解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土地利用問題,又要充分估計長遠的發展影響。土地利用規劃的核心是對土地利用的安排。必須遵循統籌兼顧、綜合平衡這個基本原則和方法。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類型(按現行實踐分三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人民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在一定區域范圍和時期內,根據土地資源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對城鄉土地利用進行的統籌安排和綜合部署。特點:強制性(以各級政府組織編制,自上而下控制,具有法定效力)、長期性(屬長期規劃,我國現規劃期限為15年)、戰略性(國家、省、地(市),縣、鄉(鎮))、控制性(下級受上一級,地區受宏觀控制)、權威性(政府編制,國家權力保證,法定地位)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的土地利用問題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所作的安排,如基本農田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特點:針對性(可由政組織編制,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范圍相對小)、專一性(內容相對單一,是對總體規劃中某一個利用問題的補充、深 化或細化)、從屬性(服從於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土地利用規劃設計:是為了實施某個具體的土地利用問題,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或建設項目,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對項目用地內容所作的詳細安排和對配套設施的布置與設計。特點:從屬性、微觀性、地方性。范圍更小,直接 報務於具 體項目,編制單位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必須以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結合實際編制。(資料規劃歷史回顧: 第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87—2000年)
1986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歷史上第一部對城鄉土地利用活動統一規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我國第一輪覆蓋全國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開始展開,到1992年前後在全國普遍推開,規劃的目標年為2000年。 這一輪規劃我們縣級沒有開展。 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
1996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對第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編的設想。在1997年全國宏觀經濟調控和嚴格保護耕地的環境和政策背景下,結合中央《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和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即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這輪規劃通過兩次修改,到2000年正式獲得省、市批准實施,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質:是調控土地利用的國家措施、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管理手段、是量大面廣的社會實踐活動、是一門綜合性科學。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依法編制原則、因地制宜原則、統籌安排原則、綜合效益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注重實施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用:土地土地規劃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土地資源狀況,從長遠和全局出發,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各類土地的利用所作的綜合協調和統籌安排,以實現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基本依據,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具體有四方面的作用: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城鄉建設合理有序進行的重要手段;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前提條件;是土地管理的「龍頭」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據。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從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綜合配置各類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合理開發、充分利用、有效保障和科學整治土地,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控制土地供給總量,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有序進行,提高土地資產效益;建立健全實施規劃的機制和法制,促進、維護和監督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按規劃進行,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法規、行政、運作):法規體系:是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核心,為規劃行政和運作體系提供法定依據,一般分為國家和地方法規。行政體系:指土地利用規劃行政管理體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我國實行的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運作體系:指各級、各類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和用地控制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及其相互關系。全國、省、市(地)級總體規劃屬於戰略性規劃,起宏觀調控作用,是制定下一級總體規劃的依據,在實施中發揮著「直接」作用,其規劃目標和主要用地指標、重點用地項目安排是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預審和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等的依據。市(地)級中的中心城區、縣、鄉級總體規劃屬於管理性、實踐性或操作性規劃,是預審建設用地、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和征地、審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依據。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關系:城市規劃是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村鎮規劃是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土地利用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地域,它是對包括城市、村鎮在內的全部土地作出統籌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是點與面、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局部服從整體。為此,<<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中,要依法搞好兩規的協調和銜接。土地利用規劃重點要城市或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上進行協調,確定城市或村鎮建設用地地區的界線(布局、用地指標等)在規劃執行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城市規劃在建設用地規模上就應當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和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1)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並把指標分解到鄉;(2)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有:(1)根據縣級規劃的要求和和本鄉(鎮)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確定本鄉土地利用的目標、發展方向和各類用地指標,重點安排好耕地、生態環境用地及其它基礎產業、基礎設施用地,確定村鎮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規模和范圍;(2)進行土地用途分區,落實每一塊土地的具體用途和限制條件;(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土地規劃管理基礎知識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是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組織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據規劃對城鄉各項土地利用進行控制、引導和監督的行政管理活動。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活動的主體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客體是土地利用規劃及與之相關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貫穿於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全過程。規劃是管理的前提和依據,管理是規劃依法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的保證。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組織制定(包括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規劃;二是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和引導城鄉各項土地利用,即依法實施土地利用規劃;三是對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目的:1、是保障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政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2、是統籌安排各業用地,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3、是保護耕地、生態環境用地及其他基礎性、公益性用地,維護公共利益;4、是保證城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納入土地利用規劃的軌道,全面有效地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任務:1、土地利用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管理。