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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查野生植物资源

发布时间: 2022-06-29 10:58:05

㈠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意义和目的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意义和目的在于掌握野生植物资源的状况,了解其品种、数量及其分布。野生植物资源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贯穿了人类发展史的整个过程。如何使人、生物、自然界之间建立稳定平衡的生态系统,已成为当今人类发展的迫切要求。而野生植物尤其是农业野生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直接或间接地为人类提供食物原料、营养物质和药物,而且能够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区域气候。尤为重要的是,农业野生植物等生物遗传资源是我国遗传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因此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尤其是农业野生植物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改变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㈡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方法有哪些

先从当地的植物志入手吧,再自己去野外考察。

㈢ 如何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进行监测

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分析变化的原因,为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科学管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依据:
一、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二、制定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经营利用、进出口的年度限额,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指导规划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禁伐区,实施重点物种的保护拯救工程;
四、及时发现,并消除建设项目、环境变化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利影响;
五、为开展引种驯化,改良花卉、果树、作物和畜牧品种等活动提供服务,等等。
4.2资源调查与监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4.3资源调查与监测方法
4.3.1调查与监测对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与监测最好可以覆盖所有的物种,这样可以全面反映生态系统各物种的生存状况,但是受资金和技术力量的限制,当前只能抓重点,先急后缓。
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相关技术规程,陆生野生动物调查与监测的主要对象是陆生脊椎动物中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重点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公约或协定中所列物种、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物种、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环境指示种和生态关键种。
野生植物调查与监测的主要对象是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重点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当前过度开发利用的野生植物。
4.3.2资源调查与监测的内容:包括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境状况、影响资源变动的主要因子以及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栽培)、开发利用、贸易状况等。
4.3.3资源调查的技术方法
调查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方法有很多,如路线法、空间分布样方法、哄赶与围赶法、动物痕迹调查法、标志流放法、鸟类环志、航空统计法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和《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如下:
一、野生动物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
常规调查主要采用机械布线,系统抽样,需要重点把握的技术和工作要点包括:副总体的分离(即如何将景观类型及野生动物分布相同的区域归纳并分离作为一个副总体进行布线、抽样)、不同副总体抽样强度的科学确定、样带面积的合理确定、调查季节和时间安排、调查工具选择、人员培训和后勤保障等;
专项调查主要针对一些无法采用常规调查方法或者特别重要的物种如华南虎、麝等而开展,专项调查往往需要发挥专家、老猎人和当地群众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可行的调查方案。
二、野生植物调查主要采用样方法和核实法。
样方法需要重点把握的技术要点是准确勾绘并测算出在某一调查区域目标物种所分布的群落的面积,同时根据乔木、灌木和草本科学确定样方大小,并在外业操作中合理、科学确定样方位置,这是准确推算目标物种总数量的保障。
核实法往往需要发挥专家、基层林业工作者和当地群众的作用,收集掌握信息后,到实地核实。
4.4资源调查与监测的组织
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源调查与监测活动和大中专、科研院校进行的课题调查是目前获取资源资料的主渠道。近些年,一些自愿者,如观鸟组织发展迅猛,可以借助其力量,获取一些重要的物种分布、活动信息。但是,从防止发生盗猎(盗采),保护资源,并避免信息发布错误的角度出发,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资源信息的对外发布,并注意相关保密工作。

参考文献
1、《野生动物管理学》(马建章、贾竞波着,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保护生物学概论》(Richard B.Primack着,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3、《野生动植物的管理》(罗伯特.乔着,上海三联书店)
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5、《关爱地球野生资源》(尤金.拉波因特着,中国林业出版社)
6、《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制定)
7、《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制定)

㈣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 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 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 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 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 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 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 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 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 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 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 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 、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 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 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

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 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 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 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 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 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

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 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 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 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

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 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 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

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 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 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 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 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 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 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 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 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 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 动。�

第二十三

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

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

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 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

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 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 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 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 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 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 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 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 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 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 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

