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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水水資源稅每噸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4-12 02:43:55

⑴ 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資訊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那麼到底水資源稅怎麼徵收稅率多少?什麼條件可以不交,什麼情況可以免交少交?

一、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徵收對象和徵收方式
徵收對象:除本除以上六種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徵收方式: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四、徵收額的計算方式及稅率

計算方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除上面兩種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稅率:
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⑵ 資源稅改革建議

資源稅是礦業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啟動了我國的第一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利用制度的開始。1994年,我國對原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並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益。

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在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其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造成現行資源稅調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

我國現行資源稅被定性為既體現資源有償使用,又調節資源級差的稅收,在功能作用要發揮稅收與收益分配兩種不同的功能,其定性與功能定位均存在著問題。首先,在資源資產收益已經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的情況下,仍然賦予資源稅收益分配的功能,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其次,定位於級差收益調節的資源稅使得納稅人稅負情況主要取決於資源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這樣現行資源稅並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而且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於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有利於資源開採的可持續進行。

2.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混亂。資源稅最初被定位於調節級差收入,後來又將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區,實行普遍徵收的原則,行使了國有資產收益的職能。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也開始徵收,但是其定位於補償開採行為所造成礦產資源消耗,維護國有資源收益,而實際上卻是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和礦業部門行政費用。由於地方政府難以從資源稅徵收中獲得足夠的收入,對於礦產資源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其治理資金的籌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開征的各項收費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徵收,不同地區管理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導致各地區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同,難以形成平等競爭的環境。

3.資源稅徵收范圍過窄,抑制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種。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我國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十分廣泛,在徵收客體上,應當將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其徵收范疇。但目前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從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產資源,對大部分非礦產資源都沒有徵收資源稅,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而言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高,造成資源後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後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奪和毀壞。

4.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

現行的資源稅全部採用從量計征,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征方式,這種計稅方式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重大缺陷。按照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從量定額計征一方面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資源稅應稅額的徵收與礦產資源銷售價格脫鉤、徵收稅額多少與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也沒有關系,直接造成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采富棄貧,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不利於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不利於真正維護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應財政能力的提升。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1994年規定的最高稅額為每噸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0.3元,並且多年來很少調整。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

(二)資源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資源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應該及時對資源稅進行調整,使之實行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資源稅的調整方向應當是理順我國礦產資源開採行業稅費關系,使資源稅能夠在礦產資源合理、節約開發利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通過資源稅的調節杠桿作用,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資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內在化,利用計稅依據、稅率等調節工具影響資源價格、成本變化,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減排目標。

1.改革資源稅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據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開征資源稅有利於國家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具體講,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徵收的稅種,開征資源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主張把資源稅作用定位為:補償礦業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用於國家礦業管理支出和治理礦業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使企業生產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促進企業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改進環保措施,從而達到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至於調節資源的絕對、級差收益的任務,應該由具有「權利金」性質的資源補償費去完成。

2.理順稅費關系,規范徵收行為

將資源稅定位於補償礦業活動的社會成本,將資源開發利用企業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之後,在稅費並存的條件下,應理順稅費關系,發揮其不同的調節作用。一是資源稅定位於社會成本補償,一方面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態和環境問題,維護礦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起激勵懲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要發揮「權利金」的作用,調節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徵收機制設計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亂挖濫采,使礦產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夠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促進礦業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在理順上述幾項資源稅費關系,明確其各自承擔的職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義擅自開征的各種收費應予以廢止,規范徵收行為。

3.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

原則上資源稅徵收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和存量已處於臨界水平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具體應包括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徵收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具體稅目可以根據資源分類去制定。因此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擴大征稅范圍,從我國現實角度來講。可對土地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徵收資源稅,將與土地資源相關的稅種如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並入資源稅,對一些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等進行相應的費改稅,一並徵收資源稅。

4.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和稅負

西方工業化國家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證明:資源稅高稅率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節省資源消耗,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它們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成熟階段,表現為許多國家普遍徵收較高稅率的資源稅。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徵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稅率(燃油稅收入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另外,美國石油資源稅每噸超過130美元,相當於我國石油資源稅的34倍。對能源實施高稅率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四國的GDP總量大約佔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僅佔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於此,我們認為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和資源利用的回採率掛鉤,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節約利用,促進資源利用效益與水平的提高。同時相應提高資源稅負在礦產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的比重,並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礦區的開采周期採用不同的稅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類型資源稅率的制定應遵循一下幾項原則:不可再生資源高於可再生資源;稀有資源高於普通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於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於對環境危害小的資源;礦業資源開發高峰期礦區高於衰退期礦區。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掛鉤,有利促進礦山企業珍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礦產資源。

關於資源稅改革時機的選擇,我們認為當前正逢其時,政府政策應該更側重於消除不必要的壟斷因素,逐步的推進資源產品價格調整,以及推進資源稅賦關系的調整。前些年資源稅改革正逢物價走高,那時候執行無異於對物價上漲火上澆油,現在時機已經來臨,應該上調資源稅稅賦。資源稅稅賦改革確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傳導到消費品上,比如導致最後水價、電價和一些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有上揚壓力,政府應該直接補助最低社會保障層,使得其對整個社會正面效應最大化,消化負面效應,中層社會階層以上人士則可以通過調整應對所謂物價上升的壓力。當然,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上揚壓力可能會使得人們再次回歸簡約生活方式,這正是我們的政策導向。

⑶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具體標準是:

一、對超計劃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每立方米153元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拓展資料:非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標准

(1)城市(鎮)生活、綠化和公用事業等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的2倍核定。

(2)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車、生產礦泉水、純凈水、酒類、飲料等行業自備水源地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4倍核定;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等行業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⑷ 地下水的溫度為多少時可以被稱為地熱水水資源征費標准

