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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開發商土地開發成本

發布時間: 2023-02-10 23:55:25

❶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由政府依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第六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統一印製。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格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印製,土地登記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訂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進行適當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土地證書。非法印製的土地證書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第六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統一印製。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格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印製,土地登記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訂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進行適當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土地證書。非法印製的土地證書無效。

❷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如何進行成本核算

如何進行成本核算:
一、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企業為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就其用途來說,大致可分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設備費用。這是房地產開發成本的主體內容,大致占總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費用。土地費用主要包括置換成本、批租費用、動遷費用等。房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前,必須將預計的土地費用通過土地面積和容積率的換算,計算出未來所開發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佔的土地成本(俗稱樓板價),以此來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評估。
2.配套及其他收費支出。主要是指水、電、煤氣、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費,學校、醫院、商店等生活服務性設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費支出中有些雖屬於押金性質,如檔案保證金、綠化保證金等,但難以全部收回。這類收費項目種類繁多,標准不一,許多項目由壟斷性企事業單位執行,隨意性很強,標准普遍偏高。配套及其他收費項目是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受外界因素影響最大的一塊費用支出,一般占項目總投資的10%~15%.
3.管理費用和籌資成本。房地產開發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投資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大多數開發企業必須通過貸款來解決資金需要,這樣就產生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這部分費用核算好,對正確計算開發成本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核算策略
1.加強房地產企業成本核算的規章制度建設和組織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制度,還應該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行業特點,建立和健全企業的規章制度,加強和完善房屋成本核算的規章和制度建設,使成本核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保證成本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促進企業成本核算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考慮自身規模大小和開發項目的規模特點等因素,在保證成本會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地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員。每一房地產項目應由專人負責成本核算工作,大型項目應設立成本工作組專門負責成本預測、成本決策、成本計劃、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報表編制和分析等主要工作,使成本核算和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算為管用、算管結合的有效機制。成本工作組的工作方式也應根據項目具體實際,確定分別採用集中和非集中工作方式。
2.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對於建設一個現代的多功能小區,其成本核算對象就顯得復雜。這就需要成本核算人員深入實際,研究分析總體項目的特點、管理要求、經濟用途、標准、建設交付期以及預決算的主體分項確定。成本核算對象的設置必須堅持「便於核算,利於管理」的原則。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時,應結合開發工程的地點、用途、結構、裝修、層高、施工隊伍等因素,分別做如下處理:一般的開發項目,應以每一獨立編制的設計概(預)算或每一獨立的施工圖預算所列的單項開發工程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的群體開發項目,如果開竣工時間相近,又由同一施工隊伍施工,可以合並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對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以結合經濟責任制的需要,按開發項目的一定區域或部位劃分成本核算對象。比如,大型項目首先要分批分期,在分批開發的商品房中再按經濟用途和建設標准適當分類,對區內公共建築配套設施中屬於營業性公建設施,應單設成本對象核算,這樣就會形成多個成本核算對象。
3.設立合理的成本核算項目。
正確劃分成本項目,如: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等。可以客觀地反映產品的成本結構,便於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徑。按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發成本屬一級科目,在該科目下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確定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成本項目不宜開列太多,對於發生次數較少的成本費用,特別是單筆發生的費用,應盡量合並;對金額較大並陸續發生的費用應單獨設立科目核算。土建費用如屬於合同發包的,還應該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以便隨時了解工作量進度和付款情況,為工程的竣工決算提供資料。
4.准確的進行成本的歸集、分配與轉結。
對於單一的房地產項目由於成本對象簡單,歸集成本費用就容易得多,通過分配間接計入成本對象的內容就相對較少。然而一項大型綜合性小區開發就顯得十分復雜,成本核算對象比較細化,很多成本費用不可能直接歸集到各個成本核算對象,就需要採用一定方法和程序進行分配,再間接地歸集到各個成本核算對象。直接歸集的成本費用主要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其他成本費用則需要按期進行分配,而對於間接分配的費用需要在日常歸集時按各自成本項目的細目分別歸集核算,然後按各個成本對象和對應成本項目進行分配。例如:大型綜合性房地產項目的成本核算對象直接歸集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日常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不按成本對象直接分配,而在此成本明細科目中分細目歸集,每月末按各成本對象的實際佔地面積計算比例分攤當期所發生的費用,在分配時無需按細目分攤,若成本管理需要可以再按細目結構還原。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中的現場管理性費用則按各成本對象的建築面積計算比例分攤。當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其歸集和分配程序同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用。對於利息支出則按各成本對象歸集的上月末成本實際發生額計算比例分攤;對於預付款項中若屬於預決算范圍的按合同支付的款項,應直接進入成本項目歸集,並及時取得發票;對於工程決算後欠付的款項應按標准預提,包括應付未付的商品房維修基金等。
5.重視項目竣工成本結轉核算。
已完土地開發項目應根據其用途,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成本結轉。比如:(1)為銷售或有償轉讓而開發的商品性建設場地。開發完成後,應將其實際成本轉入「開發產品——土地」賬戶。(2)開發完成後直接用於本企業商品房等建設的建設場地。應於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將其實際成本結轉計入有關的房屋開發成本中。(3)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後三個月內,應當取得經過審價後的工程決算書,這樣成本核算人員即可按照各成本核算對象所歸集的費用核對各項合同和工程決算書確定的價款支付情況,按權責發生制要求計提相應的成本費用,從而結轉完工實際總成本,並計算各獨立核算對象的單位成本進行完工開發產品的明細核算。若屬於出租經營的項目,則轉入出租開發產品的明細核算。商品房的預售業務在前,竣工交付在後,工程決算若不及時完成,成本核算則不可能真實和及時,進而影響企業盈利水平的正確性。商品房銷售成本核算應按配比原則,以各個獨立銷售單元(獨立核算對象)進行明細核算,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為銷售成本轉賬依據結轉銷售成本。

