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哪位告诉我详细情况啊
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上约定的入住的时间到来的,开发商未能完工,却通知了买房者入住;二是房屋实际并没有完工,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也通知买房都入住。在上行为已构成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交房逾期一日应按房价款的比例作为延期交房违约金,直到卖房实际交付之日;如开发商交房超过了一定的期限,买方则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外,还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时间。小结: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的全部内容,因收集的资料有限,也仅供大家作为参考。
2.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太低怎么办
法律分析: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赔偿,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金有个标准吗
一、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房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可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以上就是对“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所作的详细解答。总之,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时交房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具体如何承担,需要购房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您正被开发商延期交房所困扰,不妨及时联系专业的房产律师,他们会给您耐心的解答和全面的指导。
4.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予以增加。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 购房合同约定违约金太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购房合同约定违约金太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解决方法如下:1、看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关于该事项的解决方法,如果有的话,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方法来处理;2、如果不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可以要求开发商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自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证;3、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可以申请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所以,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你不能办理房本,你有权申请退房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6.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 开发商违约金过低是否可以调整
其中,逾期交房或逾期交付产证已经占到了50%左右。由于前几年都是卖方市场,购房者根本就没有合同谈判的话语权。因此,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低,就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大运盛城四期逾期交房违约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该案涉诉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日万分之零点五,约是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消费者购房按揭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违约金标准显然是相当低的。 围绕着过低的违约金约定,被逾期交房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能调整,完全是一种悖论。(以下黑体字为一方观点) 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约定从约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约定内容能否请求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调整。从立法思想上,坚持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有约定从约定”只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通俗表述,属一般性原则,但不能以此否认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适度干预的特定诉求。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是对等的,即使约定过低,但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这个观点错误在于,第一,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承担基础不同。一般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款后,一个月之内就通过贷款支付了余款。而开发商从预售到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周期较长,消费者的风险也很高。因此经营者基于其优势地位约定的对等的互赔标准,并不能表征合同的公正性水平;第二,是否公平公正,是相对于一个既定的违约事实和守约方的损害来说的,双方是否承担相同比例的违约金不是合同正义原则所参照的标准。如果因为双方对等,就公平了,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基于开发商的违约事实,购房者就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来说明合同约定公正,显然是错误的。 预售合同的条款经过双方的协商,不算是格式条款,不受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约束。 预售合同既包括格式条款,也包括非格式条款。是否格式条款,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经营者在售房过程中,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并排斥购房者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的条款,仍然属于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和事先拟定是格式条款的表征。因排斥合同相对方的协商权利导致其合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格式条款,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 开发商逾期交房期间,如果购买者没有另行租房并发生租金费用损失,就不能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 关于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其中,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又称间接损失)。