2、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管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管理規劃審查管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規劃審查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審核、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等。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是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3、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4、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保障管理。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原則:1、依法行政原則:「法無授權不得行,法有授友必須行,行政行為程序化,違法行為必追究」。2、民主管理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中實行參與式管理,即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3、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利用涉及國家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土地利用計劃的制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都必須按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報原批准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下放規劃審批權。(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三大審批許可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審批權、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和集體土地徵收審批權集中在省人民政府。)4、政務公開的原則:包括編制規劃的公開(公眾參與)、規劃成果的公開(規劃公告)和規劃實施管理中有關辦事的程序、規則、標准和結果的公開。5、經濟效率的原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方法:方法很多,可以分為行政的方法、法治的方法、經濟的方法、社會的方法、科技的方法。為了提高規劃管理交通和管理水平,往往需要綜合採用多種管理方法。土地用途管制: 指國家為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規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按用途進行合理分類、通過土地利用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登記註明土地用途、對用途變更實行審批許可制、實行土地法利用監督管理,對違法土地利用規劃的行為嚴格查處等。其特點:強制性、嚴肅性、權利性、直接性。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定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 按用途管制的要求,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是確定土地的用途並控制其使用;土地規劃的內容是確定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開發的目標和規模,劃定各類用途區,並制定土地用途分區管制規則。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據和基本手段。用途管制重點是對農用地的管制,特別是農用地轉移管制,農用地中重點是對耕地的特別保護,體現在耕地佔補平衡等目標。編制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③ 如何利用土地資源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一、堅持把「有保有壓、突出重點」作為「擴內需、保增長」的基本思路,強化最科學的用地保障機制。只有寸土必惜其貴,寸土必盡其用,科學發展才能真正得到體現和保證。為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實施,同仁縣2010年第一批城市分批次22.2729公頃呈報材料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待批,其中:擴大內需項目2個,用地面積3.228公頃;民生工程項目2個,用地面積5.8393公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5個,用地面積13.2056公頃。新上的單獨選址項目3個,其中軍事用地1個,用地面積1.202公頃;游牧民定居點2個,用地面積16.0355公頃。游牧民定居點項目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待批。把有限的新增建設用地用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
二、堅持把「完善共同監管責任機制」作為土地執法監察的重要手段,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耕地是我們的生命線,保護耕地紅線是保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堅守耕地紅線,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是當前耕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共同監管機制,變「一家管、大家用」為「大家管、大家用」,強化屬地管理,嚴格責任追究,不斷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協作的聯合土地執法機制,加強動態巡查,保持高壓態勢,嚴防違法違規用地反彈,堅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凡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厲追究責任。通過共同監管,落實責任,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建立早發現、早制止和早處置的快速反應機制,促進全縣耕地保護工作健康開展。要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嚴格土地違法問責,對耕地保護不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違反土地供應政策等重大問題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三、堅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破解土地瓶頸、保障科學發展的根本措施,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和我縣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准,加大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危房改造,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拓寬用地空間。繼續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千方百計優先保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用地需求。同時,嚴守土地門檻,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結構的全面優化。要全力加快推進利用低效園地、山坡地開發和土地整理項目補充耕地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狠抓開發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四、堅持把「招拍掛出讓」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途徑,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要不斷深化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堅持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全面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充分體現市場杠桿的調節功能,發揮競爭機制在土地資源分配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土地資源公平、公開、集約、高效利用。要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集約節約用地評價工作,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監測企業用地情況,在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制度的同時,避免已出讓土地的閑置和低效利用,以市場化的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浪費土地資源的低層次擴張。
五、堅持把「維護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各項建設的基本前提,切實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耕地不僅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是縣鄉兩級政府和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必須堅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擴大參與權和談判權,不履行征地報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繼續完善征地補償先行機制和直接到位機制,凡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安置費不落實的,未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一律不予報批。在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方面,一是要合理安排生產建設用地,注意控制工業用地量;二是要保證節能降耗改造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和生態建設工程等用地優先;三是要重點保障民生工程項目建設,包括存量用地在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量;四是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規模化養殖、基礎設施和農民住宅建設。
六、堅持把「履行好部門職責」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的首要工作任務,夯實最堅實的土地管理基礎。要以縣委提出 「大幹一年跨越三年,苦幹三年跨越十年」的拼搏精神,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優化土地利用布局。深入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摸清全縣土地"家底",為加快發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加強土地產權管理,提高群眾的產權意識,促進土地市場化運作,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耕地保護意識的提高。切實加強節約用地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人的素質,強化土地法制觀念,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