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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砂石资源费如何收取

发布时间: 2022-06-28 22:09:23

① 开采碎石,资源税怎么缴纳,从价还是从量记征具体怎么算

1、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
2、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② 介绍砂石料原材料介绍费怎么收

介绍费收取标准在1%到3%。
砂石,指砂粒和碎石的松散混合物。地质学上,把粒径为0.074到2mm的矿物或岩石颗粒称为砂,粒径大于2mm的称为砾或角砾(二者区别在于被磨圆程度不同,详细可见词条砾岩、砂岩)。

③ 石料厂如何交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如果开采石料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另外开采石料,属于非其他金属原矿,要交纳资源税的。从量征收资源税,每立方米或每吨0.2—5元,具体多少,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3)重庆砂石资源费如何收取扩展阅读: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河道采砂工作。市河道管理站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海事、公安、水利、航道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长江河道长寿以上河段、嘉陵江河道、乌江河道、三峡库区155―175米高程内的支岔河道的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350千瓦,长江河道长寿以下河段(含长寿)的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1250千瓦,且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其他河道内采砂船采砂动力不得超过50千瓦。”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并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但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除外。”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一)在年可开采量低于5000吨的可采区域内申请采砂的;

“(二)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

“航道管理机构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但不用于销售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航道整治审批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确定的采砂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砂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采砂船舶实行一船一证,其采砂许可证还应载明船名、船检证书编号。”六、删去第二十条。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河道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采砂船在对运砂船配载时,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将第四项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五款。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成交金额。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为运砂船超额配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鱼鳅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当河势和水位发生较大变化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重新确定市直管河段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十三、将所有条款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⑤ 重庆市企业(水利工程)自采自用砂石是否缴纳资源税

自采自用沙石,沙石没有进入流通环节,不属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所以不用缴纳资源税

⑥ 砂石资源费是由哪个部门收取

砂石资源费,陆地上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河道里由水利部门收取。

⑦ 请问沙石资源费由什么部收取,应该收取多少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采砂活动所在地县(市)、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一般征收标准为1.5元/吨。各省略有不同。

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三条新增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国家对三峡库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辖区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属国家管理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除国家管理的河道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删除该条第三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计划、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五、第九条修改为:“沿江(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以及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防洪要求进行审查。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或桥梁保护范围的,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后,应按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进行施工。”七、第二十条第二项后加“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河段,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市和沿江(河)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应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应明确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以及采掘方式和采砂总量等内容。”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河道主管机关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采砂涉及航道的,河道主管机关在审批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五款:“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应依法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项修改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其他河道来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河道采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河道采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尚未触犯刑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⑨ 砂石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最新资源税法的规定,砂石资源税的税率范围:

对于砂石资源税每个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置税率,各省略有不同:

广东省

砂石及相关矿种全部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适用税率5%;

  • 凝灰岩、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砂石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实行从量计征;属于其他情形的,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石灰岩对自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2.5元/吨;其他情形从价计征6%。

  • 花岗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海南省

    砂石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5.5元/吨;

  • 白云岩、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3.5%;

  • 浙江省

    砂石等矿种从价计征,砂石自用和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每吨2元征收。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5%;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4%。

  • 江西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4%;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8%;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4%。

  • 湖南省

    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

  • 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砂石、砂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湖北省

    砂石、石灰岩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5%;

  • 凝灰岩、玄武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河北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5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10元/吨;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2.5%;

  • 玄武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3%。

  • 河南省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3.5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3.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3.5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3%;

  • 白云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山东省

    砂石税目采用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9%;

  • 凝灰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安徽省

    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 石灰岩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山西省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1.7元/吨,选矿适用税率1.7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2.5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辉绿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5.5%;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5%;

  • 福建省

    砂石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5%。

  • 陕西省

    砂石、石灰岩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3元/吨;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2.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内蒙古自治区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9%,选矿适用税率9%;

  • 花岗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10%。

  • 黑龙江省

    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1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1元/立方米;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吉林省

    砂石、石灰石从量计征,其他矿种从价计征。

    税率: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元/吨,选矿适用税率4元/吨;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3元/立方米;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玄武岩、砂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5%。