当然,在确定这一合同立法原则的同时,参考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违约方是否可预见为其赔偿范围的限制,这与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做法一致。认为损失必须是业已发生的损失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是否实际另行租房居住并发生租金费用,不能作为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依据。只要是可确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 另外,受高院200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的影响,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逾期交房的损失,只是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笔者认为这个看法是片面的。为购房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要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支付资金成本,这也是合同双方均可以预见的损失。即便没有按揭贷款,通常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损失,亦可作为守约方的损失参照。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是否产生租金费用来作为损害赔偿水平的依据显然是不对的。 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法院依法进行调整已经非常常见,但以约定过低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目前尚没有先例。 是否有先例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判例所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被采用,但关于法律的适用部分,对新的案件的审理没有法定的拘束力。更何况,司法实践也是逐渐地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而不断突破的。是否调整的关键,除了考虑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素以外,更多的,需要着眼于我们所需要维护的合同原则和合同秩序,对于违约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和警戒。 既然合同约定对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缺乏合同依据。 合同解除权是一项形成权,仅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并且,合同解除权和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单方面结束效率低下、不稳定的合同关系,以免损失的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害,其本身也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救济目的。因此,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期房风险客观存在,逾期交房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开发商的销售价格和违约金约定是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自愿接受的。 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行为的干预,是对于事实上的不公平进行司法救济,是基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导致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营者的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形式上是否经过协商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被强迫,均不能成为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的抗辩理由。 房价上涨的收益已经足够弥补购房者因逾期未被交房而产生的损失,即便约定违约金过低,也不能请求调整。 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不以合同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和合同双方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无关。房价上涨给合同一方带来的预期收益,是消费者承担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对价收益。违约金给付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合同义务,违约金约定水平的高低及其公正性水平,是以违约方因毁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的,和市价的变化无关。 关于的问题,换个角度,从正面来看,如果确实过低,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联业律师行 许海波 烁东
8.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要么要求退房要么要求赔偿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购房合同中假如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通常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以及一种就是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一旦开发商延期交房,也就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交房,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实际的违约金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需要按照有关国家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通常是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进行赔偿。
9. 开发商两次延期交房违约金定得比业主低 律师:可起诉
2016年5月,张小姐在奉贤区奉城镇水榭兰亭小区购买了一套2室2厅的期房,购房合同上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然而,她一直等到2018年8月20日,开发商才告知“预计在2019年2月28日交房”。结果,到了当天,她和其他购房业主准备收房时,等来的却是“第二盆冷水”,再一次延迟交房。
当业主们打算向开发张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却在购房合同中发现,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仅为业主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2”,而业主若逾期付款,违约金却为未付房款的“日万分之2”,买卖双方的违约金标准存在严重不对等。
延期半年后才有书面回复
2016年5月,张小姐花了130余万元在奉贤区奉城镇水榭兰亭小区购买了一套89平方米、2室2厅的期房,开发商为上海千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交房日期。经过19个月的漫长等待,张小姐一家人终于迎来了交房日,然而当她们来到售楼中心时,却并没有收获到交房的喜悦。
销售人员告诉张小姐,目前公司还无法交房,交房日期可能稍有延迟,至于具体原因,还需要业主们等待公司的后续通知。
张小姐在等待过程中,始终没有看到开发商负责人的身影,很多业主发现讨不到一个明确说法,只能悻悻而回。
