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上述情况,但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发生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 什么是进项税转出,为什么要转出呢,转出有什么好处吗,可以举个例子吗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转出不是有什么好处,而是按规定必须转出;
例如,购买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材料用于自建工程上,这时,就应该做进项转出,就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再转出来,不能抵扣了。
3. 什么叫进项税额转出
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 什么是"进项税转出"
就是你购进的库存商品未用干销售而是转作其他用途,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而应从进项税里转出
5. 进项税额什么时候按成本转出什么时候按售价转出
一、 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85000+1000=586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351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0×17%=51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270000=30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实收资本 351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8000+20000×17%+20000×10%=2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0×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10%=2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2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2000
银行存款 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6. 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要转入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进项税额转出做到成本或费用中,是因为增值税不符合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或者出口退税的不可退税部分转到成本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
1、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可退税的部分
2、购入的产品用于发给职工做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可退税的部分
贷:库存商品
7.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直接计入成本有什么区别
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项目。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应缴税金额是必须价税分离;其次增值税顾名思义,是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的每一道环节上增值的部分计缴税金的一种流转税。 以下是增值税计算原始公式通过演变到实际可操作的现行的计算公式的演变过程:
应缴增值税=货物在某道环节的增值×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增值税税率-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进项税
上述公式的演变的最后一步的前一项就是销项税,后一项就是进项税。因此,在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销售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销售(营业)收入,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在贷方,进项税额在借方,月底借贷方抵扣后,有贷方余额就表示当月有应缴的增值税。
那么,进项税转出也计入贷方,这与销项税有何区别呢?先来看看为什么要将计入借方的进项税又从贷方转出呢?譬如企业由于遭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这些损失的货物不可能再对外销售了,也就是说不可能再有这批损失货物的销项税了,所以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随着货物的损失而消失了。必须要从应缴税费中转出。会计处理是: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又譬如企业为促销,将一些购进的货物赠送给客户,这些赠送的货物作为促销费计入销售费用,当然这些赠出的货物也不可能在产生销项税了。因此,与它们对应的进项税也应该转出不允许在抵扣了。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促销费,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销项税是作为应缴增值税的加项,而进项税是应缴增值税的减项。进项税转出实际上是一些特殊业务使得进项税不能再作为减项去抵扣销项税,要从应缴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转出。这就是同样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额”的区别。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不是实际成本
很明显不是嘛
9. 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