㈤ 河南省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的内容简介

《河南省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调查研究简史和方法,重点介绍了部分河南省两栖及爬行动物、鸟类和兽类的生物特征、地理分布和具体数量等;、第二部分包括河南省全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情况综述、结果和分析评价;第三部分对河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从总体上进行规划,提出了重点建设内容。 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第1章 调查情况综述
第1节 调查研究简史
第2节 调查方法
第3节 调查结果概述
第2章 调查物种各论
第1节 两栖、爬行动物资源
第2节 鸟类资源
第3节 兽类资源
第3章 专项调查
第1节 水鸟资源
第2节 白冠长尾雉资源
第3节 金钱豹资源
第4节 麝类资源
第4章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状况
第1节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状况
第2节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第5章 评价与建议
第1节 重点野生动物栖息地状况评价
第2节 野生动物资源现状评价
第3节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状况评价
第4节 保护管理现状评价
第5节 野生动物资源监测方案
第二部分 河南省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
第1章 调查情况综述
第1节 植物资源概况
第2节 调查简史
第3节 调查方法
第2章 调查结果
第1节 资源状况
第2节 资源利用状况
第3节 保护管理状况
第3章 资源评价
第1节 资源现状分析
第2节 资源利用状况分析
第3节 保护管理现状分析
第4节 野生植物资源监测方案
第三部分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规划
第1章 保护概况
第l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第2节 受威胁状况
第3节 保护成就
第4节 存在的问题
第5节 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2章 总体规划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第1节 规划依据
第2节 指导思想
第3节 规划原则
第4节 规划目标
第3章 规划分区和项目布局
第1节 规划分区
第2节 项目布局
第4章 建设重点
第1节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2节 重点生态系统保护
第3节 重点科研与监测网络建设
第5章 野生动植物繁育、合理开发利用和产业主体框架
第1节 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基地
第2节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第3节 现代运动狩猎
第4节 野生植物资源采集
第5节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工利用
第6节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第6章 投资估算与实施计划
第1节 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时间的编制说明
第2节 规划投资估算
第3节 资金筹措
第7章 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1节 生态效益分析
第2节 社会效益分析
第3节 经济效益分析
第8章 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议
附录
附录一 河南省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名录
附录二 河南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名录
附录三 河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名录
附录四 河南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附录五 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附录九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参考文献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吃、穿、用的多数产品都与野生动植物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行业就是基于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发展起来的,如皮毛、皮革业,餐饮业和野禽、野味加工业,保健品、化妆品及中成药制造业,标本、工艺品生产业和狩猎业等。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改善自然环境、减少自然灾害、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河南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地带,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多年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普遍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组织实施拯救工程,濒危物种得到及时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资源保护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㈥ 种质资源怎样进行调查

查清和整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果树种类和品种的数量、分布、特征和特性的工作过程。是种质资源研究的基础工作。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本国的果树资源,进行了许多调查工作,以便更好地利用。为了引种、育种方面的需要,还向本国以外地区,特别是各类果树的栽培起源中心和次生中心进行调查(见栽培果树起源)。这些调查的目的,一般在于了解资源情况,调查后作出调查报告或进一步编写果树志等,供果树生产规划决策或开发、利用的参考。调查中虽然也采集、制作植物标本、果实标本等,但并不一定收集和保存活的材料。如中国于1956~1962年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果树资源普查工作,发现和整理了果树品种多至万计。除了全国和地区性的普查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果树资源调查,如野生果树资源调查、苹果砧木资源调查等,这些调查结果,都是果树种质资源研究的基本资料。另一类调查,目的在于提高果树生产,改进果树品种,有计划地调查、收集有用的育种原始材料。在调查的同时就重视收集活的材料,随后加以选择、试验、利用。如苹果抗寒砧木资源调查、果树抗病虫害种质资源调查等。根据既定目标,调查的目的更为具体明确。这类调查虽然收集活的材料,并且加以利用。但由于应用目标很明确,一般并不长期保存它们。

鉴于植物种质资源不断损失的严重性,人们对保存种质资源的工作,日益重视,对各种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有了新的发展。美国从1958年起确立了用种子来长期保存种质资源的体系,使调查、收集起到为人类未来需要服务的作用。1970年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种质库。收集和保存的范围较过去的一般品种资源圃大为扩大,成为永久性的种质资源保存中心。

比起农作物来,果树种质资源的调查、探索工作要落后许多。世界上许多果树的种质在没有充分利用或没有被充分调查了解之前就已归于消失。许多地方品种,加上相当大一部分果树种质资源,一度曾被调查和收集,随后又因育种工作者未能从中得到所寻求的性状而丢失。从丰富种质资源角度看,都有必要长期保存。为了保存包括无性系在内的种质资源,许多国家已建立起果树种质库。

根据近代果树种质资源保存的原则,现在对果树种质资源调查的要求,其重点和方法都有了很大发展。过去的调查大多重视现有栽培品种,忽视近缘野生种和一些有若干缺点的地方品种。为长远利益计,近缘野生种和各地发展了的原始栽培品种、地方品种特别值得珍视。过去果树种质资源调查大部分采用群体的偏倚取样。调查者寻找的是某些特殊性状,而这些性状在自然界是否存在、是根据植株的表现型来判断的。这种方法完全忽视了杂合性强的果树植物的隐性基因。种质资源调查的最终目的不仅要求解决当前存在于果树生产、育种上的各种问题,还要能提供未来的、目前还不能预见的潜在的需要。偏倚取样的对象,只调查收集那些主观上认可的表现型性状和近期所期望的材料,因此这种方法有局限性。为此,果树种质资源的探索者就推荐了随机取样的方法。这一方法做起来虽然较复杂,但对保存种质的多样性更为有效,特别对于野生果树和一些至今还用种子繁殖的果树(如坚果类等)更有必要。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偏倚法,因为对于那些在个体价值很容易辨认的情况下,它仍是很简便有用的方法。

