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成本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第一、土地增值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稅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稅金是企業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與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性質相同,是企業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經濟負擔,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將稅金和成本、費用並列為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稅金是指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第二、建築成本直接計算記入相應的固定資產原值內,不允許列入產品生產成本,當然也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B. 在建工程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嗎
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計入在建固定資產價值,
1.從在建工程竣工轉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應計提折舊費用,其計提的折舊費用是通過計入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進行成本或期間費用抵消扣除的;
2.發生的在建工程成本價值是不可以直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C. 哪些成本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等費用是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所得稅如何扣減建設成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D.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有哪些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社保、住房公積金、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以及殘疾人根據各地政策不同所減免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所得稅如何扣減建設成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並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E. 在建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於企業籌建期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項:
第一,一般而言,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公司注冊成立之日為工商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日期,這個時期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稅前扣除。而此間的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則應根據情況予以分析審核確認。
第二,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發生的籌建費應包括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發票上名稱應該是《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上註明的公司名稱(企業籌辦處、投資方或經辦人名稱等)。如果發票上名稱與後來注冊公司的名稱不一致,除非能夠提供充分確鑿證據,證明兩個公司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稅前扣除。
第三,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後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第四,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這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第五,企業籌建期間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就本例而言,該企業無須參加2011年度的匯算清繳,但如果企業的籌建期延續至2012年2月份,並從3月份開始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籌建期與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日期處於同一年度,則應將2012年度作為一個匯算清繳期。
第六,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的處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F.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抵扣成本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這個說法不怎麼懂,既然是代扣代繳說明這個錢本來就不是你們出的,而是對方出的,所以肯定不能進成本。從做賬來說,你本來應該付100塊錢,代扣了稅,實際支付90塊錢,你拿這個代扣的稅應該要去開發票,開票金額是100塊錢,而不是90塊錢。你做賬入成本的是這個100快錢的發票而不是90快錢的發票加10塊錢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你應該給對方公司去入賬
G. 新建廠房籌建期間的費用有哪些可以在所得稅里抵扣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而目前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企業發生的開辦費,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如何在稅前扣除,企業可以遵循有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來處理。
新會計准則在會計科目「管理費用」的使用說明中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