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2. 税务所是怎么来查账的一般什么时候来,会不会提前通知
税务局会先送来《税务检查通知书》,上面会有从什么时候开始,检查哪个年度的账务,都会有通知。
条法上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B%FC%B2%E9%B9%A4%D7%F7
税务局在每年年末的时候都会组织进行税务大检查,检查对象由税务局确定,税务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有计划的进行安排,检查的内容侧重税务方面,比如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没有偷税、漏税情况等,但还是有些企业不清楚税务局一般什么时候会来查账查账的时候又查什么?今天小编就这两点做一个回答,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
税务局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来查账: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
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部署的检查;
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
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
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
6、其他需要检查事宜。
税务局查账查什么?
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不按时报税的后果
1、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罚款,而且影响企业的信誉,如果超期更长的,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2、如连续3个月不到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登记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给于注销处理。
3、当税务登记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可能再被恢复,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证照都会因为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相继作废。
4、税务登记证被动注销而未取得税务登记机关的注销通知书的,再向其他各个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其他所有证件时都不能正常申请注销而相继作废。公司所有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将被相关登记机关收录,进入黑名单,对以后的贷款、再次投资创业、出国等都将受到影响!
补充说明: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事先知道更有针对性的做好自查,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提前做好说明的准备。再者就是要配合好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态度也是很重要。
记账与报税是两回事,会计和老板们,这10条您一定得知道:
1、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的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所以不少中小企业在请不起会计的情况下,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3、记账和报税是两件事,但相互关联。公司要根据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而报税和缴税也是两码事,报了税不一定要缴税款。
4、即使是没有经营也没有开票的公司,也得报税,这时可以选择“零申报”。但是长期零申报会被纳入“风险监控”。而且6个月不经营,工商局那边也会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5、不是只有“零申报”才不用缴税,如上文所言,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内的,都暂免缴增值税,但前提是你要记账,你得去申报。
6、一个公司涉及的税种不只有一种,常见的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底有一次“汇算清缴”,这既是企业计算上一年有没有盈利的重要过程,也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会计和老板,你们知道税务局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来查账吗?
7、经过了营改增、金税三期、开票系统升级,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力度空前的大,所以老板们千万不要“买发票”,更不要虚开、虚抵发票。
8、即使你不想买税控设备,不会用开票系统,也能给客户提供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国税局代开发票。
9、当然也可以购买税控设备,请代账公司帮忙做“开票”这个操作。根据发展需要,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进一步开拓业务,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少交税款。
10、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刚成立的公司就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如果有需要,要尽早申请。
会计和老板,你们知道税务局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来查账吗?
税务局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会来查账: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
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部署的检查;
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
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
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
6、其他需要检查事宜。
那没有收入还要报税?创业者又要委屈了。其实报税是报税,缴税是缴税,字义就不相同。报税是上报的意思。
缴税与报税是两回事,报税是一个申报自己公司经营状况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让创业者掏钱缴税,不管有没有收入,你都得跟税务局说一声,如实向税务局申报。
会计和老板,你们知道税务局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来查账吗?
报税具有强制性,需及时申报,不然会产生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1、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会罚款,如果超期更长的,将还会加收滞纳金;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更具情节严重程度,出于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2、连续3个月不到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登记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给于注销的处理。当税务登记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可能再被恢复,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证照都会因为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相继作废。
3、公司所有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将被相关登记机关收录,进入黑名单。对以后的贷款、再次投资创业、出国等都将受到影响。
3. 高手,请问税务稽查一般查点什么
我公司刚被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检查过,主要内容有:
1、增值税:销项税提取情况,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行为是否正确纳税,进项税抵扣是否规范正确,特别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为职工购买的东西、赠送给客户的实物等不应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主要查看支付的跨年度费用,工资、招待费等是否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折旧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应进固定资产而计入成本费用等。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诸人核对代扣代交是否正确。
4、印花税:是否全额提取印花税。
5、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4.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被冤枉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在税务稽查进户检查阶段,就是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开始,请一位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帮助您处理,制定一套应对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税务稽查不是在解决问题,他们更多的是在制造问题。
第一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工作成果与纳税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滥用权力,第四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不滥用权力。但很多稽查人员并没有经商的经验,他们对于商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大学生税官们,他们在税法的适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纳税人还要多,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执法由说理变成了蛮横和推脱责任的循环,这自然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么?他们所检查的并不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这样冠冕堂皇的话,这是新闻稿上和教科书的书面用语,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打算蛮横无理的最好借口。在工作过程中,稽查人员与会计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如何构成税务上的事实?什么是构成税务事实上的证据?在查清这些事实之后,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难点不是在税法的适用,而在于纳税人的事实如何构成了税法上的事实。任何铁案都要有铁的证据支撑。
税务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税务上的事实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事实的成立的基础之上,在去思考它是否能构成一个税务的事实。比如销售收入,这是一个会计、税务、经营中常用的术语,在会计上解释成销售商品或服务而带来的现金流入。它首先是销售商品或劳务。而销售收入的基础在法律事实上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行为的证据必须达到《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法》本身包含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和法定内容,这是形成销售收入的基本事实,这些合同本身已经包含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信息,缴纳哪种税、纳税金额、缴纳时间、纳税地点等等,这些内容正时税务稽查人员要核实的内容。当这些内容与会计帐簿、报表上的数字相互印证时才有法律上的意义。
而一般的企业管理中,由于追求管理分工的科学化、精细化,在企业机构设置中,将销售与会计是设立为截然分开的两个部门,各自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销售部分负责签订销售合同不考虑纳税是如何安排的,而财务部门只负责记帐、纳税不参与销售合同的制订。这样就在日常管理中,将销售收入的过程被人为分割成两大部分,这两部分没有时间上的衔接,自然有些纳税人在收款和寄发票的过程中屡屡出错,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管理内耗。由于法律框架和财务框架相互牵扯,不能形成合力,时间一久会动摇企业管理的总框架。
5. 税务稽查局检查前,企业做哪些准备
一般是各种税一次查清,不翻烧饼.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准备好,稽查局要检查的年度的所有会计资料,如果平时做事时有些不太清楚的问题最好是当时搞清楚,以便接受检查质询时作答,最好是让检查有关责任人在单位,当自已回答不清楚时,请他们作答,再就是将问题集中,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清楚的,询问老板和当事人后再作答.
6. 稽查局查账如何写情况说明
要看税务查出的问题是什么,罚款的项目是什么。如果是增值税,写一下补税的销售额是多少,补的是什么货物,什么时期知的,漏缴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话,补交税款时多少要写出来。补交的原因要说明,是扣除项目有问题还是相关发票不合理等等。还是账务处理有问题。
要写明查账的道时间段。说明补缴税款的滞纳金。不要太罗嗦,简单明了,说明问题就可以了。(标题可以写:某年度税务稽查结果简要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对一定时期 (通常为一年) 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作的书面文字说明,是会计报表的补充,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是根据有关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并通过调查研究后编写的。
主要内容有:财务、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等。可为企业主管部门,财政、信贷部门、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和考核企业提供确切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