摘要   高於25度的地下水稱為地下水。。。。。。。。。。。。。。對超計劃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⑸ 地熱繳納資源稅嗎

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下稱《資源稅法》),明確將地熱列為能源礦產,要求「按原礦1—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稅率標准征稅。
由於目前的地熱開發技術以「水熱型」中深層地熱為主,即通過抽灌深層地下水實現取熱。因此,各地在制定地熱資源稅徵收實施細則時,都不約而同採取了以水量計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20日,北京、河北、山西、廣東、浙江、江蘇、江西、甘肅、寧夏等約二十個地區公布了當地地熱資源稅適用稅率,與《資源稅法》同步施行,各地實際執行稅率每立方米1—30元不等。
然而讓地熱界普遍不解的是,一方面,地熱利用減排效益突出,與太陽能、風能一樣同屬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為何非但沒有補貼,反要收稅?另一方面,地熱供暖作為占絕對主流的應用領域,其與民生息息相關。動輒數十萬、甚至上千萬的資源稅,讓目前尚處微利階段的地熱供暖事業如何做大做強?
征稅金額偏高
為地熱發展蒙上陰影
梳理近期各地政策,整體看來,各地按地熱水用途分類從量計征,且標准差異化顯著。如北京市一般用途的地熱水稅率為每立方米8.5元,消耗型地熱水(如溫泉、洗浴等)為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為每立方米1元;河南省消耗型地熱水每立方米12元,回灌型每立方米1元;河北消耗型地熱水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每立方米2元;浙江、江蘇等南方地區則不區分用途,每立方米地熱水分別徵收3元、10元。
一位不願具名的地熱供暖企業負責人算了一筆賬,在地熱水約50℃的地區,每平方米供熱面積需抽灌2立方米地熱水,按河北2元/立方米的稅率來算,每100萬供熱面積就需繳稅400萬元,加上實際收費面積要小於供暖面積,企業的額外成本將超過500萬元。「如此一大筆資源稅將使地熱供暖項目的可持續性大打折扣。」該負責人直言。
近兩年受北方清潔取暖大勢推動,地熱開發利用才剛走上快速發展軌道,尤其在北方,特別是資源豐富的縣級地區,地熱集中供暖已蔚然成風。
「在採暖季,地熱井需要24小時不間斷抽灌,地熱水流量非常大。對一口供暖面積約5萬平方米的地熱井而言,每小時約需抽灌水100立方米,一個供暖季(120天)就高達29萬立方米,即便按每立方米一塊錢的最低標准收取資源稅,每口井每個取暖季就要交稅29萬元。」談及即將到來的資源稅,多位地熱企業人士一籌莫展
河北於2016年出台了《河北省礦產資源稅實施辦法》,對一般用途的地熱利用,按取水量2元/立方米計征;而根據同期出台的《河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對水源熱泵回水徵收0.3元/立方米的水資源稅。但由於缺乏統一規范的計量方式和標准,實際上,河北並未按上述標准徵收,多數縣市仍採取了免徵或少征做法。
現如今,《資源稅法》正式將地熱以法律形式納入征稅范圍,業內對此普遍持異議。另有不願具名的地熱開發企業負責人對記者直言:「如果稅務部門真要收,我們就考慮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⑹ 水資源稅怎麼徵收

《擴 大水 資源 稅改 革實 施辦 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 資源 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⑺ 地源熱泵抽地下水要繳資源稅嗎

地源熱泵是不抽取地下水的。它是在地面鑽孔,讓後把管道埋入地下,將室內自來水或防凍液灌到地面管內,通過管路的循環來換取底下周邊土壤的溫度。
水源熱泵才是打井抽地下水,一般會至少打兩口,一口抽水一口回灌下去。都不繳資源稅,但是很多地區限制打井取水,例如北京

⑻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通俗地講,就是把我們之前的「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別小看這一個字的差別,可包含了不少的變化,不僅僅是徵收部門從水利部門改為了稅務部門,變成「稅」之後,就更有了強制性。變成「稅」是不是意味著負擔重了?這次九個試點地區還將依據總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細則。
不過,大的原則是統一的:「稅費平移」是這次費改稅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准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2017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辦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資源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王建凡解釋稱,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願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試點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其他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⑼ 資源稅優惠政策知多少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
要點提示:
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准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要點提示:
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依據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
要點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要點提示:
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要點提示:
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要點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等級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准和岩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徵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徵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要點提示: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73)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徵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要點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徵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徵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徵收。
政策依據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後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21號)
要點提示:
攀鋼集團礦業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徵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徵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要點提示:
為支持內昆鐵路建設,經國務院批准,對內昆鐵路建設多種單位自採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要點提示: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優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操作要點: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⑽ 水資源的水資源稅開征

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水費,包括三部分: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跟水資源稅互不相干。污水處理費,相當於政府部門提供公共物品而需要交納的費用,是根據污水排放量來向使用者徵收的。因此,污水處理費還應該由主管部門來徵收。而水資源費才需要轉化為水資源稅。
如果開征水資源稅,首要問題是界定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范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采者,都應該征稅。對水資源開采者征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采者也在征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范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那麼是否會出現雙重徵收的技術問題?我不是稅務專業的,不清楚,但希望相關部門重視。
范圍定下來了後如何確定水資源稅的稅率呢?從當前情況來看:煤電漲價、煙酒漲價、水也要漲價......水資源稅價的確定,無疑牽動著大家的神經,但是與之相伴而生的問題是費改稅之後,徵收體制將發生變化。
當前,對水資源費,全國各地的徵收機構並不統一。資源稅已經明確為地方稅種。毫無疑問,水資源稅的徵收將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而水資源稅由誰來收取,徵收體制的變革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