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淮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對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項目的交易過程實施監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庫;
(四)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代理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六)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分包、轉包和其他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第七條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商務、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有關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察。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場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統一規范的服務。第三章交易目錄第九條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
(四)國有產權、股權交易項目;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
(六)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性戶外廣告使用權或者租賃項目;
(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八)排污權等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使用公共資金的建設項目;
(十)其他應當列入目錄的交易項目。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每年修訂一次。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制定、修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第十一條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轄區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自行采購。第十二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或者國有資產處置、國有產權及股權交易項目,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確定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平台,及時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示公共資源交易結果。第十四條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應當審批、核准而未審批、核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設定的競爭主體資格條件,應當有利於公平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的競爭主體,禁止行業壟斷、地區封鎖。第十六條變更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的,須經項目原審批部門核准並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重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的變更,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採取其他交易方式,具體交易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如何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
要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為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路,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Ⅲ 如何加強農村公共事務管理
如何加強農村公共事務管理?
(一)繁榮發展農村文化。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廣泛開展文明村鎮、文明集市、文明戶、志願服務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農民崇尚科學、誠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風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養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鄰里和睦、勤勞致富、扶貧濟困的社會風尚。加強農村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
(二)大力辦好農村教育事業。鞏固農村義務教育普及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完善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和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兒童、留守兒童特別是女童平等就學、完成學業,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健全縣域職業教育培訓網路,加強農民技能培訓,廣泛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大力扶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農村教育。增強高校為農輸送人才和服務能力,辦好涉農學科專業,鼓勵人才到農村第一線工作,對到農村履行服務期的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助學貸款,在研究生招錄和教師選聘時優先。保障和改善農村教師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健全農村教師培養培訓制度,提高教師素質。健全城鄉教師交流機制,繼續選派城市教師下鄉支教。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加強遠程教育,及時把優質教育資源送到農村。
(三)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重點辦好縣級醫院並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向農民提供安全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加強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定向免費培養培訓農村衛生人才,妥善解決鄉村醫生補貼,完善城市醫師支援農村制度。堅持預防為主。加強農村葯品配送和監管。積極發展中醫葯和民族醫葯服務。重視健康教育。加強農村婦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和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
(四)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不斷提高保障標准和補助水平。全面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供養水平達到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農村受災群眾救助制度。落實好軍烈屬和傷殘病退伍軍人等優撫政策。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農村老齡服務。加強農村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促進農村殘疾人事業發展。
(五)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五年內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形成城鄉公交資源相互銜接、方便快捷的客運網路。推進農村能源建設,擴大電網供電人口覆蓋率,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加快改水、改廚、改廁、改圈,開展垃圾集中處理,不斷改善農村衛生條件和人居環境。推進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積極發揮信息化為農服務作用。發展農村郵政服務。健全農村公共設施維護機制,提高綜合利用效能。(六)推進農村扶貧開發。
Ⅳ 根據民法典,如何規范公共資源交易
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七個方面。
首先我們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它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帥作用的基本准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位階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則,它是指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是民事主體應遵循的行力准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徵具有非規范性與不確定性。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有
一、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權身份的對力物
②平等原則是指機會平等
③平等原則具體指法律資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自願」就是主體的意志自由,在傳統民法上稱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並非適用於民法的全部內容。具體而言,該原則表現為物權法中的財產自由原則,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繼承法中的遺囑自由原則等。
三、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5條均規定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公平觀念在民法上的體現。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體現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運用,主要表現在等價有償與顯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權法中的運用,根據公平原則來補償。
③、在侵權法中的運用。
四、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
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方面,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良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構成,對應於《民法通則》第7條和《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政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原則
Ⅳ 政府對公共資源的如何經營管理以及社會資源如何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合理配置
根據經濟學原理,政府需要通過設置合理的分配體制,解決社會的公平問題。盡量減少貧富差距,同時提高經濟運營效率!