  • 辽宁省

    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花岗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8%;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7%;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1%,选矿适用税率1%;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适用税率7%。

  • 云南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

    税率: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3元征收。

  • 贵州省

    石灰岩、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或1.4元/吨;

  • 石灰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3元/吨;

  • 白云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

  • 玄武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四川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4.5%,选矿适用税率4.5%;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1%,选矿适用税率1%;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3%。

  • 重庆市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凝灰岩、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甘肃省

    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税率:

  • 石灰岩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2元/吨,其余按原矿6%、选矿6%征收。

  • 砂石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1元/吨,其余按原矿2%、选矿2%征收。

  • 花岗岩、白云岩、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

  • 青海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江苏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5%,选矿适用税率3.5%;

  • 花岗岩、辉绿岩、白云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5%;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石灰岩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6%;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3.5%,选矿适用税率3%;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⑩ 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最新资源税法规定:

各省自行标准:

广东省

砂石及相关矿种全部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适用税率5%;

  • 凝灰岩、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砂石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实行从量计征;属于其他情形的,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石灰岩对自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2.5元/吨;其他情形从价计征6%。

  • 花岗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海南省

    砂石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5.5元/吨;

  • 白云岩、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3.5%;

  • 浙江省

    砂石等矿种从价计征,砂石自用和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每吨2元征收。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5%;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4%。

  • 江西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4%;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4.8%;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4%。

  • 湖南省

    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

  • 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砂石、砂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湖北省

    砂石、石灰岩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5%;

  • 凝灰岩、玄武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河北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5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10元/吨;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2.5%;

  • 玄武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3%。

  • 河南省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3.5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3.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3.5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3%;

  • 白云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山东省

    砂石税目采用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9%;

  • 凝灰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安徽省

    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 石灰岩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山西省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1.7元/吨,选矿适用税率1.7元/吨;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5元/吨,选矿适用税率2.5元/吨;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辉绿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5.5%;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5%;

  • 福建省

    砂石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辉绿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1.5%。

  • 陕西省

    砂石、石灰岩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3元/吨;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2.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内蒙古自治区

    石灰岩、砂石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5.5%;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9%,选矿适用税率9%;

  • 花岗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10%。

  • 黑龙江省

    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1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1元/立方米;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花岗岩、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吉林省

    砂石、石灰石从量计征,其他矿种从价计征。

    税率: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2元/吨,选矿适用税率4元/吨;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3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3元/立方米;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4%;

  • 玄武岩、砂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2.5%,选矿适用税率2.5%。

  • 辽宁省

    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花岗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8%,选矿适用税率8%;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10%,选矿适用税率7%;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1%,选矿适用税率1%;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适用税率7%。

  • 云南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

    税率: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自用和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按每吨3元征收。

  • 贵州省

    石灰岩、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或1.4元/吨;

  • 石灰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3元/吨;

  • 白云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

  • 玄武岩原矿或选矿适用税率2%;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四川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适用税率4.5%,选矿适用税率4.5%;

  • 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1%,选矿适用税率1%;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2%,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3%。

  • 重庆市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凝灰岩、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5%;

  • 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适用税率6%。

  • 甘肃省

    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税率:

  • 石灰岩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2元/吨,其余按原矿6%、选矿6%征收。

  • 砂石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1元/吨,其余按原矿2%、选矿2%征收。

  • 花岗岩、白云岩、辉绿岩、玄武岩、凝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

  • 青海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立方米;

  • 石灰岩原矿、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凝灰岩、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

  • 花岗岩原矿适用税率4%,选矿适用税率3%。

  • 江苏省

    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

    税率:

  • 砂石、石灰岩原矿适用税率4.5%,选矿适用税率3.5%;

  • 花岗岩、辉绿岩、白云岩、凝灰岩原矿适用税率5.5%,选矿适用税率4.5%;

  • 玄武岩原矿适用税率5%,选矿适用税率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砂石实行从量计征。

    税率:

  • 砂石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2元/吨;

  • 石灰岩原矿与选矿适用税率6%;

  •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3.5%,选矿适用税率3%;

  • 辉绿岩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适用税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