调查、采集和保存果树种质资源的基本要求是能代表遗传的多样性。根据土耳其伊兹密尔农业研究和引种中心的经验,应该在调查中特别重视有可能获得特殊种质资源的地区。例如土耳其的9个农业地区都有核桃的分布,表明当地核桃种质有显着的适应性。而土耳其的4个主要地区有24个不同气候型,因此在东北部的抗寒型和东南部的耐旱型就值得注意去探索。又如土耳其的欧洲栗的总产量中只有2%来自4个东南部农业区的少数栗树;但由于当地夏季高温和少雨,这启示人们可以从这一地区获得潜在的抗旱品种和有用的种质资源。调查还要特别重视种质集中地的边缘地区,那里的品种、类型常常具有重要的抗病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由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往往保留不少很有价值的原始栽培品种和特殊类型。古寺庙、陵园、古典园林和名胜区的调查也十分重要。这些地方常保存有古树名木,在其他地方久已失去这类有价值的种质资源。

与一般引种不同,考虑到果树种质的多样性,调查、采集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化很大。按照经典分类及其习用的方式,对一个分类单位,只调查收集有限几个样本已足够。现在对果树,特别是野生果树和地方品种,要很好地调查其变异幅度,再确定取样采集。从保存种质要求看,调查取样太少就不能达到目的,所以要求对较大的群体,作细致的调查,才能把变异性保留下来,避免种质损失。

需要同时进行活植物标本采集的调查,以及由于调查区域地理环境,交通情况等估计很难再次进行调查采集的地区,应注意确定最适当的调查时间。通常对热带雨林应在雨季后进行:温带主要在秋季进行,利于同时收集种子、果实;凡需采集营养器官的,更需注意保障调查,采集到的材料能够成活。对于抗逆性种质资源的调查,除了前述注意选择地区外,抓住时机,在出现特殊灾害性年份,如大寒、大旱年份之后进行调查,往往可以得到依靠实验技术多年也难以获得的可贵资料。

㈦ 高原野生动物如何调查

青藏高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种群大。近几十年来,随着人类干扰的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形成较大威胁,生物多样性出现退化,野生动物减少、草地持续退化、湿地丧失。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同当地的保护组织和政府部门合作,制定了青藏高原野生动物保护行动计划,并合作开展了一系列保护活动。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新疆阿尔金山藏羚羊调查与监测项目。

藏羚羊是中国青藏高原的特有动物,是生活在海拔最高地区的偶蹄类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严禁进行贸易活动的濒危动物。由于藏羚羊独特的栖息环境和生活习性,目前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动物园或其他地方人工饲养过藏羚羊,而对于这一物种的生活习性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也开展甚少。该项目的目标是全面调查和监测阿尔金山藏羚羊的种群和栖息地现状,为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阿尔金山藏羚羊种群提供科学数据,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当地社区居民对藏羚羊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性更为了解,提高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

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以及迪斯尼乐园、哥伦布动物园和匹兹堡动物园的援助下,对新疆阿尔金山藏羚羊种群长期的监测和保护行动于2004年正式启动。2004年,该项目对藏羚羊的受威胁情况以及由于建设现代交通系统、非法偷猎、采矿,以及牧民搭建栅栏等行为对迁徙路线的影响进行评估。2005年冬季,为了更好地了解藏羚羊在交配季节的求偶和统治行为,该项目在阿尔金山藏羚羊发情区进行了一次考察。2006年夏季,该项目在阿尔金山南部的产犊区调查了雌性藏羚羊的受威胁情况。

㈧ 野生动植物的调查方法

外业:野外踏查、填写表格(包括纲、目、科、属、种和该植物在当地分布的覆盖率;当地经纬度,当地的降雨量、无霜期,还要填写植物的高度、地径、胸径,生长地的土壤厚度、酸碱度)也就是这些了。
内业:分类统计,转抄、归档。

㈨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调查内容

(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森林土壤调查;
3.森林更新调查;
4.森林病虫害调查;
5.森林火灾调查;
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7.生物量调查;
8.湿地资源调查;
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其它专项调查。

㈩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报告一般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一般包括调查基本情况(含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等)、调查方法、调查结果以及调查结果分析、调查评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