Ⅵ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
依法不需要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集中監管與共同監管相結合,遵循統一進場、公開透明、公平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規范化運行,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服務能力。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協調和指導等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共同監管;
(二)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管理等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本領域內除集中監管事項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相關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確定等事項,以及交易後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錄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整合共享的優勢,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
本市已經設立的各類領域性、區域性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應當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小型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交易事項,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由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覆蓋全市的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通過連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在線服務、監管設施,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整合共享,並為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在線監管提供保障。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依法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保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提供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以及場地保障等服務。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不得代行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Ⅶ 淺談鄉鎮行政管理選擇的意義
鄉鎮作為我國的基層政權組織,處於農村工作的第一線,也是國家各項政策方針的落實主體.鄉鎮行政管理發揮著重要意義,它的有效運行可以保障黨群、干群關系,促進各經濟部門的發展,為農村地區的經濟、社會及文化長遠發展創造條件.目前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存在著較多問題,這嚴重阻礙了鄉鎮功能的發揮,阻礙了中國新農村建設.本文通過闡述鄉鎮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鄉鎮政府功能被削弱、職能分界不明、資金及公共產品欠缺等問題,提出合理利用鄉鎮公共資源、轉變政府職能、推進鄉鎮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對策,力圖提升鄉鎮行政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Ⅷ 如何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呢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
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有效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統籌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要不斷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水平,增強社區居民參與能力,提高社區服務供給能力,強化社區文化引領能力,增強社區依法辦事能力,提升社區矛盾預防化解能力,增強社區信息化應用能力。
意見要求著力補齊城鄉社區治理短板,要改善社區人居環境,加快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優化社區資源配置,推進社區減負增效,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強化組織保障,要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完善政策標准體系和激勵宣傳機制。
Ⅸ 如何解決鄉鎮綜合文化站資源閑置問題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強化科學領導保證。加強鄉鎮文化站的建設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必須緊緊抓住鄉鎮黨委政府領導這個「龍頭」,在充分放權給鄉鎮的同時,強化鄉鎮的責任感,從而強化他們對鄉鎮文化工作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他們對鄉鎮文化站的使用。
1、落實「兩線三級」的責任體系。「兩線」就是業務指導線和行政管理線;「三級」就是市、縣、鄉三級。科學設置「兩線三級」的責任體系,一個關鍵就是要處理好「分與合」的關系,「分」就是要有效分工,要把文化站的責任日常管理落實到鄉鎮人民政府頭上去,給予他們充分的自主權,而文化局只能注重業務指導,要走出管得過多、過死的局面,讓鄉鎮文化站發揮好作用。合就是要分工合作,鄉鎮黨委政府和文化業務管理部門要經常溝通,通報情況,交流經驗,從而讓文化的使用既符合政策,又服務地方政府,進一步把文化站使用「活」,使用「實」。
