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然資源局面試都會問哪些問題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18
㈡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的原件、原物、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件、原物、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印件、復製件、節錄本、照片、錄像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詢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測一般由案件調查人實施,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現場勘測應當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第二十三條 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違法後果,並提出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有權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准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㈢ 自然資源局管理范圍是什麼
自然資源局管理范圍是全民所有土地與礦產、森林和草原濕地、水及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和所有國土空間。
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是:
1、負責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2、負責自然資源的登記工作;
3、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
4、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5、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等。
自然資源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指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指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指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㈣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內容: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調查對象是我國陸地國土。
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永久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永久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4)自然資源部查檔崗查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目的和意義:
地盤考察是一項要害的國情國力考察,是查實查清地盤資材的要害手法。
展開第三次全面地盤考察,手段是周到查清目前全部地盤應用情景,把握實在正確的地盤前提數據,健康地盤考察、監測和統計軌制,加強地盤資材信息社會化效勞,經濟社會展啟動和領土資材管制處事須要。
第三次全面領地盤考察處事,把握實在正確的地盤前提數據,是促成國度處置體系和處置本領新穎化、增進經濟社會周到協作可繼續展的客觀因素;是加速促成生態文化修造、夯實天然資材考察前提和促成一致確權備案的要害辦法。
地盤考察是編制人民經濟和社會展的全面籌備、增強宏瞅調控、促成科學計劃的要害根據;是實行改革創新啟動戰略的戰術、支持新財產新業態展啟、普及當局照章行政本領和領土資材管制效勞程度的急迫須要。
地盤考察是最莊重的耕地保護軌制和最莊重的儉朴用地軌制、保證國度食糧平安和社會寧靜、保護農夫正當權力的要害實質;是科學籌備、合理應用、靈驗保護領土資材的基原條件。
㈤ 什麼是土地巡查員 土地巡查員是干什麼的
土地巡查員即基層國土員,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負責執法宣傳,做好土地、礦產資源和農村建房的日常動態巡查,監督檢查土地、礦產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
2、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的日常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的協調、監督和承辦農村宅基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用地管理中的登記、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地籍變更調查外業工作。
3、負責對土地使用用途變更及建設用地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已批準的用地做好日常巡查。
4、協助做好國家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有關報批手續的初審工作。
5、配合轄區街鄉鎮場做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和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6、做好土地、礦產資源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辦理信訪案件。
7、參與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定期統計上報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發現、制止、查處情況。
8、負責文件辦理、檔案管理,起草工作文稿,做好會務、財務、統計和報表工作,完成所長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5)自然資源部查檔崗查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巡查准備。巡查人員應當准備巡查工作所需相關圖件,攜帶必要的巡查裝備。
2、實地巡查。巡查人員按照巡查工作計劃,對巡查責任區域內的擬建;在建、新建成項目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進行檢查。
3、發現違法。巡查人員檢查發現本規范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對涉嫌違法主體、項目名稱、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審批和施工進展情況、無證勘查或者開采礦產資源等情況進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現場處置。對確認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四章的規定,及時予以制止,填寫違法行為報告單,同時向上級報告。
5、巡查信息記錄。巡查任務結束後,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巡查台賬,將巡查台賬內容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及時跟蹤後續情況,更新有關信息。
㈥ 自然資源部:推進構建統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
自然資源部9月1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的基礎性和重要性,將其作為自然資源部履行「兩統一」職責的重要支撐,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要求,緊緊圍繞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濕地、海域海島七類資源,系統重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任務和工作內容,創新研究調查業務體系,統籌設計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方式,形成了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構建的頂層設計。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科學構建涵蓋地表基質層、地表覆蓋層、地下資源層,管理層的自然資源分層分類模型,通過空間位置關系形成完整支撐生產、生活、生態的自然資源立體時空模型。系統布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明確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資料庫建設、分析評價和成果應用五項工作內容。
工作組織上堅持「六個統一」的原則,即統一總體設計和工作規劃、統一制度和機制建設、統一標准制定和指標設定、統一組織實施和質量管控、統一數據成果管理應用、統一信息發布和共享服務。
當前,自然資源部正著力推進以下工作:一是夯實技術支撐基礎,聚焦短板問題,全力推進調查監測技術融合與創新;二是加快標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類等標准研究,統一國土空間用途分類,印發《自然資源調查標准名詞術語推薦定義》等;三是全力推進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組織實施林、草、水、濕地和海域海島等專項資源調查,推進地理國情監測向自然資源監測轉換,研究建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數據分析評價指標體系;四是推進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更新和共享服務,推動調查監測數據的部門間共享應用,擴大社會化服務范圍和領域。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繼續推進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構建的實質性組織實施,並從加強組織領導、保障經費投入、統籌隊伍建設和推動科技創新等四個方面給予保障,夯實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數據基礎。
㈦ 事業8晉7級人事部門查檔案都查什麼
要查你的檔案中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審核你的學歷和勞動合同、轉正定級表、職稱情況,來確定你的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如果是因為退休要領社保,就要審核你檔案中你是什麼身份,是幹部還是工人身份,這樣退休的年齡不一樣;要審核你的工齡有多長,有多少年的繳費年限;要審核你的工種是不是特殊行業,這樣也可以提前退休;要審核你是不是具備高級執業資格或職稱,可以增加你的退休工資。
㈧ 地區級自然資源局主要工作內容
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研究提出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與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准、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
㈨ 地籍調查的具體內容
1、權屬調查。對宗地權屬來源及其所在位置、界址、數量、用途和等級等情況調查。即在現場查實、查清相鄰權屬單位的權屬關系,通過現場認定和標定土地權屬界址點、線位置,調查土地用途。包括現場指界、標定宗地界址、繪制宗地草圖、調查土地用途和等級、填寫地籍調查表。
2、地籍平面控制測量。
3、地籍勘丈。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點、線、位置、形狀、數量等基本情況。
4、繪制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