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理合同通俗解釋
保理合同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拓展資料】
保理業務具備以下特點:
1.銀行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2.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
3.銀行通過對債務人的還款行為、還款記錄持續性地跟蹤、評估和檢查等,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措施,達到風險緩釋的作用;
4.銀行對債務人的壞賬擔保屬於有條件的付款責任。
保理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民法典》第761條對保理應當包含的要素種類沒有明確規定,在解釋上應該認為,保理商只履行一項內容即可,這也符合保理業務內容逐漸放寬的發展趨勢。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項內容並不是任何一項,而只能是特定的一項,否則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將發生根本改變。因為上述四項內容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保理類型,這是確定保理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
第一、如果四項內容都具備,則是全保理類型,當然,將保理定義為只包含全保理,范圍太窄;
第二、如果僅缺少「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這項內容,則是有追索權的保理,當債務人最終不能履行債務時,保理商可以向讓與人追索或者請求其回購債權;
第三、如果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不提供另外三項內容的服務,在保理業務上亦是被允許的,比如保理商只提供資金融通的「隱蔽保理」,以及保理商提供資金融通並由讓與人代為催收的「代理保理」。
㈡ 保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摘要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
㈢ 保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3)成本保理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保理作為比較新的國際貿易結算手段,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了,而且逐漸成熟,並被更多出口商採用。
其主要是針對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買方的付款條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遠期,甚至賒銷等情況下,為了適應出口商既能夠保持出口需要,又要減少出口收匯的風險這樣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金融服務產品(就像保險也叫作產品一樣)。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條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後,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㈣ 保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民法典》第761條)
1、雙合同構造:保理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1)基礎合同(通常為買賣合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
(2)保理合同:債權人與保理商
2、保理合同為要式書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條第二款)。保理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實質:
(1)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保理融資款(也稱「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或「貸款」)或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或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作為保理融資對價,債權人將基於基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債務人對保理商負擔到期清償債務的方式,作為保理商保理融資本息、服務費、行權費用等債權獲得清償的「第一還款來源」。
㈤ 保理合同的概念
法律分析: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為取得保理人的服務,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同時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是包括應收賬款信息、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保理融資款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㈥ 民法典保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1.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方的債權人將將有的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的管理以及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擔保等各類服務的合同。
2.保理合同屬於混合契約的一種,只要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合同條款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即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