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山開采需要交哪些稅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一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並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並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並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可抵扣
企業擁有抵扣進項稅的各類固定資產,這些固定資產有專用於本企業自主開采業務的機器設備,也有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的,還有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對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於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既不用於本企業生產,也沒有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據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於自主開采和營業稅勞務、增值稅勞務共有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關於共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業稅勞務用輔料及動力應作進項稅轉出
◇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從事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過程中需要發生輔料及動力支出,主要包括油料、炸葯、水、電等,這些進項稅應進行准確核算,在發生營業稅勞務時及時轉出,如炸葯只用於爆破一類營業稅勞務的,就應當在發生時根據耗用量和賬面已抵扣的進項稅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自主開采,也可能發生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等業務,但此類勞務是企業產品(如礦石)產出過程中生產流程中的一個步驟,不涉及經營行為,也就不涉及營業稅的實現,所以自主開采炸葯類的進項稅允許抵扣。
對於增值稅勞務營業稅勞務共用的無法劃分的輔料及動力的耗費,如工程車用油、設備用電等,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包工不包料時計算營業稅銷售額要考慮甲供材
所謂「甲供材」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對甲供材料建築工程的計稅營業額,應按料、工、費全部價款計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並不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包工不包料工程勞務在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營業額要包括甲供材的價值在內,不能少繳稅金。
2.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3. 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199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破壞礦產資源。第四條全省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方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省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五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勘查除外。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禁止無證勘查、無證開采礦產資源。第六條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和轉讓,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七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地質礦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照國家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佔、破壞礦產資源及其他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礦產資源的勘查第十條礦產資源的勘查登記管理,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一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第十二條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按國家規定出資勘查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的,由國家委託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合資、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由合同約定探礦權申請人。第十三條探礦權申請人經登記批准,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第十四條從事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或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資格證書。
探礦權申請人具有勘查資格證書的,可以自行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申請人不具有勘查資格證書的,應當委託具有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勘查。第十五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並應將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抄送當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
探礦權人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區范圍,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第十六條在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不得設置新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在探礦權設置的區塊范圍內,已設置的采礦權仍然有效。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完成勘查項目後,應當編寫地質勘查報告。
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儲量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儲量報告,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收到勘查儲量報告後,應在3個月內作出批復。第十八條探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和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其地質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地質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三章礦產資源的開采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經批准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事宜,應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是采礦登記的管理機關。第二十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可供開采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三)礦區范圍跨市地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4.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什麼費用
2016年7月後礦產資源費取消了,向國家繳納的只有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地方會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在礦山閉坑後退還。
地稅收取資源稅、國稅收取增值稅。
5.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 ,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6. 哪位業內人士知道目前投資開發礦山一般需要多少錢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幾千萬至幾億元不等。這要看多大的規模、礦山類型、位置、取得方式等。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設期投資、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等。不針對具體項目說不清楚。
礦山投資,資金實力較強,可以在地勘院買個探采礦權,自己組建實體開采,風險大,收益高,因為目前肯出讓礦權的9成都是資源不太好的,人為的把報告做得好。要找明白人給看才行。另一種合作方式就是入股實體礦業,不參與生產和管理,拿分紅。一般的新建礦山,基建期三年左右,達產穩產期三年左右,3-6年左右收回投資,回報率約3成吧。收益兌現?資源賣了就是錢啊。
投資預算:主要是買礦山花的錢和投資設備花的錢,這是投資。效益: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每月的開支,兩者之差是月利潤。用年利潤除以投資總額就是投資回報率。如果是100%,就是說一年即可收回投資。基本上就是這樣~
為減少風險,建議你作如下選擇:
1、查看對方商業計劃書?審查其開發設想的可行性;
2、查看有否取得開采資質?比如合夥協議、開發協議、使用權協議、許可證等等;
3、設定合理期限的借款,取得對方提供的足額抵押或質押擔保、或可靠的人格保證;
4、根據對方資金使用情況和礦山推進進度,若的確存在比較理想的投資收益可信度,可在借款到期前重訂協議,將借款調整為債轉股性質,依法登記享受相關股東待遇。
認識一位砂石廠負責人,從他面帶笑容的介紹中能看出,生意好的沒話說,據了解,他在2018年底從其他老闆手中買了一個石礦的「四年開采權」,也是說這四年內,他可以憑借自己的能力開采,多少都算自己的,三年後老闆收回。砂石廠負責人花了6000萬買了該礦山開采權,同時又投資了四千萬建了砂石廠,包括礦山碎石設備、制砂設備、運輸車、場地修建等(該項目屬於大型礦山碎石生產線,一般的小型百十萬可以)。
歷經六個月的時間,場地完工,設備安裝緒,可進入生產狀態,三年減去這半年,時間緊任務重,有人問石礦開采一年能賺多少錢?投資成本能撈回來嗎?砂石廠年產達500萬噸砂石骨料,根據市場統計當地砂石均價在80元/噸,生產一噸砂石成本在20元/噸左右,一噸的凈利潤有60元。
三年總利潤:30(個月)*(5000000/12)*60=750000000
一年能賺多少:30個月7個多億,一年可達2億多
7. 煤礦企業交哪些稅謝謝
主要稅種如下:
增值稅
其中:銷項稅 17%
進項稅 17%,13%(購進木材等適宜13%稅率的原材料),7%(運費)
城 建 稅:應納增值稅的7%
資 源 稅
車 船 使 用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教 育 費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費 附 加
礦 產 資 源 補 償 費
維 簡 費
安 全 服 務 費
育 林 基 金
排 污 費
水 土 保 護 費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防 洪 保 安 費
主要副食品調控基金
殘 保 基 金
8. 開采礦產資源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
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
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8)河南礦產開采要繳納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9. 礦山開采企業怎樣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