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増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
计入 合同取得成本 科目。
⑵ 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吗
合同履约成本是成本类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存货栏次体现,是企业的资产。合同履约成本是当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达成后,由于交易的达成与交易的执行往往存在着时空上的分离,因此,如何保证交易双方忠实地履行已达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证交易达成的又一重要因素。
合同履约成本是什么类科目?
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哪些内容?
“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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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请问:合同取得成
你好,合同取得成本就是一个资产类科目,用了这个科目就是确认为资产了
⑷ 合同取得成本包括什么内容
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简单地说就是取得了合同后的所花的钱,例如取得某一个合同后,公司因为取得这一个合同给予的奖励,佣金等。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①管理费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③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④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①确认为资产的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拓展资料: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业为了取得合同付出的代价,没取得就没代价的部分。而不管有没有取得合同都要花费的代价,如差旅费等是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是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⑸ “新收入准则”并不是所有的销售佣金都需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并不是所有的销售佣金都需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彭怀文
随着1月1日后更多企业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很多人也在关心与学习新收入准则。
其中,对于销售佣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就一口咬定,所有的销售佣金需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新收入准则只是具体会计准则之一,为了精简,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解释的非常情况清楚,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具体条款规定的时候,既要看条款规定的本身,也要考虑规定的前提和需要遵守的会计基本原则。
一、“合同取得成本”核算的是收入尚未发生(或确认)时支付的成本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原话“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 ”,请注意其中的“预期能够收回”用语。既然是“预期能够收回”,那肯定就不是现在已经收回。换一句话说,现在已经收回的,是不需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
比如,就以销售佣金为例来说明。
1、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收取的保险款,给保险代理人支付的销售佣金。
2、房屋中介企业帮助房开企业推销尾盘,房开企业支付给房屋中介企业的销售佣金。
3、房屋中介企业,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完成的二手房交易,计算销售提成。
类似于上述的情形的“销售佣金”有很多,就不一一举例说明。
上面这几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业在支付佣金的时候,不但合同已经签署,而且已经取得了收入,对于支付的佣金也不再存在“预期能够收回”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类合同已经签署,并在签署后及时就取得收入(或确认收入)的,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就计入当期的损益,而不是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二、“合同取得成本”体现的基本原则是——配比原则
(一)何谓“配比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只是具体会计准则之一,肯定需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配比原则——就是会计核算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配比原则——网络,是这样解释的:
配比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亦称配合原则。
1.支出范围的配比
企业日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与其相应的资金来源相匹配并得到补偿,支出与收入相比较,确定经营成果。例如,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应分别从利润及各种专用基金中得到补偿。
2.支出时间的配比
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应该归属于当期产品的成本,则应计入当期的生产、销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应归属于当期产品的费用支出,则即使已经发生或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有些费用,即使还没有发生或支付、但应当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应由本期成本负担。
(二)基本准则中关于配比原则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专门的条款对配比原则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同取得成本”正是配比原则的体现
对于企业取得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增量成本,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同时规定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直接计入发生的当期损益。
怎么理解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呢?
新收入准则的意思是:1.摊销期限一年内的,可以不归集到“合同取得成本”,也可以归集,企业自愿选择;2.超过一年的增量成本,就需要归集到“合同取得成本”了。
其实啊,如果大家对于“合同取得成本”这个会计科目不好理解的话,我建议可以参照“待摊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进行理解。
待摊费用——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已经不再使用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主要核算的是需要在一年内进行摊销的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核算的是需要在一年以上进行摊销的费用,目前在三个准则(制度)都在使用。
为什么《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使用“待摊费用”呢?原因还是一年内摊销,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会计分期是一年,一次性计入与分月摊销计入最终结果影响不大。因此,新收入准则对于摊销在一年内的合同取得增量成本,也是遵循同样的道理。
因此,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我们是不是可以看成一个变相的“长期待摊费用”呢?因为大家都熟悉这个会计科目,这样来理解,大家就容易理解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涵义。
我们再回到销售佣金这个问题上,来具体看看“合同取得成本”的应用。
【案例-1】A电梯公司销售团队取得B房地产企业新开发楼盘的电梯销售与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10%的定金;电梯运抵现场后,支付10%;剩余款项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保留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后1年内支付。
根据A公司内部的销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笔定金后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就可以给销售团队计算业绩并计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销售提成共计算了20万元。假设该电梯安装调试与验收预估时间是18个月。
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
【分析】电梯销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样简单,需要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权”,所以该案例中给销售团队计算提成的时候,虽然合同已经签订(取得),但是电梯公司会计上并不能马上就确认收入,因合同取得而发生的成本,就需要先归集后摊销。
因此,会计处理:
1.计提销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0万元
2.当企业确认电梯销售收入时
借: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 20万元
贷:合同取得成本 20万元
【案例-2】甲房屋中介代理公司帮助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推销新开发楼盘,合同约定根据购房者签署生效的购房合同计算佣金,佣金比例为购房合同总金额的3%。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楼盘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但是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根据实际签署合同金额,2021年1月份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房屋中介代理公司支付了佣金106万元,取得了甲公司开具的专票。假定该批房屋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4个月后。
【分析】由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楼盘只是出于预售阶段,即便是签署了合同与收到房款,在会计上也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因此取得该销售合同支付的佣金,就需要归集并“摊销”。
1.支付佣金
借:合同取得成本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分摊
随着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随之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对于“合同取得成本”也随之摊销。具体摊销金额=支付过销售佣金的房屋合同金额×该合同的佣金比例。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贷:合同取得成本
说明:
看了前面案例,有人就有疑问,“不是说好的摊销吗?”怎么前面的分录,都没有分期摊销呢?
——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回到“配比原则”上来!
——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有时点确认,也有时段确认。根据“配比原则”,如果是时点确认收入,摊销也就在时点分摊,时点一次是确认了收入,当然就是一次性分摊;如果收入是时段确认,当然摊销也是时段分摊。
因此,此处的“摊销”不能完全等同于房屋装修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因为房屋装修费是随时都在使用中,所以每个月都需要摊销。
下面再举一个分期摊销的案例。
【案例-3】某网络培训公司,通过网络课程讲授CPA考试培训。该培训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该课程,并按照报名费的40%作为微信公众号的佣金。该网络课程,约定的使用时间最长为3年,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判断平均使用时间是2年,培训公司因此按照2年分期确认收入。
该培训公司2021年实际支付销售佣金90万元,只是分别取得了普通发票。
【分析】:由于推销课程而预收培训费,但是培训服务是在培训合同签署后3年内,因此会计上不能在收取款项的时候就直接全部确认收入;由于培训服务是分时段提供的,因此收入也应分时段确认。
因为推广而支付的销售佣金,按照“配比原则”应与收入确认同步分摊确认为当期的费用。
1.支付佣金
借:合同取得成本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90万元
2.按照收入预估2年分期确认,佣金也在2年内分期分摊。
每月摊销额=90/(2*12)=3.75万元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3.75万元
贷:合同取得成本 3.75万元
⑹ 合同履约成本和取得成本减值如何转回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①管理费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③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④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①确认为资产的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②计入当期损益的增量成本
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支出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频道。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合同履约成本和取得成本减值如何转回?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⑺ 资产金额如何确认
选项C。设备10万作为固定资产,软件6万作为无形资产,销售人员佣金4万属于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