2、建立「四個一起」的考核體系。要落實農村文化建設的各項規劃,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農村文化考核體系。將農村文化建設任務細化、量化,作為縣、鄉鎮領導任期責任目標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把農村文化工作同農村幹部的提拔任用、工資、獎金掛鉤,實行文化工作與經濟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驗收,做到「兩手一齊抓,兩手都要硬」,推動農村文化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強化活動經費保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貧困區縣開展文化活動,其制約瓶頸就是經費制約,因此,一方面要加大投入,改變欠帳建設的現狀,一方面要規范管理,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
1、建立「1+1」的多元投入體系。第一個「1」是指政府投入,主要從三個方面努力,一是市財政增,逐步增加鄉鎮文化站的投資總額,減輕鄉鎮文化站建設壓力、降低建設難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科學規劃,小型投入設備設施,大型投入陣地建設,規劃一個建設一個,建設一個成活一個,不搞遍地開花。二是縣級財政擠,從有限的資金中擠出部分資金用於鄉鎮文化站建設,可以適當降低,但不能成為一毛不拔的鐵公雞,杜絕鄉鎮文化站建設成為「編外財政」的現象。三是鄉鎮保,主要是保證土地問題,可以從通過劃轉現有的公共用地,比如合並鄉鎮的閑置辦公樓土地等。第二個「1」主要是要增大市場投入,一方面發動農民以圖書、報刊、音響光碟入股的形式,成立鄉、村級股份制圖書室(或影像俱樂部),由鄉鎮文化站或村文化積極分子負責運作,實行會員制,對捐贈者和非捐贈者,分別採取免費與有償租借辦法。另一方面將文化站閑置的場地、圖書以市場運作,實行有償式出租會場或圖書。同時,出台優惠政策,鼓勵當地能人、大戶自辦文化,加大文化建設投入。
2、建立「1+1」的資金使用制度。第一個「1」是指健全專款專用的資金審查制度,做到文化資金專戶、專賬、專人管理,對貪污、挪用的單位和人員予以嚴厲打擊,確保資金用在刀刃上。第二個「1」是指整合鄉鎮的宣傳文化經費,如文化、衛生、教育、計生、農業、黨建、綜治宣傳經費,形成一個漏斗進,一個漏斗出的鄉鎮宣傳文化經費使用機制,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從而提高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率。
(三)優化結構,規范管理,強化人才制度保證。加強鄉鎮文化站的管理和使用,必須以優化人才結構為基礎,同時又要以健全制度為根本,做到活而不亂,規范而不死板。
1、建立「兩結合」的人才構成體系。一是搞好專職與業余的結合。一方面要確保專人專用。避免出現文化幹部身兼多職的現象,搞好對專職文化幹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經濟待遇,讓他們積極主動工作;另一方面推行文化站准入機制。吸引協會、社區、當地文娛積極分子進文化站,列為文化站的編外人員,為他們提供辦公室,讓他們組織開展健身隊、腰鼓隊、太極拳、壩壩舞等日常性的文化活動,豐富農民文化生活。二是搞好「引進來」和「請出去」的有機結合。一方面充分利用當今大學生,鼓勵他們到鄉鎮文化站工作,並為他們解決必要的工作生活問題,使他們願意去,留得住。另一方面加大優化現有鄉鎮文化幹部的力度,探索提前退休、拿基本工資退職等分流辦法,讓鄉鎮文化幹部進一步年輕化、知識化。
2、建立「兩結合」的管理制度體系。一是將上級制度和基層實際有機結合。修改上級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增加有利於調動鄉鎮積極性和鄉鎮文化站有效運轉的制度規定,比如股份制、租賃制、合作制等規定,特別在城鄉統籌實踐中鼓勵試一試,闖一闖,然後推廣經驗,走出一條適合鄉鎮文化站發展的新路子。二是建立內部規范制度同市場機制有機結合。一方面要規范管理,健全內部管理規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條可依。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健全如何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一些制度,推動鄉鎮文化站辦好辦活辦出實效。
(四)突出特色,創新形式,發揮四大功能作用。鄉鎮文化站統籌著一個地區的文化資源,統領著一個地方的文化人才,而且關乎著一個區域群眾的文化生活。因此,發揮鄉鎮文化站的作用,必須既溶於整個大的時代潮流,同時又要充分發揮地方優勢資源;既要搞好自身建設,同時要提高地區的文化競爭力。因此,任重而道遠。
1、發揮鄉鎮文化站「合」的功能。一是聚合農技站、司法所、廣播電視站、中小學校的陣地資源,形成「1+ X」的宣傳文化陣地,以文化站為主,其他為輔,拓寬農村文化陣地。二是聚合文化人才。將上述的文藝愛好者、積極分子聚集在文化站內,形成一支集宣傳、教育、娛樂、科普為一體的綜合文化隊伍,提高對農村文化的服務水平。三是聚和協會和群眾。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讓農民唱自己喜歡的、熟悉的戲,調動農民自主參與文化活動,讓農民成為文化活動的主角。四是聚合鄉鎮特色農村文化,成為挖掘地方文化的搖籃。圍繞具有地方特色的的民間文藝,進行合理的組織、科學的開發,打造特色文化。
2、發揮鄉鎮文化站「教」的功能。一是發揮鄉鎮文化站聚集的人才優勢,廣泛開展黨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等教育活動,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思想素質和致富本領。二是發揮鄉鎮文化站的陣地作用,舉辦農村青少年藝術培訓班,發掘鄉土文化,培養文化人才。
3、發揮鄉鎮文化站「帶」的功能。一是帶動農村文化活動的蓬勃開展。走出大而全的文化服務方式,組織文化工作者應深入農村,了解傾聽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積極組織開展一些適應節季時令、符合農民口味的文化藝術類活動,如舉辦科普知識講座、開展群眾樂於參加的文藝體育活動、編發科技資料等,使農民群眾在娛樂中受到教育。二是帶動村文化室的工作。要將鄉鎮文化站建成農村文化活動的領頭羊,一方面積極開展文化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一方面輔導村文化室的工作,組織農民自娛自樂。三是將文化資源轉化成文化產業。結合優勢資源,打造獨特的文化品牌,形成鄉村文化產業,活躍農村文化市場,逐步把農村文化由「軟文化」發展成「硬文化」。
4、發揮鄉鎮文化站「輔」的功能。一是通過鄉鎮文化站的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把廣大群眾的思想集中到鄉鎮黨委政府的周圍,增強群眾發展的信心和能力。二是通過文化站的宣傳作用,擴大鄉鎮對外影響,優化鄉鎮對外開放形象,提高鄉鎮對外開放的水平。三是通過聚集人才,爭取把鄉鎮文化站建設成為鄉鎮黨委政府的智囊庫、人才庫,促進鄉鎮領導科學決策,推動鄉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