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標人質疑中標價低於成本怎麼辦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 ...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中標人投標價格低於成本,應當否決其中標資格。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或者重新招標。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
❷ 合肥市招投標最低價中標不夠成本怎麼處理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低於成本。《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下列條件的規定
1、能夠滿足掃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7部委第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
❸ 什麼是最低價中標評標法
最低價中標,顧名思義就是「價低者得」,對應的評標方式是最低投標價法。
這類項目的招標過程通常是「定義-資審-最低價中標」:
1、定義:在招標前將設計文件、招標文件等項目定義文件做到精細化;
2、資審:投標前組織資格預審,確保投標企業符合項目要求;
3、最低價中標:選擇通過資格審查且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以「報價最低」為唯一的定標因素。
由於最低價中標導致了惡性競爭、工程質量不足、「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等問題,實踐中,低價中標存在極大的爭議。
從理論上來說,最低投標價法也不完全符合法律中對評標方式的規定。法定的評標依據是在投標價基礎上加上或減去了其他可以用貨幣量化的投標條件後得到的價格,而不僅僅是投標報價。
基於這些情況,越來越多地區積極進行了制度的改進和探索,目前,純粹考慮報價的「低價中標」項目已經大大減少,價格也遠不再是唯一的評判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