期房未能按时交付,在房地产行业比较常见,只要开发商及时向业主解释延期原因,并重新告知交房日期,只要不是拖得太久,大部分业主也都能理解。但令张小姐等业主不满的是,直到2018年6月1日,在延期交房半年后,业主们才等来了水榭兰亭开发商的第一份正式书面回复。
该书面回复称“房屋的土建施工及公共装修现已完成,小区园林绿化施工及相关配套工程正处于收尾阶段,主要包含草坪种植、景观维修、地下室环氧地坪安装及交通导示标牌制作等项目,公司将积极行动争取早日办理交付手续”。然而,即便多等了半年,开发商在这一次书面回复中依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交房日期。
告知书再承诺新交房日期
“我是贷款按揭买房的,除了要还房贷,每月我还得花4000元在外面租房,压力真的很大,现在房子要不要续租,续租到什么时候,我一点头绪都没有。”张小姐说,即便多等了半年,但开发商在这一次书面回复中依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交房日期。
据业内人士介绍,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有三个原因:其一,可能是因为施工手续办理延迟,导致延期交房;其二,是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延误工期;其三,是开发商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建设,以及资质材料审核或者房屋验收没有通过,导致延期交房。据业主们侧面了解,水榭兰亭的情况,属于第三种。
2018年8月20日,张小姐第二次收到开发商寄来的一封告知书,写道:“由于水榭兰亭整体工程工期的耽搁,造成一期住宅(毛坯)交付时间延期,现项目验收的手续资料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预计在2019年2月28日完成整体验收工作,并办理交房手续。”
2018年11月,张小姐与另外两位业主共同约谈了开发商项目负责人唐女士,就交房日期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张小姐提到在外租房压力很大时,唐女士表示,会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最后却不了了之。
与张小姐相比,更加着急的是一批亟待落户的业主,因为这与他们孩子的入学息息相关,一旦错过开学季,孩子可能要面临异地上学,这些损失不是金钱够所能衡量的。
业主发现交房日期跨度大
2019年2月28日,是开发商第二次承诺交房的日子。这天,70余户业主来到水榭兰亭售楼处,等来的却是“第二盆冷水”。售楼中心的销售经理袁先生告诉大家,公司还有一些验收流程需要审核,交房日期至少还需要4个月。
交房时间一拖再拖,业主们纷纷表示难以接受。当天,经奉城镇副镇长出面协下,千荣公司表示会出具一份书面告知,承诺2019年6月30日交房。不过,在此过程中,一些业主通过交流发现,开发商在与业主们签订合同时,制定了三个不同的交房日期,分别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以及2018年6月。
“同一期建造的房子,如果开发商说在一个月内分三次交房我可以理解,毕竟交房需要办理很多手续,但三个交房日期跨度那么大,可见开发商是对于延迟交房一事可能早有预见。”水榭兰亭一位业主推测。
迟交房每日只需赔26元
业主们的推测,从另一件事似乎也得到了印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规定,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因为是格式合同,很多业主在签约时并未在意。
在开发商两次延迟交房后,当业主们打算据此向开发张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却在合同中发现,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仅为业主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2,而业主若逾期付款,违约金却为未付房款的日万分之2,买卖双方的违约金衡量标准存在严重不对等。
张小姐说,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算下来,自己每天只能拿到26元左右的违约金,一个月也只有780元,根本不够她支付一个月4000余元的房租。
2018年8月20日,千荣房地产开发商寄出的《告知书》显示,针对已实际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公司将按照售房时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对交易双方要公平,但从购房合同上不对等的违约金标准来看,开发商对于逾期违约赔偿的成本非常低。”业主陈先生说。
■各方回应
区建管委:尚未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3月12日,记者来到奉贤区水榭兰亭售楼中心。据销售人员介绍,水榭兰亭一期楼盘为6栋6层楼房,总共252户,在2016年底已全部售出;二期楼盘890户,目前开发商还在申领预售证,并未开售。
针对业主们的诉求及疑惑,记者希望能够采访到水榭兰亭相关负责人,但销售人员表示销售经理袁先生此刻正外出有事,采访事宜需要与他电话联系。
经过数次电话沟通,袁先生总算给了解释:“最近我们都很忙,要和房屋验收的各部门沟通、递交材料,我们现在的工作重心肯定是尽早把房子交给业主,至于延期交房肯定不是我们的本意,目前我们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正在极力推进项目验收进度,尽快完成交房前的手续工作。关于逾期违约金,我们一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延期交房呢?
据奉城镇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傅先生介绍,水榭兰亭的验收工作一直有在进行,但是由于一些检测内容未达标,开发商始终都在整改。
傅先生说:“接到业主们反映的诉求后,镇政府分管城建的翁镇长也参与了进来,并委托当地一家熟悉竣工验收工作的置业公司,希望能在保障验收质量的前提下,共同协调区级、市级的相关部门加快验收进度。另外,验收流程涉及的部门很多,包括民防、绿化、规土局、消防、测绘等多个部门,所以是需要时间的。”
3月14日,记者又联系到奉贤区建管委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针对水榭兰亭验收的工作,奉城镇镇政府已经组织了协调会议,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未接到该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此外,记者还获悉,民防办、绿化局、建交委的安全质量监督站均未收到千荣开发商的验收申请。
律师说法:违约金赔偿标准不对等较常见
两次约定交房日期,两次违约,千荣开发商的这一做法,让业主们对第三个交房日期能否如期交房依然抱有很大疑问。那么,业主们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由于开发商在房屋竣工验收工作上存在延误,导致交房日期延误,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购房协议上的违约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违约金赔偿标准不对等的情况,葛律师认为在房地产买卖中合同中较为常见,签订合同的双方本身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此前提下,消费者是可以要求法院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的。
葛志浩律师说,一般来说,买卖双方签订的违约金没有固定标准,只要赔偿金在日万分之6以内都是符合规定的,如果消费者认为签订的违约金比例相对较低,可以尝试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提高违约金标准的要求,至于最后将标准提高至多少,需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葛志浩律师表示,如果开发商在第三次约定的期限内,依然没有按时交房,足以证明开发商在履行交房责任中缺乏诚意,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10. 开发商不按时办房产证违约金过低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不按时办理房产证时违约金过低的,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要求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