❸ 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如何確認土地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此類情形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後,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並對投資人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❹ 土地開發成本如何評估

地開發成本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基準地價修正法和成本法。評估土地開發成本的市場比較法與前述評估毛地價的市場比較法相同。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評估土地開發成本,是先分別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評估出熟地價和毛地價,然後將兩者相減即為土地開發成本。
運用成本法評估土地開發成本,是土地開發成本各構成部分的累加即為土地開發成本。由於掛牌出讓的宗地,其來源有農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又有原住宅用地和單位用地,這些宗地的土地開發成本的構成不同,所以土地開發成本可分為農民集體土地的開發成本、住宅用地的開發成本和單位用地的開發成本。
1、農民集體土地開發成本的計算
農民集體土地的開發成本主要是征地補償費,應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費用項目和標准進行計算: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超轉人員安置費+菜田基金+耕地佔用稅等。
2、住宅用地開發成本的計算
住宅用地的開發成本主要是居民拆遷補償費用,應按北京市房屋拆遷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基準地價×K+基準備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搬家補償費
上式中,K為容積率修正系數。
3、單位用地開發成本的計算
單位用地的開發成本主要是單位拆遷補償費用,應按北京市房屋拆遷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區位價格×K1×K2×K3×建築面積+地上物重置成本+停業損失補償費+搬家補償費
上式中,K1為容積率調整系數,K2為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K3為規劃用途調整系數。
由於以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採用協議出讓方式,土地開發成本雖然有法律、法規對征地拆遷費用項目和標准作了規定,但在實際中的費用是通常土地取得者與原土地佔有者討價還價確定的,其之間的協商結果通常不公開,因此目前還沒有比較成熟和准確的評估操作方法。

❺ 房地產企業分期開發成本如何確認

房地產企業分期開發成本確認辦法

1、房地產開發如果准備分期開發的話在報規劃局審批的時候就已經分好一期、二期了,一般是按樓號分好了,比如一共開發18幢樓,其中1-9號樓為一期,10-18號樓為二期,這是決策人提前分好期的。

2、核算成本時要求做成本預算的也按樓號分期做預算,會計做賬是一樣的,付1-9號樓的工程款列入一期,10-18號樓的工程款列入二期。

房地產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等,都在開發成本會計科目中核算。

開發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在建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房地產已經開發完成並驗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應及時進行成本結轉。月終結轉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開發產品科目,貸開發成本科目。

❻ 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1)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1)基礎設施配套費;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3)小區開發配套費。
拓展資料: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一級開發監管主要依靠有關法規和合同約定來約束,監管主要目的是控製成本、控制開發進度以及開發質量。
2.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不同,開發的層次、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進行場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築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場地平整外,還要進行地下各種管線的鋪設、地面道路的建設等。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業要根據所開發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成本項目。對於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沒有發生支出內容的成本項目,如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