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價時每次打款返點不同,做存貨成本時如何計算,要把返點算入進價里嗎
要看計算返點時,是年終還是平時,具體情況看。要是每一批貨對方都能夠隨時確認返點,那就直接調整進貨價格,要是不能隨時確認,不能當期確認,在下一期調整進價也可以,不過要看你計算庫存商品成本的方法是怎樣的。要是實在感覺無法計算,也可以直接沖減營業費用。
Ⅱ 財務上銷售返點是什麼意思,賬務怎麼處理啊,謝謝!
一、銷售返點是一種常見的商業促銷行為,企業為了激發下游經銷商或客戶的采購積極性,在經銷商或客戶購買產品數量或金額達到一定規模後,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返還給銷售商或客戶。返點返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現金返利、實物返利、價格折扣、未來的購買額度等。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分為兩種:價格折扣以及實物折扣。
二、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銷售返利方: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於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2、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實物銷售返利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Ⅲ 什麼是超市返點
超市返點就是在結帳的時候不按實際送貨金額結帳,少結給你一部分錢,比如你簽訂的合同返點5%,帳期30天,上個月你送貨總額是10萬,那麼下月你要結款需要開10萬的發票,超市給你匯款9.5萬元,還會給到你一張5千元的促銷費用發票。為了使生意不虧本,在計算你的成本時要考慮到費用這一款的成本。
做超市生意返點是一方面,最可怕的是固定費用這一塊,如新品費、海報費、年節費、店慶費,這些是在你不知道銷售情況的下收取的,賣的多了就會攤薄,如果賣得少還不購交費用的。
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費用這一塊,嚴格按照銷售安排你的費用預算,不然就會虧本。
Ⅳ 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和質檢總局發出聯合通知,要求汽車4S服務商停止在為消費者辦理按揭和購買保險時,收取銷售方的返點和傭金,並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無獨有偶,不久前,戴爾公司也因英特爾返點問題也被SEC訴以會計欺詐,並最終以認繳1億美元罰款達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點這種營銷行為的合法性,一時引出了不少爭議。
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於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於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並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並非意外橫來之財。
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於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後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託-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託-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託人,當委託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託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託人是僱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託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
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並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
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後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後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後者又違背了其僱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
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賄賂:如果客戶委託4S店為其挑選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產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險商傭金後,卻為客戶作出了明顯不利的挑選,此時,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業賄賂的嫌疑;不過,現實中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誇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並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並建立一種委託-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後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託協議。
作為保險商的銷售代理,店家沒有義務向客戶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傭金,事先被否認而事後又得知傭金的存在,或許會讓某些客戶產生受欺騙的不快感覺,但這並不構成商業欺詐,因為這一謊言並不涉及客戶所參與的任何交易,傭金是因客戶未參與的代理關系而存在的,這就好比一位送貨工給你送來快餐時,告訴你他從這趟差事中只掙到了一毛錢,這句話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構成欺詐,除非他告訴你這份快餐是現做的,而實際上卻是隔夜冷飯。
作為消費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對第三方產品的熱情推銷背後沒有利益關系,完全為客戶考慮而不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識的,法律無須為這種幼稚期望提供保護;明顯不實的花言巧語不構成欺詐,因為它們本來就不該被相信,比如許多商家都會宣稱虧本大甩賣,最後三天大清倉,其實卻賺的不少,而清倉也永遠清不完;如果法院總是接受對此類宣傳的欺詐訴訟,實際上是在縱容消費者在交易行為中放棄他們應有的常識、審慎和判斷力。"
Ⅳ 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一)
畲鋶賞ネ夂徒猓換乜酆頭檔閼庵鍾��形�暮戲ㄐ裕�皇幣�雋瞬簧僬�欏� 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於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於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 ,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並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並非意外橫來之財。 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於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後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託-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託-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託人,當委託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託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託人是僱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託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 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並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 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後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後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後者又違背了其僱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 �聳保�攴獎閎巧狹私郵萇桃禱唄傅南右桑徊還��質抵�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誇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並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並建立一種委託-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後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託
Ⅵ 銷售返利計入成本還是費用
收到的銷售返利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並計征增值稅及附加稅;支付的銷售返利計入「銷售費用」。
收到的銷售返利,是與銷售密切相關的收入,所以應該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支付的銷售返利,明顯的是與銷售有直接關系的支出,所以要計入銷售費用。
支付的銷售返利與商品的生產成本無關,與商品的取得成本也沒有關系,所以不能計入成本。
Ⅶ 供應商給予返點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供應商給予返點與這筆采購對應不起來,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
為了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就有必要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按照其不同的特點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科學的分類。
並事先確定分類核算的項目名稱,規定其核算內容。這種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稱為會計科目。
按其歸屬的會計要素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6、損益類科目:分為收入性科目和費用支出性科目。收入性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費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費用」等科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