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异地债务诉讼如何办理,如何节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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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一)主体的完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被告对非本诉当事人、非本诉当事人对原告以及非本诉当事人对非本诉当事人也可提起反诉,以体现民事诉讼的效率的原则。
(二)关于程序问题
1.诉讼代理与反诉的提起。在诉讼上,当反诉是由本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提起时,为慎重起见,该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本诉被告明确授权的委托书。由于本诉被告的提起反诉是以本诉原告的起诉为前提的,从而使得对于反诉的应诉具有程序上的被动性、承受性,因此,无需经本诉原告的专门委托,本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自动从事有效的诉讼代理活动。
2.反诉的撤回。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原告撤回起诉是一种撤诉行为,由于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本诉被撤回后,对反诉的撤回不应有所限制。但是,在本诉并未撤回的情形下,反诉提起后,本诉被告欲将反诉撤回,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有所限制,可比照通常当事人撤诉制度加以解决。
(三)关于再反诉
对于被告提起反诉后是否允许原告再行提起反诉的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本诉、反诉与再反诉具有相对性,是诉的合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司法资源的节约具有促进作用。另外,应当像起诉与反诉那样,为再反诉设定必要的合法性要件,使之更趋完善和具有操作性。
(四)提起反诉采用的形式
鉴于反诉的提起与本诉的提起具有相同的独立性质与功能,因此对于反诉所采用的形式应当比照起诉的形式。具体言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而提起反诉的,在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反诉状的形式,即使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的,也应当采取书面反诉状的形式,以便反诉当事人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而提起反诉的,除了提倡以书面反诉状形式提出以外,还应当允许采用言词方式提出。
(五)修改现行立法的建议
在综合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就反诉制度而言,可考虑增加如下内容:1.本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反诉。2.反诉应当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反诉的标的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反诉请求与本诉中的请求,或者与本诉请求所提出的诉讼抗辩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得提起反诉。3.对于反诉, 原告有权再行提起反诉, 但人民法院认为再反诉对于公正解决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外。4. 提起反诉适用有关起诉的规定。
Ⅲ 选择离企业最近的仲裁委员会能否节约诉讼成本
影响企业选择仲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仲裁机构尚未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一立法的目的是将仲裁与行政脱钩,实行民间仲裁。不少地方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法制办的领导甚至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有的仲裁委员会属于“事业单位”,其专职工作人员通常属于“事业编制”等等。
2、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我国《仲裁法》规定,如果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这就使许多双方当事人均有将纠纷提交仲裁意愿因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无效,既减少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又严重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又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意愿。
3、仲裁证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未能体现仲裁特点。我国《仲裁法》从第43条到46条专门对仲裁证据制度问题作出规定,不仅条文少且过于简单,基本上照搬了民诉法的证据规定,未能体现出仲裁证据制度应有的特点,也不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有关仲裁庭收集证据的规定。
4、我国仲裁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影响了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有关仲裁保全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作出了一条规定,即第28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但在仲裁实践中,这一规定非常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5、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双重标准,不利于仲裁活动的开展。
Ⅳ 想节约律师费的看过来!违约方在哪些情况下也要承担律师费
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有些事情解决不了的话就去走法律的渠道,而对于相关的法律可能不是特别了解,所以可能就会去请一些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特别是这个案件越大请的律师有名,那么所需要的律师费就越昂贵,而有一些人不想去支付过于昂贵的律师费,然后其实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这个律师费的。在以下情况下你是不用去支付这个律师费的。
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想要节省一定的律师费用,那么一定要请有一些把握的专业的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打赢官司,然后要求对方来支付律师费。
Ⅳ 债务诉讼费用过高怎么办
法律分析:1、可以找对方进行协商,尽量避免走诉讼程序。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时间、成本;
2、可以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需要支付诉讼费,从而避免了缴纳诉讼费用;
3、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的,费用过高,说明诉讼标的大。虽然费用高,法律是维护自己利益最有力的武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Ⅵ 撤诉前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由原告申请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的),那么诉讼费按照变更/撤回后的诉讼请求计算2、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也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调解、撤诉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3、经过以上变更/撤回诉讼请求,以及撤诉/调解方式结案,可以达到降低诉讼费的目的,从而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纷争,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Ⅶ 诉讼过程中,如何适用成本计算调解方法
按相关规定。如果适用了简易程序,调解成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